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被控竊盜別慌!解析竊盜罪構成要件與實務自保對策

被控竊盜別慌!解析竊盜罪構成要件與實務自保對策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竊盜罪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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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竊盜指控?先別慌,了解法律是第一步

當您被指控竊盜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或許您覺得這是場誤會,或許您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犯罪。無論情況如何,首先請深呼吸,因為了解台灣法律中「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您釐清事實、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抽絲剝繭,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看懂竊盜罪的法律眉角。

竊盜罪的核心:刑法第320條怎麼說?

在台灣,竊盜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這條法規是判斷您是否構成普通竊盜罪的關鍵: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構成竊盜罪,必須同時滿足客觀要件主觀要件

1. 客觀要件:發生了什麼事?

  • 竊取行為: 指的是您未經物主同意,破壞了對方對物品的實際掌控,並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該物品的新的掌控。簡單來說,就是把別人的東西,偷偷地、未經同意地「拿走」。
  • 他人之動產: 被拿走的物品必須是「別人」所擁有或占有的「動產」(例如:錢包、手機、汽機車等)。這裡有個重要觀念:如果您拿走的是「自己」的東西,即使是暫時交給別人保管,通常不構成竊盜罪。這在法律上稱為「本權說」,意思是竊盜罪保護的是他人的所有權或占有權,而非您取回自己東西的行為。

2. 主觀要件:您當時想什麼?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取得意圖): 這是竊盜罪最核心、也最常引起爭議的部分。它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明確的意圖,想要將該物品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據為己有,並且長時間或短暫地排除原物主對該物品的支配權。簡單來說,就是您「想把這東西變自己的」。

  • 加重竊盜罪: 如果竊盜行為還伴隨特定加重情事,例如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就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刑責會更重。這表示行為的「方式」或「情境」會影響刑責。

關鍵區辨:您是「偷」還是「用」?

「主觀意圖」的判斷,是竊盜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尤其是區分「竊盜」與「使用竊盜」。

  • 使用竊盜: 如果您只是想暫時使用他人的物品,用完後就會歸還,而且物品本身沒有因此損壞或價值減損,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使用竊盜」。因為您缺乏「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刑法上通常不罰

  • 判斷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取得意圖」還是「使用意圖」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您使用物品的時間長短、物品是否因使用而耗損、事後是否有嘗試歸還、歸還的時機點是否隱含其他目的(例如被發現才歸還)等。

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

案例一:我只是想「借用」一下機車,卻被控竊盜?

小陳的故事:

小陳某天借住在朋友家,看到朋友的機車停在門口,鑰匙沒拔。他一時興起,想騎出去繞繞,結果不小心弄丟了。小陳很懊惱,為了彌補朋友,他趕緊牽了另一輛自己的機車還給朋友。朋友認為小陳偷了他的機車而報警。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雖然未經同意騎走機車,但從他後來主動牽另一輛機車來補償的行為來看,難以認定他當時有「不法所有」朋友機車的意圖。他只是「擅自使用」後不慎丟失,所以最終判決小陳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是關鍵

案例二:拔了幾顆草莓,也會變竊盜犯嗎?

阿嬤的故事:

一位阿嬤路過鄰居的菜園,看到幾顆鮮紅的草莓長得很好,一時好奇,隨手摘了3顆,其中一顆還咬了一口。這3顆草莓總價值大約100元。鄰居發現後認為阿嬤竊盜而報警,但後來草莓都已歸還。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阿嬤只是因好奇摘取極少量且價值低廉的草莓,所侵害的財產權益非常輕微,而且事後也已歸還。這種行為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不認為有動用刑罰處罰的必要,不予追訴處罰也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因此,法院判決阿嬤無罪。這就是「實質違法性」的體現,意思是有些行為雖然形式上符合犯罪要件,但實質上侵害的法益極輕微,就不應動用刑罰。

面對竊盜指控,您可以怎麼做?

  1. 釐清真實意圖: 回想您當時取物的真實目的是什麼?是想永久佔有,還是只是暫時使用?這是影響您是否構成竊盜罪的關鍵。
  2. 保存證據: 任何能證明您意圖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物證、證人證詞,都請盡力保存。如果物品已歸還或賠償,請保留相關證明。
  3. 積極說明與溝通: 如果您確實有取物行為,即使主觀上沒有不法意圖,也應積極向對方說明原委。若有造成損害,盡快返還物品或進行賠償,良好的犯後態度有助於案件的處理。

結論:了解自身權益,從容應對

被控竊盜罪確實令人不安,但了解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不法所有意圖」、「使用竊盜」與「實質違法性」的區別,能讓您在面對指控時,有更清晰的判斷依據。請記住,法律重視行為的實質內容,而非僅僅是表象。面對法律問題,保持冷靜並釐清事實,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暫時拿了別人的東西用一下,馬上就歸還了,會構成竊盜罪嗎?

A: 不一定。如果您的主觀意圖僅是「暫時使用」該物品,並無意圖將其據為己有,且在使用後確實歸還,物品也未損壞或價值減損,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使用竊盜」,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但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行為、物品性質、使用時間長短等,來認定您的真實意圖。

Q: 我拿的物品價值很低,例如一瓶飲料或幾十塊錢,也會被判刑嗎?

A: 即使物品價值低微,理論上仍可能構成竊盜罪。然而,如果物品價值極其輕微,且您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微乎其微,在社會倫理觀念上不認為有動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法院可能會依據「實質違法性」原則,判決您無罪。這通常適用於法益侵害極其輕微的案件。

Q: 我拿的是我自己名下的物品,但當時在別人手上,這樣算竊盜嗎?

A: 依據台灣目前實務採取的「本權說」,竊盜罪的客體必須是「他人」所擁有的動產。因此,如果您拿回的是您自己所擁有的物品(即使該物品當時由他人合法占有,例如您質押給對方的物品),原則上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因為您是取回屬於自己的東西,而非「竊取他人之動產」。

Q: 如果我只是想拿,還沒真的拿走就被發現了,會被罰嗎?

A: 會。刑法第320條和321條都明文規定,竊盜罪的「未遂犯」也會被處罰。這表示,即使您沒有成功將物品完全竊取到手,只要您已經開始實施竊盜行為(例如伸手去拿、破壞門鎖等),但因為某些原因未能得逞,仍然可能構成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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