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被指控竊盜?先搞懂「現行犯」是什麼!
您是否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感到手足無措,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逮捕,或者被抓了以後該怎麼辦?特別是當您被指控是「現行犯」時,感覺更是晴天霹靂。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竊盜現行犯逮捕」的眉眉角角,以及您在過程中擁有哪些重要權利,幫助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再徬徨。
什麼是「現行犯」?誰都可以逮捕我嗎?
在台灣,只要您是「現行犯」,任何人,包括一般民眾,都可以在不需逮捕令的情況下,直接逮捕您。這聽起來有點嚇人,但法律對「現行犯」的定義其實很嚴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簡單來說,「現行犯」分為兩種:
- 真現行犯: 就是您正在做壞事的時候(例如,手還在偷東西),或剛做完壞事馬上就被發現(例如,剛從商店偷完東西轉身就被店員發現)。
- 準現行犯: 雖然不是當場被抓,但有特定跡象,讓別人「合理懷疑」您就是犯罪的人。像是:
- 被追著喊「小偷!」: 受害人或目擊者在您犯罪後,立刻追著您大喊您是小偷。
- 身上有贓物或犯罪痕跡: 例如,您偷完東西後,身上就帶著那件贓物,或者衣服上沾有犯罪現場才有的特殊痕跡,讓別人一看就覺得您很可疑。
所以,不是隨便懷疑就可以抓人,必須有明確的客觀事實。
被逮捕後,警察該怎麼做?我的權利在哪裡?
當您被逮捕為現行犯後,無論是民眾或警察抓的,都必須「立刻」把您送到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那裡。
《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這代表您不能被私自拘禁太久,必須迅速進入司法程序審查。更重要的是,您有權利要求法院審查這次逮捕是否合法,這就是提審權,保障您的身體自由。
此外,在偵訊過程中,您的權利非常重要:
- 自白必須是自願的: 如果您的自白是警察用強暴、威脅、利誘、詐欺等不當方式取得的,即使內容是真的,這份自白也不能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有明確規定。
- 違法取得的證據可能無效: 如果警察在逮捕、搜索過程中違反了法律程序,例如沒有搜索票就亂搜,或沒有您的同意就搜身,那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法院可能會判斷它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用來指控您。《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就是這個精神,法院會權衡人權保障和發現真實的公共利益。
- 心智弱勢者有特殊保障: 如果您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表達自己的想法,法律對您有特別的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1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這表示,警方知道您有心智缺陷時,必須通知您的家人或社工幫您找律師,並且在訊問時,需要有輔佐人或社工等專業人士在場陪同,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不會因為無法表達而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
真實案例:這些情況下,您的權益如何被影響?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發生作用:
案例一:便利商店的誤會?合法逮捕的認定
小陳下班後去便利商店買東西,結帳時不小心把一包沒結帳的餅乾塞進背包。店長發現後立刻報警,警察到場後,店長當場指認小陳就是那個「拿了沒結帳商品」的人。警察從小陳的背包裡找到了那包餅乾,隨即以竊盜現行犯逮捕小陳。小陳覺得自己很冤枉,因為他覺得自己不是故意偷的,而且這樣就被抓合法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警察接到報案後立刻到場,店長當場指認,加上小陳背包裡確實有未結帳的商品,這些客觀情況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持有贓物顯可疑為犯罪人」的「準現行犯」定義。因此,警察的逮捕是合法的。至於小陳是不是「故意」偷竊,以及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那是後續偵查和審判要決定的事,與逮捕程序是否合法是兩回事。
案例二:不當訊問與權益保障的破口
小李被指控偷錢,警察接獲報案到場,但報案人並沒有親眼看到小李偷錢。警察在沒有搜索票,也沒有徵得小李同意的情況下,用有點威脅的口氣要求小李把褲子口袋裡的錢拿出來。警察以此為依據,將小李視為準現行犯逮捕。更糟的是,小李其實是中度智能障礙者,但在警察訊問和之後的偵訊中,都沒有律師或社工在場協助他。小李說的話也常常語無倫次、反覆不定,最後卻簽了自白書。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警察要求小李拿出錢的行為,形同「搜索」,但因為沒有搜索票,也非小李自願同意,所以取得的鈔票及相關證據都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拿來當作指控小李的證據。既然沒有了這個關鍵證據,警察逮捕小李的依據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逮捕也是不合法的。
