家人涉入竊盜案,您該怎麼辦?
當家人突然被捲入竊盜案件的偵查程序,那份焦慮與不安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會困惑:警察為什麼可以這樣做?我家人說的話會變成呈堂證供嗎?我們該如何保護他/她的權益?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本文將透過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竊盜案偵查程序中,被告家屬最關心的幾項法律問題,讓您對整個過程有更清晰的認識,並知道在關鍵時刻,哪些權益是必須被捍衛的。
警察的權限與界線:逮捕、搜索與扣押
當警方懷疑您的家人涉嫌竊盜,他們可能會採取逮捕、搜索或扣押等強制措施。這些行為並非毫無限制,而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1. 什麼是合法逮捕?
警方逮捕您的家人,通常是依據逮捕令,或是因為他們被認定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當場被抓,或是雖然犯行結束但立刻被發現且有明顯犯罪跡象(例如身上有贓物)。但請注意,如果警方取得贓物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那這贓物就不能拿來當作認定準現行犯的證據,逮捕的合法性也會因此動搖。
2. 警察可以隨意搜索您的家或家人嗎?
原則上,警方要搜索您的住處或家人身上物品,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這就是所謂的「令狀原則」,旨在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與財產權。
然而,法律也設有例外情況,允許警方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但這些例外情況都有嚴格限制:
- 附帶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在合法逮捕、拘提時,為避免證據被破壞或確保執法人員安全,可以在特定範圍內進行搜索。 - 逕行搜索/緊急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例如追捕現行犯、逮捕脫逃者,或有明顯事實顯示屋內有人正在犯罪且情況急迫,可以無票搜索,但事後必須向法院報告。 - 同意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這是最常見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狀況。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重要提醒: 這裡的「自願性同意」是關鍵!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確認您的家人是否在沒有受到強迫、威脅、利誘或詐騙的情況下,真心且自由地同意搜索。即使簽了同意書,如果是在被威脅(例如「不簽就抓回去做筆錄」、「會羈押的喔」)的情況下簽署,這份同意書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事後補簽更是無法補正程序瑕疵。
- 「臨檢」跟「搜索」差在哪裡? 許多民眾會將「臨檢」與「搜索」混淆。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在公共場所可以查證人民身分,這屬於「臨檢」。臨檢的目的主要是查證身分、預防犯罪,屬於行政處分。其檢查範圍通常限於「一目瞭然」的目視搜尋,不能隨意開啟您的包包或進行身體檢查,除非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定的明顯事實,例如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足以自傷或傷害他人的危險物品,才可以在臨檢時檢查身體及隨身物品。而「搜索」則是為了犯罪偵查,屬於更為嚴格的司法處分,原則上需要搜索票。
自白就一定有罪嗎?證據排除法則保護您的權益
家人在警局或地檢署說的話,也就是「自白」,是檢察官和法官判斷案情的重點之一。但自白並非百分之百有效,它的合法性也有嚴格規定。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這條文告訴我們,自白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能當作證據。如果警方或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使用了不當手段(如威脅、疲勞訊問、欺騙等),即使您的家人認罪了,這份自白也可能因為「不正方法」取得而失去證據能力,也就是不能被法院採納。
更重要的是,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了「證據排除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表示,即使警方取得了「真實」的證據(例如扣押到贓物),但如果取得的過程是違法的(例如非法搜索),法院在審理時會權衡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如果違法情節重大,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權,法院可能會裁定這些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用來證明犯罪事實。
身心障礙者的特別程序保障
如果您的家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有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完全表達,法律對他們有更周全的保護。這是為了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表達困難或理解不足,而在偵查過程中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錯誤陳述。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以及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家人有身心障礙,警方或檢察官在訊問時,應主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等來選任辯護人,並應有輔佐人(如社工)陪同在場。如果執法人員沒有做到這些,即使有自白或取得證據,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進而失去證據能力。
