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竊盜與侵占大不同:您必須釐清的法律界線

竊盜與侵占大不同:您必須釐清的法律界線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財產犯罪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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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與侵占:一線之隔在哪裡?

面對「業務侵占」的指控,您或許感到困惑與無助。這類型的案件,往往讓當事人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是「拿」了不該拿的東西,還是「佔」了不該佔的東西。在台灣的法律中,竊盜罪侵占罪雖然都屬於侵害財產的犯罪,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核心的區別,這個區別,就藏在物品的「管領力」狀態中。釐清這點,是您理解自身處境,甚至爭取權益的關鍵。

簡單來說,判斷竊盜或侵占,最重要的是看您取得物品當下,這件物品是否還在原持有人的「管領力」範圍內

竊盜罪:破壞他人的「穩固持有」

竊盜罪保護的是物品原持有人的「穩固持有權」。當物品還在所有人的控制、支配範圍內,即使只是暫時離開視線,只要未經同意而取走,就是破壞了他人的持有關係,構成竊盜。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來說,竊盜罪是指您心裡想著要不法佔有他人的東西,然後用和平、秘密的方式,趁對方不注意或不知道的時候,把原本在對方掌握中的動產(或不動產)拿走或佔為己有。它的關鍵在於「竊取」,也就是主動去破壞別人的持有狀態。

生活案例:超商貨架上的威士忌

想像一下,您走進一家超商,從貨架上拿了兩瓶威士忌。在您還沒走到櫃檯結帳之前,這些酒仍然是超商的財產,並在超商的「管領」之下。即使酒已經在您手上,超商對這些商品仍有穩固的持有權。如果您沒有結帳就直接走出店門,這就等於您意圖不法佔有,並破壞了超商對酒的持有關係,這在法律上就構成竊盜罪。

侵占罪:處理「離本人持有」的物品

相較於竊盜,侵占罪處理的物品,是那些已經「脫離原持有人管領力」,但又尚未被拋棄所有權的物品。這類物品可能是遺失物、漂流物,或是其他因故暫時無人看管的物品。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如果您心裡想著要不法佔有,然後把那些別人遺失、漂流或已經脫離原持有人控制但還沒被放棄的物品,據為己有,那就是侵占罪。它的關鍵在於「侵占」,也就是將原本並非您合法持有,但已脫離他人管領的物品,變更為自己所有。

生活案例:客運站座椅上的安全帽

假設您在一個客運站的等候區,看到一張座椅上放著一頂看起來很新的黑色全罩式安全帽。這頂安全帽似乎已經在那裡放了一段時間,周圍也沒有人看管。經過判斷,您認為這頂帽子應該是別人不小心遺失的,但又沒有被拋棄。此時,如果您心生不法佔有之意,將這頂安全帽拿走並據為己用,那麼您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實務判斷與應對建議

在實務上,判斷物品是否仍在原持有人的「管領力」範圍內,並不是一件絕對容易的事,它需要綜合考量物品所處的環境、所有人對其的支配意願,以及一般社會觀念下是否仍認為該物在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例如,放在家裡抽屜、店內貨架、或即使是機車置物籃裡的物品,通常仍被視為在管領力範圍內。

如果您正被指控相關罪名,以下幾點是您需要特別留意的:

  • 判斷當下情境: 回想您取得物品時的具體狀況。物品放在哪裡?原持有人是否在場?物品是否顯然被遺棄?這些細節都會影響罪名的判斷。
  • 釐清主觀意圖: 您在拿取物品時,心裡是否真有「不法佔為己有」的意圖?這通常會透過您後續如何處理該物品來判斷,例如是否藏匿、變賣、據為己用等。
  • 證據的保存與收集: 任何能證明物品當時處於何種狀態的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或是物品本身的價值與狀況(是否為一般會被拋棄的物品),都可能對案情判斷產生關鍵影響。

結論:釐清事實,保障權益

理解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區別,特別是「管領力」這個核心概念,對於被指控的您來說至關重要。這不僅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也能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更有條理地陳述事實,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記住,法律的判斷是基於多方面的考量,切勿自行臆測,務必釐清每一個細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業務侵占,但我覺得我只是拿了「沒人要」的東西,這有什麼差別?

A: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沒人要」這個詞的定義。法律上的「沒人要」通常指的是「拋棄物」,也就是物品所有人明確放棄了所有權的物品。然而,許多您覺得「沒人要」的東西,其實只是「遺失物」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它的所有權並未喪失,原持有人只是暫時失去對它的控制。如果您拿走的是這類物品,且意圖據為己有,就可能構成侵占罪,而非無罪。例如,放在公共座椅上的手機,雖然看似無人看管,但通常不會被視為拋棄物。

Q: 如果物品是在公共場所被發現,就一定是侵占嗎?

A: 不一定。物品在公共場所被發現,要判斷是竊盜還是侵占,關鍵仍是原持有人對該物品的「管領力」是否已經完全脫離。如果物品只是暫時放置(例如:您在便利商店上廁所時,把包包放在座位上),雖然您暫時不在包包旁邊,但包包仍在您的管領力範圍內,此時別人拿走是竊盜。但如果物品是明顯遺失在公共場所,且原持有人已無法立即支配(例如:掉在路邊的錢包),此時拿走並據為己有,才是侵占。

Q: 我只是「暫時借用」一下,沒有要據為己有,這樣還會構成犯罪嗎?

A: 這涉及到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在法律上,即使您心裡想著「暫時借用」,但如果您已經將物品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排除了原持有人的使用權利,且在合理時間內沒有歸還或無法歸還,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法院會根據您取得物品後的行為(例如是否藏匿、是否拒絕歸還、是否變賣等)來判斷您的真實意圖。因此,即使是「暫時借用」,也需謹慎處理,避免被誤解為不法佔有。

Q: 如果我把拿到的東西還回去了,是不是就不會被起訴?

A: 不一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是看行為當下的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如果您在拿取物品時,竊盜或侵占的構成要件(例如不法所有意圖、破壞持有或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已經完成,那麼犯罪就已經成立。事後歸還物品,通常被視為「犯後態度良好」,可能會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或法院在量刑時從輕發落,但並不能直接抹去已成立的犯罪事實。建議您仍需配合調查,並釐清當時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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