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投資者必讀:綜合所得稅漏報短報免罰條件與風險指南

投資者必讀:綜合所得稅漏報短報免罰條件與風險指南

律點通
2025-06-27
5分鐘
刑事稅務法規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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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必讀:綜合所得稅漏報短報免罰條件與風險指南

您是一位積極的投資者,突然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或罰單,感到困惑與焦慮嗎?面對複雜的稅務法規,許多投資朋友可能不清楚自己的申報義務,一不小心就踩到地雷。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義務、常見的漏報或短報情事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避免這些風險,甚至在不慎發生時,爭取免除罰鍰的機會!

稅務申報,您的義務與責任

台灣的綜合所得稅課徵,採行的是自行申報制。這意味著,身為納稅義務人的您,每年都必須主動、誠實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您的所得。這項義務,可不是等國稅局通知或收到扣繳憑單才開始喔!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規定了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必須主動申報您前一年度的所有所得、可減免或扣除的項目,並自行計算及繳納稅額。即使您沒有收到扣繳憑單,或憑單寄送錯誤,您仍有義務主動向相關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因為根據《所得稅法》第94-1條規定,許多所得資料現在都已由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服務,這更強化了您主動掌握所得資訊的責任。

漏報短報?罰則與免罰機會

如果您已經辦理了結算申報,但卻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所得額的情形,那麼就可能面臨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這表示,一旦被查獲漏報或短報,最高可能處以所漏稅額2倍的罰鍰。不過,並非所有漏報都會被罰,行政罰的成立,必須建立在行為人有故意過失的前提下。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換句話說,如果您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會被處罰。然而,實務上對於「過失」的認定,往往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例如,您對自己的所得應是知情最詳盡的,若未申報,即使非故意,也常被認定有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提供了某些情況下可以免除罰鍰的機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一、屬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案件:…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目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1. 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2.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這條規定是您的重要依據!如果您的漏報或短報所得額在新台幣25萬元以下,或者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且沒有配偶分開申報逃漏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情事,就有機會免除罰鍰。

真實案例警示:別讓「不知道」成為藉口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不知情」或「未收到憑單」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案例一:陳先生的「過世親屬」扶養申報

陳先生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於前一年過世的母親列為扶養親屬,甚至還申報了殘障特別扣除額。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此情事,要求陳先生補稅並處以罰鍰。陳先生主張自己並非故意,只是疏忽。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訴求。法院認為,母親已過世是陳先生理應知悉的事實,卻仍申報,顯然是虛報。即使陳先生所漏稅額不大,但因為其行為涉及「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已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輕微違章免罰的條件,因此國稅局處以罰鍰並無不當。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被視為較為嚴重的違章行為,即使金額不大也難以免罰。

案例二:林小姐的「未收憑單」漏報

林小姐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了其配偶的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她向國稅局辯稱,是因為戶籍他遷導致扣繳憑單寄錯地址,自己根本沒有收到憑單,所以並非故意漏報。

但法院同樣駁回了林小姐的說法。法院指出,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就應該依法申報,不應等到收到扣繳憑單才負申報責任。扣繳憑單只是抵繳稅款的依據,並非申報所得的唯一憑證。即使未及時收到憑單,納稅義務人仍可主動向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因此,林小姐雖然可能不是故意,但仍難以推卸疏失之責。這個案例明確指出, 「未收到扣繳憑單」或「不知情」並不能成為免除申報義務或免罰的理由。

給投資者的實用建議:如何避免稅務風險

了解了上述法律規定和案例後,身為投資者的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呢?

  • 仔細核對扶養親屬資格 在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扣除額前,務必確認其符合稅法規定,例如是否仍在世、年齡、同居或受扶養事實等。對於已死亡的親屬,絕不可再申報,以免觸犯「虛報」的紅線。

  • 主動查詢所得資料 每年報稅前,即使沒有收到任何扣繳憑單,您仍應主動透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手機報稅App或臨櫃查詢服務,確保所有所得(包括股利、利息、租金、海外所得等)均已掌握並申報。別讓「不知道」成為您的藉口。

  • 善用自動補報補繳機制 這是避免罰鍰的「黃金通道」!如果您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的情形,請務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符合此條件者,不僅可以免除行政罰鍰,甚至連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也能免除,這是最划算也最安全的處理方式。

  • 警惕虛報行為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是稅務違章中較為嚴重的行為。即使所漏稅額不大,也可能無法適用小額免罰的規定。請務必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

結論

身為投資者,理解並履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義務至關重要。台灣稅法採自行申報制,要求您主動、誠實地申報所有所得。即使未收到憑單或不慎漏報,您仍有責任主動查詢與補正。面對可能的補稅與罰鍰,最明智的策略是:仔細核對所有申報資料,主動掌握所得資訊,並在發現錯誤時,善用《稅捐稽徵法》的自動補報補繳機制,這將是您避免處罰、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您仔細核對通知內容,確認是單純的補稅通知還是包含罰鍰。若您對通知的內容有任何疑義,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常是收到通知後的30日內)向原處分國稅局申請復查,提出您的理由和證明文件。

Q: 我真的不知道有這筆所得,這樣還會被罰嗎?

A: 依據《行政罰法》的歸責原則,只要您的行為具有「過失」(即「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即使並非故意,仍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在稅務實務上,您作為所得人,對自己的所得資訊應負有主動查對與誠實申報的義務,因此,單純以「不知情」或「未收到憑單」作為抗辯理由,通常難以完全免除罰則。

Q: 如果我發現自己漏報了,要怎麼做才能免罰?

A: 若您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的情形,最有效的免罰途徑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案件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要符合這些條件,您就可以免除行政罰鍰,甚至免除相關的刑事責任。

Q: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跟單純漏報所得有什麼不同?

A: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在稅務違章中被視為一種較為嚴重的行為。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規定,即使您所漏稅額或所得額符合小額免罰的條件(例如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但只要有「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的情事,就無法適用免罰規定。這表明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不實資訊的行為,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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