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指竊盜現行犯?別慌!您需要了解這些法律知識
當家人突然被指控為竊盜現行犯,您心中的焦慮與不安,我們完全理解。面對突如其來的逮捕,許多家屬常會手足無措,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也不知道家人在警局裡面臨什麼狀況。別擔心,律點通在這裡為您整理出最實用的法律知識,幫助您釐清現行犯逮捕的程序,並了解如何保障家人的權益。
什麼是「現行犯」?誰可以逮捕?
首先,我們要了解,在台灣法律中,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現行犯」呢?這關係到任何人是否都可以直接將其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簡單來說,「現行犯」就是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或剛結束就被當場發現的人,例如小偷正在撬鎖或剛偷完東西轉身就被抓包。而「準現行犯」則是雖然不是當場被抓,但因為有特定跡象(例如被追趕、身上有贓物或明顯的犯罪痕跡),讓人合理懷疑他就是犯人,且時空上與犯罪行為相當緊密。
這條法律賦予「不問何人」的逕行逮捕權,也就是說,無論是警察還是普通民眾,只要發現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都可以直接將其拘束,而不需要事先取得法院的逮捕令。
被逮捕後,人會被帶去哪裡?
當家人被逮捕後,最讓家屬擔心的就是不知道人被帶到哪裡去,以及後續的處理程序。這部分《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條文強調「應即送交」或「應即解送」,意思是無論是民眾逮捕還是警察逮捕,都必須立刻將被逮捕人送交有偵查權限的機關,也就是檢察官或警察單位。這是為了避免任意拘禁,保障人身自由。
自白與證據:不是說了就算數!
許多家屬會擔心,家人在警局或偵查庭說了什麼話,會不會直接被當作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這表示,如果家人在偵訊時的自白,並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而是被警察逼迫、威脅、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得來的,即使內容與事實相符,也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此外,警察在取證過程中,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程序來,這些證據也可能不被法院採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確立了「權衡法則」,法院會綜合考量警察違規的嚴重程度、取證當時的急迫性、對被告權利的侵害輕重等因素,來判斷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仍具備證據能力。
身心障礙者有特殊保障!
如果您的家人有身心障礙,法律對他們有更特別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及第35條第3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如果您的家人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完全表達時,法律要求偵查機關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選任辯護人,並應有輔佐人(例如社工、家人、專業人員)陪同在場。這能確保他們在偵訊時,能清楚表達,權益不被侵害,避免因為心智缺陷而權益受損。
實務案例解析: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了解現行犯的逮捕與其衍生的法律問題:
故事一:小陳的無罪判決
這個故事發生在一次竊盜案。被告小陳(化名)因竊盜嫌疑被警方逮捕。小陳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但在現場,員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以威嚇言詞要求小陳拿出身上鈔票,並以此為依據將他逮捕。更令人憂心的是,無論是警局偵訊還是檢察官訊問,都未依法通知小陳的家人或社工到場協助。
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以威嚇方式取得的鈔票,屬於違法搜索,不具證據能力。由於沒有合法證據證明小陳是「準現行犯」,因此認定逮捕本身就不合法。最關鍵的是,小陳身心障礙,警方卻沒有通知輔佐人陪同,導致他在警局和偵查庭的自白,被認為是受到不當影響,不具證據能力。最終,因為缺乏合法證據,法院判決小陳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警察執法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尤其對於身心障礙者,其權益保障更是重中之重。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讓證據失效,甚至影響到判決結果。
故事二:老王被當場逮捕
另一個案例是老王(化名)。他進入一間正在裝潢的房屋,正使用工具拆卸鐵料和電線,並準備裝袋帶走。這時,剛好有民眾路過,目睹一切,立即將他當場攔下並報警。法院判決老王竊盜未遂罪成立。因為他的行為正在進行中,且被民眾即時發現並逮捕,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現行犯的定義。現場發現的工具、鐵料等,也都是合法取得的證據。這個案例說明了合法現行犯逮捕的典型情境。重要的是,逮捕行為必須是在犯罪行為進行中或剛結束時,且有明確的事證。
家屬可以怎麼做?
當家人被逮捕時,您可能會感到徬徨。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留意的要點:
- 保持冷靜,釐清狀況: 盡快確認家人被帶到哪個警局或偵查隊。您可以打電話詢問,若遲遲聯絡不上,可直接前往警局或地檢署詢問。
- 了解逮捕原因: 詢問警方家人被逮捕的具體原因,是現行犯還是準現行犯?涉及什麼罪名?
- 提醒家人權利: 若能接觸到家人,務必提醒他有「保持緘默權」,在律師到場前,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同時,他有權利要求選任辯護律師。
- 留意程序是否合法: 觀察警方在逮捕、搜索或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例如:是否出示搜索票?是否強迫家人自白?是否告知權利?這些都可能影響證據的合法性。
- 身心障礙者的特殊保障: 如果您的家人有身心障礙,請務必強調他們需要有輔佐人或社工陪同。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能確保他們在偵訊時,能充分理解問題並適當表達,避免因心智缺陷而權益受損。
結語
面對家人被控竊盜現行犯的突發狀況,了解法律程序與自身權益是您最重要的武器。從現行犯的定義、逮捕後的處理,到證據的合法性,以及對弱勢被告的特別保障,每一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徬徨時刻,能更堅定地守護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一般民眾也能逮捕現行犯?
A: 只要看到犯罪正在發生,或犯罪剛結束就立刻被發現(例如親眼看到對方偷東西),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將其逮捕,但逮捕後必須立刻送交警方或檢察官處理。
Q: 家人被逮捕後,我該如何確認他被帶到哪裡?
A: 您可以撥打110詢問,或直接聯繫住家附近的警察局、偵查隊,甚至地檢署。通常警方會告知被帶往的單位。
Q: 如果家人在警局做了自白,但他們覺得是被逼迫的,這樣有效嗎?
A: 根據法律,被告的自白如果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而是被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合法手段取得,即使內容與事實相符,也不能作為證據。
Q: 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搜查家人的身體或物品嗎?
A: 原則上不行,搜索需要有搜索票。但如果是在逮捕現行犯時,為了避免證據被湮滅或防止危害,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附帶搜索或緊急搜索。不過,若警察的搜索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取得的證據可能會被排除。
Q: 我的家人有輕度身心障礙,他們在警局或地檢署應訊時有什麼特別的權利?
A: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在應訊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選任辯護人,並應有輔佐人(例如社工、家人、專業人員)陪同在場。這能確保他們在無法完全陳述時,仍能獲得充分的程序保障。
Q: 警方說我家人是現行犯,但我們覺得不是,該怎麼辦?
A: 如果逮捕的認定有爭議,例如犯罪行為結束已久、沒有立即發現,或沒有明確的犯罪跡象,這可能涉及「準現行犯」的認定問題。您可以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由其協助檢視當時的狀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在法庭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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