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竊盜案偵查自保指南:被告在法庭上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竊盜案偵查自保指南:被告在法庭上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財產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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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告席,您必須知道的偵查權益

當您被捲入一場財產犯罪的偵查程序,例如被指控竊盜,腦中可能充滿疑惑、恐懼與不安:「警察做的合法嗎?」「我說的話會變成呈堂證供嗎?」在台灣,法律賦予每位被告重要的權利,即便身處偵查階段,您也有權利捍衛自己。律點通將為您解析財產犯罪案件中,從逮捕、搜索到自白等關鍵環節,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第一章:您可能面臨的財產犯罪──竊盜罪

在台灣,財產犯罪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就是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只要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就可能構成竊盜罪。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經過同意,把別人的東西偷偷拿走,並打算據為己有,即使是未遂(沒成功),也一樣會被處罰。

第二章:偵查程序中的關鍵時刻:逮捕與搜索

當您被指控竊盜時,最先面對的通常是警方的逮捕與搜索。了解這些程序的合法性,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1. 現行犯逮捕的迷思:警察可以隨意抓人嗎?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了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原則上,警察或任何人只能在「犯罪正在發生中」或「犯罪剛結束立即被發現」的狀況下,才能不經法院許可就逮捕。這條規定確保了逮捕的即時性與明確性,避免警方在沒有充分證據下隨意抓人。如果逮捕的程序不合法,後續以此為基礎取得的證據,就可能面臨被法院排除的命運。

2. 搜索的「令狀主義」與例外:我家可以隨便被搜嗎?

《刑事訴訟法》原則上要求,警察或檢察官要進行搜索、扣押,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這是為了保障您的隱私權和財產權。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無令狀搜索」的例外情況,這些例外必須嚴格遵守:

  • 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這是指在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警方可以附帶搜索您的身體、隨身物品、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立即可觸及的範圍。前提是逮捕本身必須是合法的。

  • 逕行搜索/緊急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在某些急迫情況下,例如追捕現行犯、或有明顯事實顯示有人正在犯罪且情況危急,執法人員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行搜索。但事後必須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查其合法性。

  • 同意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 您最需要注意的陷阱!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條規定看似簡單,實務上卻是爭議的焦點。重點在於您的「同意必須是出於自願」。如果警方在您不清楚權利、受到威脅、利誘、詐欺或壓力下簽署的同意書,那這個「同意」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具自願性,導致搜索不合法。請記住,您有權拒絕搜索!警方必須明確告知您有拒絕的權利,並出示證件,且同意書應在搜索前或當時就簽署完成。

第三章:證據的生與死:合法性與排除法則

在法庭上,並非所有取得的證據都能用來定您的罪。這就是「證據排除法則」的重要性。

1. 什麼是「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是指如果警方或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據,這些證據原則上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目的是為了維護司法程序的正當性,並避免執法人員濫用權力。

2. 「權衡法則」的兩難:違法證據還有機會被使用嗎?

《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規定讓法院在判斷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能使用時,會進行一項「權衡」:既要考量人權保障,也要兼顧公共利益(例如打擊犯罪)。法院會綜合評估八項因素,例如違法程度、執法人員的意圖、對被告權益侵害的輕重、犯罪的嚴重性、是否能有效遏止未來違法行為等。如果違法情節重大,對您權益侵害嚴重,法院通常會傾向排除該證據。

3. 自白不是唯一!:被迫說出的話能當證據嗎?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您的自白(承認犯罪)是重要的證據,但它必須是「出於您的自由意志」,而且「與事實相符」才能被採納。如果您的自白是在受到警察或檢察官威脅、恐嚇、欺騙、長時間疲勞訊問,或是在不合法拘禁下取得的,即使您簽了名、按了指印,這些自白也可能因為「不正方法」取得而喪失證據能力。法院會嚴格審查自白的取得過程。