真實案例:小明的無罪判決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以上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小明(化名)是一位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的年輕人。有一天,他被指控涉嫌竊盜。當警方抵達現場時,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對小明進行訊問。警方對小明說:「如果你不把錢拿出來,我們就要把你抓回去做筆錄,而且可能會羈押喔!」小明在這樣的威嚇下,從褲腰裡拿出了鈔票。警方隨後以他持有贓物為由,將他以準現行犯逮捕,並在事後補簽了一份同意搜索書。
小明在警局和地檢署被訊問時,因為心智障礙的關係,他的回答常常是點頭、搖頭、沉默,或是非常簡短的幾個字,無法完整陳述。然而,警方和檢察官都沒有依據法律規定,通知小明的家人為他選任辯護人,也沒有請社工等輔佐人陪同。
在法院審理時,法官仔細檢視了所有證據,做出了以下判斷:
- 搜索違法: 警方在現場威嚇小明交出鈔票,這並非小明自願同意的搜索,事後補簽的同意書也無效。因此,那疊鈔票本身及其相關證據(如扣押筆錄、照片)都被認定為非法取得,不具備證據能力。
- 逮捕不合法: 因為用來證明小明是「準現行犯」的關鍵證據(那疊鈔票)被排除了,所以警方以準現行犯逮捕小明的程序也因此變得不合法。
- 自白無效: 法官認定小明有明顯的心智缺陷,警方和檢察官卻沒有依法提供特別的程序保障(如通知輔佐人或辯護人),加上警方之前的威嚇,導致小明的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因此,小明在警局和地檢署所做的自白,也都不具備證據能力。
最終,由於所有關鍵證據都因程序不合法而被排除,法官無法證明小明有罪,依法判決他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看似證據確鑿,但如果執法人員在偵查過程中沒有遵守法律程序,侵害了被告的人權,這些證據就可能無法被法官採納。這體現了司法對於「程序正義」的重視,因為唯有程序合法,才能確保實體結果的公正。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當家人面臨偵查時,您可以做些什麼來保護他們的權益呢?
- 保持冷靜,了解權利: 您的家人在偵查階段有權保持緘默,拒絕回答不利於自己的問題。在不確定狀況或文件內容時,切勿輕易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同意搜索書」。
- 主動告知身心障礙狀況: 如果您的家人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健康狀況,務必主動明確告知執法人員。並請求他們依據法律規定,通知家人或社工人員到場協助。
- 記錄偵查過程: 在不影響執法、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盡量記錄下執法人員的言行、搜索過程、訊問內容(例如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這些資訊在日後可能成為重要的查證依據。
結語
面對司法偵查,特別是當家人被捲入時,焦慮與無助感在所難免。但請記住,法律賦予了被告許多權利,而偵查程序也必須嚴格遵守法規。了解這些基本原則,是您保護家人權益的第一步。程序正義的維護,是保障每個人基本人權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絲力量與方向,讓您在面對挑戰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說我家人是現行犯,就可以直接抓嗎?
A: 是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逕行逮捕。但這裡的關鍵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定義,例如犯罪正在進行中,或犯罪後立刻被發現且有明顯犯罪跡象(如持有贓物)。如果警方認定現行犯的依據本身就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那逮捕的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
Q: 警察叫我家人簽「同意搜索書」,簽了就沒事了嗎?
A: 簽署同意搜索書不代表就「沒事」。最重要的是該同意必須是「自願性」的。如果您的家人是在被強迫、威脅(例如「不簽就抓去關」、「不簽就麻煩了」)、利誘或欺騙的情況下簽署,即使簽了字,這份同意書仍然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取得的證據也將不具證據能力。建議在不確定或有壓力時,切勿輕易簽署任何文件,並明確表示不同意搜索。
Q: 如果我家人有身心障礙,偵訊時有什麼特別權利?
A: 如果您的家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完全表達,這是非常重要的情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及第35條第3項,執法人員應主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等來為他選任辯護人,並且應有輔佐人(如社工人員、專業人員)陪同在場進行訊問。這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充分理解訊問內容並自由陳述,避免因心智缺陷而做出不實或不利的自白。如果警方或檢察官沒有提供這些保障,即使有自白,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證據。
Q: 我家人已經認罪了,是不是就沒救了?
A: 不一定。即使您的家人已經認罪,這份自白仍需經過法院的合法性審查。如果自白是在非自由意願下(例如遭受不正方法)所為,或者是在未獲得應有程序保障的情況下(例如身心障礙者未有輔佐人陪同)所為,這份自白可能被認定為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此外,自白也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來支持,法院不能僅憑自白就判決有罪。因此,即使認罪,案件仍有機會爭取無罪或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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