最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小李是智能障礙者,警察明明知道這個情況,卻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小李的輔佐人來幫他找律師,也沒有讓專業社工陪同。在這種沒有保障的情況下,小李所做的自白,就不是出自於他「自由的意志」,所以即使他簽了名,這些自白也不能作為證據。最終,法院判決小李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警方違法程序,或是沒有顧及被告的特殊情況而進行偵訊時,即使是自白,也可能因為不合法而無法作為證據。
初犯被告,我該怎麼辦?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不幸成為初犯被告,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保護自己的權益:
- 保持緘默: 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不說任何話。您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請不要急著解釋或脫罪,以免說錯話對自己不利。
- 要求選任辯護人: 您有權利請律師為您辯護。如果您經濟有困難,符合條件者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聲請提審: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認為逮捕或拘禁不合法,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請求法院審查逮捕的合法性。
- 仔細核對筆錄內容: 在簽署任何筆錄前,務必仔細閱讀。如果內容有錯誤、遺漏,或者與您實際說的不符,請務必要求修改或補充,並要求警方在筆錄上註明。
- 記錄違法行為: 如果您覺得警察有任何不當或違法的行為(例如言語威脅、肢體衝突、沒有告知您應有的權利等),請盡可能記下時間、地點、人物和具體行為,這將是您日後主張權利的關鍵。
結論:冷靜應對,保護自己
面對法律程序時,初犯被告往往感到焦慮和無助,但請記住,您擁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了解「現行犯」的定義、逮捕後的合法程序,以及在偵訊中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是您面對司法挑戰時最強大的武器。保持冷靜,謹慎應對,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警察抓走了,我一定要說話嗎?
A: 您有權利保持緘默。在警詢或偵訊過程中,您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或只回答部分問題。您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被用作證據。在律師到場前,保持緘默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方式。
Q: 警察說要搜索我的包包或手機,我能拒絕嗎?
A: 原則上,警察進行搜索需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他們可能會詢問您是否「同意搜索」。您有權利拒絕同意搜索,除非他們有緊急或特殊情況(例如追捕現行犯進屋),否則警察不得強行搜索。如果您同意搜索,必須是出於自願,且警察應明確告知您有拒絕的權利。對於手機等個人物品,隱私權保障更高,更應謹慎。
Q: 我如果被抓了,大概多久會見到檢察官?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無論是民眾或警察逮捕現行犯,都應「即時」將您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警察在接受您後,原則上也應「即時」解送檢察官。實際時間會因案件情況和處理速度而異,但法律要求是「即時」,旨在保障您的人身自由。
Q: 我說的話會不會變成對我不利的證據?如果我說錯了怎麼辦?
A: 是的,您在警詢或偵訊中的陳述,如果被認定是「自白」,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的規定(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就可以作為證據。如果您說錯了或被誤導而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能會對案件造成影響。因此,在不了解法律程序或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保持緘默是最安全的做法。簽署筆錄前務必仔細閱讀,確認內容無誤。
Q: 如果我因為緊張或心智狀態不好,在警局說了不該說的話,會不會影響很大?
A: 會的,這影響可能很大。如果您因精神狀況、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清楚陳述或在壓力下做出不實自白,這些自白可能被認定為「非任意性自白」而失去證據能力。法律特別保障心智缺陷者,要求在偵訊時通知輔佐人或選任辯護人陪同。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務必在事後或透過律師,向法院說明當時的身心狀況及陳述的不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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