第四章:案例故事:小明的迷途與權利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被應用的。

小明(化名)是一位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的年輕人。有一天,他被指控竊盜,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到場。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員警對小明大聲喝斥,並說出「會羈押的喔」、「再進去關」等威嚇言詞,要求小明交出東西。小明嚇得從口袋裡拿出了一些鈔票。

員警隨即以「準現行犯」的名義逮捕小明,並將他帶回派出所。然而,那份說小明「同意搜索」的同意書,卻是在小明被帶回派出所後才簽署的。在警局和檢察官偵訊時,儘管小明應答反應遲緩,常常只是點頭、搖頭或說幾個簡單的字,員警和檢察官都沒有依規定通知小明的家屬(輔佐人)或律師到場。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員警在沒有搜索票、不符其他無令狀搜索要件的情況下,對小明進行威嚇式搜索,取得的鈔票是違法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因為小明的同意並非出於「自願」,且同意書事後才補簽。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小明是智能障礙者,員警和檢察官在訊問時已經察覺到他的心智缺陷,卻沒有依規定通知家屬或社工等輔佐人陪同,也沒有保障他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加上員警的威嚇言詞,導致小明在警局和檢察署的自白,都不是出於自由意志,因此也不具證據能力

最終,由於缺乏其他合法證據能證明小明有罪,法院判決小明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被指控犯罪,只要偵查程序不合法,您就有機會捍衛自己的權利。

第五章:為自己辯護:您在偵查中的權利

了解法律條文和案例後,您更需要知道在偵查中如何保護自己:

  • 保持緘默權: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不回答任何問題,偵查人員不能因此推定您有罪。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

  • 要求選任辯護人:您有權隨時要求選任辯護人(律師),並要求律師在訊問時在場。如果您沒有錢請律師,可以聲請法律扶助。

  • 身心障礙者的特別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如果您有身心障礙,導致無法清楚表達或理解,請務必主動告知執法人員,並要求您的法定代理人、家屬、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員陪同在場。這項權利是為了確保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能獲得充分的協助與保護。

  • 審慎簽署文件:在充分理解文件內容和法律後果前,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同意搜索書」或「自白筆錄」。如果有任何疑慮,請要求諮詢律師。

  • 臨檢的限制: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警察臨檢主要用於查證身分,若無合理懷疑,不得任意檢查您的身體或物品。

結論:掌握權利,捍衛清白

身為財產犯罪的被告,在面對警方的偵查時,感到無助是正常的。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賦予您多項權利,從逮捕、搜索的合法性,到自白的自由意志,以及身心障礙者的特別保護,都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掌握這些知識,學會如何行使您的權利,是您在法庭上捍衛自身清白、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不要讓不了解法律,成為您權益受損的原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我的住處或物品嗎?

A: 原則上不行。警察進行搜索需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這是為了保護您的隱私權。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極少數「無令狀搜索」例外情況下(例如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有急迫危險的逕行搜索、或您「自願」同意搜索),才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但即使是同意搜索,您的同意也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警方不能用威脅、利誘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您的同意。

Q: 如果我在警局被迫承認犯罪,我的自白還會被採信嗎?

A: 不一定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如果您的自白是受到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取得,即便您有簽名,該自白也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您可以向法院主張自白取得過程不合法。

Q: 我如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警局或檢察署應訊時,有什麼特別的權利嗎?

A: 是的,您有特別的保護。《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如果您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為完全的陳述,應通知您的法定代理人、家屬、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員陪同在場。此外,根據第27條第3項,也應通知這些人得為您選任辯護人。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您在司法程序中,能獲得充分的理解與協助,避免因心智能力受限而權益受損。

Q: 如果警方或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違法取得證據,這些證據會自動失效嗎?

A: 不一定會自動失效,但您可以向法院主張該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法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的「權衡法則」來判斷。法院會綜合考量違法程度、執法人員意圖、對您權益侵害的輕重、犯罪嚴重性等多項因素。如果違法情節重大,嚴重侵害您的人權,法院通常會傾向排除該證據,使其不能在審判中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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