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竊盜指控,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刑事案件的逮捕與偵訊程序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了解這些規定,是保護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作為一名律點通,我將為您仔細說明,讓您對接下來的程序有所準備。
誰可以逮捕我?現行犯的定義與逮捕權限
在台灣,不只警察,任何民眾在特定情況下都可以合法逮捕竊盜現行犯。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簡單來說,現行犯分成兩種:
- 「正在犯案」或「剛犯完就被發現」 :例如您正在行竊,或竊取後立即被被害人或旁人發現並指認。
- 「準現行犯」 :雖然犯案時間已過,但有明顯跡象讓您被高度懷疑,例如被他人大喊「抓小偷」,或您身上帶著贓物、兇器,或衣服有明顯犯罪痕跡。
當您符合上述任一條件時,無論是店家、路人或警察,都有權直接對您進行逮捕。但請注意,無論是誰逮捕您,都必須遵守後續的程序。
逮捕後的權益與程序:我該知道什麼?
一旦被逮捕,您有權利知道以下事項,這是法律賦予您的基本保障:
1. 逮捕原因告知與權利說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執行逮捕的人員(通常是司法警察)必須:
- 當場告知逮捕原因: 清楚說明您被逮捕的原因。
- 告知您的權利: 例如緘默權(您可以選擇不說任何話)、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等。
- 注意您的身體與名譽: 逮捕過程中應避免不必要的傷害或羞辱。
- 書面通知指定親友: 警方應以書面將逮捕原因通知您指定的親友。
2. 立即解送檢察官
無論是民眾逮捕後交給警方,或警方直接逮捕,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都應「即」將您解送至檢察官處。這代表警方不能無故拖延,也不能私自將您拘禁過久。除非您所犯的是輕微犯罪(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符合特定條件,才可能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
證據合法性:你的自白和物品怎麼來的?
在竊盜案件中,您的自白和被扣押的贓物是檢察官和法院判斷您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據。但這些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
1. 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您的自白必須是「自願」說出來的,如果是在被威脅、欺騙、利誘,或被疲勞轟炸等不法手段下做出的自白,即使內容與事實相符,也可能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證據。
2. 搜索必須合法
警方要搜索您的身體或物品,原則上必須持有搜索票。如果沒有搜索票,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特定規定才能進行,例如:
- 您「自願性」同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您可以同意警方搜索。但這裡的「自願性」非常重要,必須是您真心且沒有受到任何壓力下的同意。如果警方使用威嚇言詞,或在您被逮捕後才補簽同意書,這種同意通常不被認為是自願的。
3. 違法取證的權衡法則
如果警方在逮捕、搜索或訊問過程中有程序瑕疵或違法行為,導致取得的證據不合法,法院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來判斷這些證據是否能被採用。法院會綜合考量違法情節的輕重、警方主觀意圖、對您權益侵害的程度、犯罪的危害性等因素,來決定是否將違法取得的證據排除。
實務案例:小明的故事與阿華的教訓
案例一:小明的困境(關於心智缺陷者保障與違法取證)
小明(化名)是一位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的年輕人。有一天,他被指控竊盜。員警到場後,在現場就用很嚴厲的語氣喝令小明拿出身上所有鈔票。小明在巨大的壓力下,只好把錢掏出來。之後,小明被帶回派出所,警方才讓他簽署「同意搜索書」。
在警局和地檢署的訊問中,小明雖然有自白,但他的心智狀況明顯有問題。然而,警方和檢察官都沒有依規定通知小明的家人或社工來陪同,也沒有特別提醒他選任律師。
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在現場威嚇小明,導致他被迫拿出鈔票,這並非「自願性同意」的搜索,因此扣押的鈔票不具證據能力。此外,小明有心智障礙,警方和檢察官卻沒有依法提供特別協助(例如通知家人或社工陪同),加上之前被威嚇的影響,導致小明的自白也不是出於自由意志。最終,因為缺乏合法證據,法院判決小明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警方執法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尤其是對於身心狀況較為脆弱的人,更要給予特別的保護。否則,即使看似「有證據」,也可能因為程序違法而被法院排除。
案例二:阿華的教訓(關於竊盜後反抗的後果)
阿華(化名)因為一時貪念,在寺廟偷了金牌。他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離開時觸動了保全系統,立刻被周圍的村民圍住。阿華為了擺脫大家的圍捕,情急之下竟然拿起一根鋼管鐵棍揮舞,導致幾位村民受傷。最後,在警方警告下,他才放下武器投降。
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華的行為已經不單純是竊盜罪了。因為他在竊盜後,為了保護贓物和逃避逮捕,當場使用了暴力手段(揮舞鋼管並傷人),這已經構成了《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
《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即便你一開始的意圖是竊盜,但如果你在得手後,為了保住贓物、逃離現場或銷毀證據,而對他人施加暴力或威脅,你的罪名就會從竊盜罪(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更嚴重的強盜罪(最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阿華的案例提醒我們,在被逮捕時,千萬不要試圖以暴力反抗,否則原本的竊盜罪將會被加重為準強盜罪,面臨更嚴峻的法律責任。
結論: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要點
面對竊盜指控和逮捕程序,請務必保持冷靜,並記住以下幾點:
- 了解現行犯定義: 明白何種情況下您可能被視為現行犯而遭逮捕。
- 警惕違法程序: 留意警方在逮捕、搜索、訊問過程中是否合法。如果感到權益受損,應在筆錄中註明或事後提出。
- 自白要出於自願: 您的自白必須是在完全自由意志下做出。若有任何不法手段介入,其證據能力可能被挑戰。
- 切勿暴力反抗: 為避免竊盜罪升級為更嚴重的準強盜罪,無論任何情況,都不要對逮捕者施加暴力。
- 特殊情況需特別保障: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有心智方面的障礙,請務必讓執法人員知道,並要求依照法律規定通知輔佐人或社工陪同。這是您的重要權利。
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在複雜的司法程序中,更好地應對挑戰,捍衛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在被逮捕時,警察沒有告知我任何權利,我該怎麼辦?
A: 如果警察在逮捕時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9條告知您逮捕原因及應告知事項,您可以當場提出質疑。在後續的警詢或偵訊筆錄中,您也可以將此情況清楚記錄下來。這將是未來聲請排除違法取證的重要依據。
Q: 我可以拒絕警方的搜索嗎?什麼情況下我可以拒絕?
A: 原則上,警方進行搜索必須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如果您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而他們無法出示,且不符合其他無搜索票即可搜索的法定情況(例如緊急搜索或附帶搜索),您是有權利拒絕搜索的。如果警方聲稱是「同意搜索」,您更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請記住,您的「同意」必須是自願且真實的,而非受到威脅或壓力。
Q: 如果我因為心智缺陷,在警詢或偵訊時說了對自己不利的話,這些話會被採信嗎?
A: 如果您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完全的陳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和第35條第3項,警方或檢察官在訊問前應通知您的輔佐人(如法定代理人、配偶等)協助選任辯護人,並應有輔佐人或社工陪同在場。如果這些程序沒有被遵守,且您的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即使內容與事實相符,也可能不具證據能力,法院會將其排除,不作為定罪的證據。
Q: 如果我是在被威脅、疲勞訊問下做出的自白,我可以在法庭上推翻嗎?
A: 是的,如果您的自白是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取得,即便內容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也不具證據能力。您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說明當時的情況,並提出證據證明自白是在非自願情況下做出。法院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因此排除該自白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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