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竊盜罪初犯指南:構成要件、案例與自保策略

竊盜罪初犯指南:構成要件、案例與自保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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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面對竊盜指控,我該怎麼辦?

當您第一次被指控涉及竊盜罪時,內心的不安和焦慮想必難以言喻。您可能滿腦子問號:什麼是竊盜罪?我會不會被關?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對竊盜罪的定義,並透過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狀況,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

拆解竊盜罪: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竊盜罪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這條法律是這樣說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文看起來有點複雜,讓我為您拆解成三個關鍵點:

1. 「竊取」是什麼意思?

「竊取」指的是在沒有經過物品主人同意的情況下,您破壞了原主人對物品的支配權,並把這個物品轉為自己或第三人支配。簡單來說,就是「不告而取」。例如,未經同意騎走停在路邊的機車,或是拿走別人放在桌上的錢包。

2. 被偷走的要是「他人之動產」

這裡有兩個重點:「他人」和「動產」。

  • 他人之物:被偷的東西必須是「別人」的。如果東西本來就是您的,即使目前在別人手上(例如您把車子抵押給別人,後來又偷偷開走),理論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這在法律上稱作「本權說」,台灣的法院是採這個看法的。
  • 動產:被偷的東西要是可以移動的物品,例如錢、手機、腳踏車、衣服等。如果是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則會是「竊佔罪」,雖然罰則相同,但構成要件有些許不同。

3. 最關鍵的「不法所有意圖」

這是判斷竊盜罪成立與否的「核心」。所謂「不法所有意圖」,是指您在拿走物品時,心裡就想著要「據為己有」,或是讓第三人擁有,並且排除原主人對物品的權利。這種意圖必須是積極的、直接的「故意」,而不是不小心或間接的。

白話提醒:如果您只是「暫時借用」一下,而且打從一開始就打算用完後歸還,或是有補償對方的意思,那可能就不構成竊盜罪,這在法律上稱為「使用竊盜」。但要證明這種「暫時借用」的意圖,需要看很多客觀證據,例如使用時間長短、物品有無耗損、事後有無歸還或補償行為等。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真實世界怎麼判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法院如何判斷竊盜罪。

案例一:借用腳踏車後弄丟,算竊盜嗎?

小陳借住在朋友家,因為急事想出門,看到朋友的腳踏車停在門口,一時情急下,沒有經過朋友同意就騎走了。沒想到,小陳在路上不小心把腳踏車弄丟了。後來,小陳主動向朋友坦承,並騎了一輛全新的腳踏車來賠償。檢察官起訴小陳竊盜罪,但法院怎麼判呢?

法院的看法:法院認為,小陳雖然沒有經過同意就騎走腳踏車,但從他事後主動坦承、並積極賠償的行為來看,他一開始並沒有想把腳踏車「據為己有」的意圖,只是想「暫時使用」。因此,法院判決小陳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是關鍵,而事後的行為可以作為判斷意圖的重要依據。

案例二:路邊摘了幾顆草莓,也會被罰嗎?

阿嬤散步經過一戶人家的庭院,看到路邊圍籬上長著幾顆鮮紅的草莓,一時興起,就隨手摘了3顆,想帶回家給孫子吃。這幾顆草莓的價值大約100元。結果,阿嬤被庭院主人發現並報警。阿嬤被起訴竊盜罪,法院會怎麼判呢?

法院的看法:法院認為,阿嬤摘取3顆草莓,價值非常低廉,而且草莓也已經發還。雖然行為形式上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但從整個事件來看,對財產權的侵害極其輕微,在一般社會道德觀念上,還不足以達到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的程度。這就是所謂的「實質違法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阿嬤無罪。

重要提示:這個原則通常只適用於極端輕微的案件,並非所有小額竊盜都能免責。法院仍會綜合考量物品價值、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以及被告的犯後態度等因素。

初犯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身處於被指控竊盜的困境,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應對:

  • 冷靜面對,釐清事實:首先,請保持冷靜。回想事件發生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人物、您做了什麼、說了什麼。這些資訊對您的案件至關重要。
  • 誠實配合調查:當警察或檢察官傳喚您時,請務必準時出席並誠實回答問題。任何隱瞞或說謊都可能對您不利。
  • 說明您的「意圖」 :如果您的行為並非出於「不法所有意圖」(例如您誤以為是廢棄物、或只是想暫時借用),請務必清楚地向檢警說明您的真實想法和目的,並提供任何可以佐證您說法的證據(例如通訊記錄、證人、事後歸還的行為等)。
  • 保留所有證據:任何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無論是照片、訊息、監視器畫面、收據或證人,都請盡力收集並妥善保存。

結語:理解與應對是關鍵

面對法律指控,尤其當您是初犯時,感到迷茫是很正常的。但請記住,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釐清事實,並勇敢地說出您的想法,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台灣的司法制度會給予您辯駁的機會,只要您能清楚地說明當時的狀況和您的真實意圖,就有機會讓法官理解案件的全貌。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黑暗中點亮一盞明燈,讓您知道自己並不孤單,且有清晰的路徑可以遵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小心拿了不該拿的東西,但很快就還回去了,這樣還會構成竊盜罪嗎?

A: 竊盜罪在法律上屬於「即成犯」,意思是當您將物品置於自己實際控制之下時,犯罪就已經成立了。即使您事後立刻將物品歸還給原處或原主人,這僅是您對贓物的處理行為,並不會影響竊盜罪的成立。不過,事後歸還的行為,在法院量刑時可能會被視為您「犯後態度良好」的依據,進而影響判決的輕重。

Q: 我拿的物品價值非常低,例如幾十塊錢的零食,也會被判刑嗎?

A: 理論上,只要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竊取他人之動產並有不法所有意圖),即使物品價值再低,仍可能構成竊盜罪。然而,台灣實務上有一個「實質違法性」的原則,對於侵害法益極其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顯然不具備科以刑罰必要性的行為,法院可能會判決無罪。這通常適用於極端小額且情節輕微的案件,但最終判斷仍由法官綜合所有情況決定。

Q: 我拿的是自己所有但暫時由別人保管的物品(例如抵押給別人的東西),會構成竊盜嗎?

A: 根據台灣刑法實務採取的「本權說」,竊盜罪的客體必須是「他人所有」的動產。如果您拿回的是您自己所有,但暫時由他人合法佔有(例如質押、寄放)的物品,就不符合竊盜罪中「竊取他人之動產」的構成要件,因此通常不會構成竊盜罪。這類行為可能涉及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

Q: 我以為拿走的東西是別人不要的廢棄物,結果被告竊盜,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因為合理誤認物品為無主物或廢棄物而取走,且在客觀上您的判斷具有合理性,那麼您可能欠缺竊盜罪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您應詳細說明當時的判斷依據(例如物品放置的地點、狀態、有無明確標示等),並強調您並無偷竊的故意。法院會根據您提供的證據和當時的客觀情況,判斷您主觀意圖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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