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竊盜罪被起訴?看懂刑責、判決與自保關鍵

竊盜罪被起訴?看懂刑責、判決與自保關鍵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法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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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收到竊盜罪的傳票,心情想必是忐忑不安,充滿了對未來的未知與擔憂。在台灣,竊盜罪的法律規定嚴謹,判決結果可能影響您的人生。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困惑,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南,解析竊盜罪的法律條文、法院如何量刑,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自身處境,掌握應對策略。

竊盜罪的種類與構成要件

首先,我們來了解竊盜罪在台灣法律中的基本分類與成立條件:

普通竊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這是最常見的竊盜罪類型,規範了您我日常生活中可能聽聞的竊盜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只要您在主觀上想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動產)佔為己有,並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以和平方式將其取走,就可能構成普通竊盜罪。即使沒有成功取走,只要有竊取的行為(未遂),也一樣會被處罰。

加重竊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當竊盜行為伴隨特定危險或惡性情節時,刑責會更重,這就是加重竊盜罪。除了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六種加重事由之一:

  • 侵入住宅: 闖入他人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船艦內行竊。
  • 毀越門窗: 破壞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進入行竊。例如,破壞門鎖進入室內。
  • 攜帶兇器: 竊盜時身上攜帶足以對人構成危險的物品。實務上,「兇器」的定義不限於傳統攻擊性武器,只要是行為時攜帶,且足以對他人造成危險的物品,都可能被認定為兇器。
  • 結夥三人以上: 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行竊。
  • 趁災害之際: 利用火災、水災等災害發生時行竊。
  • 在運輸工具內: 在車站、港口、機場或大眾運輸工具(如火車、汽車、飛機)內行竊。

影響判決輕重的關鍵因素

法院在審理竊盜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決定刑期,這些因素對您的判決結果至關重要:

累犯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如果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徒刑並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在五年內又再次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可能被認定為累犯,刑期將被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前項情形,因受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而免其刑之執行者,亦同。」

白話解釋: 簡單說,如果您有前科,且符合累犯的條件,法官可能會在原有的刑期上再加重最多一半。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指出,法院在個案中仍有裁量權,並非一定會加重到最高限度,會考量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院量刑標準: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法官判刑時,會考量以下十項因素,以確保判決公平合理:

  • 犯罪的動機、目的
  • 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 犯罪的手段
  • 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 行為人的品行
  • 行為人的智識程度
  •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 違反義務的程度
  • 犯罪所造成的危險或損害
  • 犯罪後的態度 (這點非常重要,例如是否坦承、是否和解賠償)

情堪憫恕減刑: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

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減刑條款,僅在犯罪情節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法院認為宣告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時才適用。請注意,單純的經濟困難、家庭負擔等,通常只會被列入上述《刑法》第57條的量刑考量,而不會直接適用此條減刑。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

如果您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特定條件,有機會聲請以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易科罰金),或以從事社會勞動代替服刑(易服社會勞動)。但如果法院認為難以達到矯正目的或維護法秩序,仍可能不予准許。

新舊法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

如果您的犯罪行為發生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變更,法院會依據「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對您最有利的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法律有變更,而不罰者,免其刑之執行。前項但書規定,於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不適用之。」

實際案例給你的啟示

透過真實案例,您可以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如何運用上述原則:

案例一:年輕與困境,並非減刑萬靈丹

小陳(化名)才20多歲,因家中變故負債累累,一時失慮犯下多起竊盜案。他坦承犯行,也說家中有年邁母親需要扶養,希望法院能從輕量刑。然而,法院審理發現,小陳過去已有數次竊盜前科,且在庭上雖然表示願意和解,卻沒有實際支付任何賠償金。最終,法院認為小陳雖有個人困境,但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且犯罪後未實際彌補損害,因此維持原判,判處他應執行總計9個月有期徒刑。

啟示: 個人困境固然值得同情,但法官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所有情況。若有累犯情節且未實際賠償,即使有看似可憫的情狀,也難以獲得大幅度減刑。

案例二:和解雖重要,但要實際履行

阿華(化名)涉及一起加重竊盜案。他在二審時積極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並請求從輕量刑。然而,法院審酌原審判決時,發現法官已綜合考量了阿華坦承犯行、犯罪動機、手段、損害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所有情狀,判決結果並無不當。即使阿華在二審努力達成調解,但因原判決已屬合理,且和解承諾未完全履行,法院最終仍維持了原審判處的7個月有期徒刑。

啟示: 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確實是重要的有利因素。但「和解」不只是口頭承諾,更重要的是實際履行。如果和解只是形式,或原審判決已屬合理,即使在二審達成和解,也未必能改變判決結果。

給竊盜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竊盜罪的指控,積極且正確的應對至關重要:

  • 坦承犯行、積極和解: 如果您確實有竊盜行為,及早坦承並展現悔意,同時積極與被害人溝通,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損失,這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的最重要依據,對爭取較輕刑度或緩刑有極大幫助。
  • 理解累犯的影響: 如果您有前科,請務必了解累犯可能加重刑期的規定。在法庭上,您可以強調自身犯罪動機、所生危害程度較輕等,並引用釋字第775號解釋,爭取法院在最低刑度上不予加重,或從輕裁量。
  • 準備量刑有利資料: 協助您的辯護人蒐集所有能證明您個人狀況(如家庭經濟狀況、扶養義務、健康狀況、工作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原因等)的資料,讓法院能全面審酌。
  • 爭取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如果您的案件情節輕微,且預期刑期可能落在六個月以下,您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以避免入監服刑。

結語

面對竊盜罪的法律程序,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但請記住,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積極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現況,更從容地面對司法程序。請務必正視問題,積極處理,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竊盜後將物品歸還,還會被判刑嗎?

A: 會。竊盜罪屬於「即成犯」,只要您完成竊取行為,犯罪就已經成立,即使事後歸還物品,也無法改變已成立的犯罪事實。但歸還物品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大大有利於量刑,甚至可能爭取到緩刑。

Q: 如果我是初犯,刑期會比較輕嗎?

A: 通常會。初犯沒有累犯加重的問題,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您的犯罪經驗。若犯罪情節輕微、金額不高且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和解,確實有機會獲得較輕的刑期,甚至有機會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Q: 犯罪所得金額大小對判決影響大嗎?

A: 影響很大。犯罪所得的金額是法院衡量「犯罪所生之損害」的重要因素之一。金額越高,通常被認為對社會危害越大,判決可能越重。反之,若金額微小,則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

Q: 經濟困難可以作為減輕刑期的理由嗎?

A: 經濟困難本身並非《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直接減刑理由。法院在《刑法》第57條量刑時會將其納入考量,如「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但通常不會因此大幅減輕刑期。除非有特殊且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原因,法院才會考慮適用《刑法》第59條。

Q: 竊盜罪有機會緩刑嗎?

A: 有機會。根據《刑法》規定,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故意犯罪者,法院得宣告緩刑。關鍵在於犯後態度、是否和解、以及有無悔意等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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