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從未想過,一次看似普通的交易,竟然會讓您捲入「贓物」的法律風波,甚至成為被告。面對突如其來的指控,感到焦慮、困惑是人之常情。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身為贓物買受人被告,您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權利,以及最重要的——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妥善應對。
贓物買賣:不只是刑事責任,還有民事糾葛
當您被指控收受贓物時,這不僅僅是刑事上的「贓物罪」問題,同時也牽涉到對原物主的民事賠償責任。釐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您理解自身處境的第一步。
刑事責任:贓物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您明知是贓物卻仍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就可能構成贓物罪。這條法律的目的在於阻斷竊盜犯的銷贓管道,保護社會財產秩序。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如果您被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就可能面臨自由刑(坐牢)或罰金的處罰。而關鍵就在於「明知」二字,這也是刑事案件攻防的重點。
民事責任:對原物主的損害賠償
除了刑事責任,原物主(也就是被害人)還可能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物品或賠償損失。這主要是依據《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您在收受贓物時具有故意(明知是贓物)或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原物主財產受損,就可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關鍵概念:善意與惡意——我到底知不知道?
在贓物案件中,「善意」與「惡意」的區分至關重要,它直接影響到您的法律責任輕重,甚至是否需要返還物品或賠償價金。
- 善意買受人: 指的是您在購買物品時,完全不知道、也無法合理推斷該物品是贓物。例如,您在正規商店以市價購買,並取得合法憑證,但後來才發現是贓物。
- 惡意買受人: 指的是您在購買物品時,明知該物品是贓物,或者依當時情況應可合理推斷其為贓物,卻仍執意購買。例如,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在可疑場所向不明人士購買物品,且未索取任何證明。
善惡意的影響:
- 返還物品的義務:
- 若贓物尚在您手上,原物主可依《民法》第949條請求返還。
《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 如果您是「善意」且從「公開交易場所」或「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處買得,原物主若要取回物品,原則上必須償還您當時支付的價金(《民法》第950條)。
《民法》第950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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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您是「惡意」買受,則不適用上述規定,原物主可直接要求返還,您也無權要求償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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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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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惡意」占有人,且因為您的行為(例如將贓物轉賣、毀損)導致原物主無法取回物品,您就必須對原物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956條)。
《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 即使您主張善意,但若仍有過失,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負賠償責任。
時效:法律追溯的期限,您必須知道!
法律上,很多權利都有一定的行使期限,這就是所謂的「消滅時效」。對贓物買受人而言,原物主向您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也有時效限制。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表示,原物主必須在「知道財物受損」且「知道您是賠償義務人」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權利就可能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最長則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十年。
請注意,實務上對於「知道」的認定較為寬鬆,不限於正式通知,只要原物主主觀上已認知到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效就可能開始起算。因此,如果您收到任何通知或被警方調查,都可能被視為原物主「已知悉」。
我跟小偷是「共同」的嗎?
這是許多贓物買受人常有的疑問,擔心自己要跟小偷負連帶責任。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竊盜犯(偷東西的人)與贓物犯(收受贓物的人),原則上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這是因為贓物犯的行為發生在竊盜行為之後,是對原物主財產權的「另一個獨立侵權行為」,而非與竊盜犯共同實施同一侵權行為。因此,原物主不能主張您要和小偷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可以分別向您和小偷請求賠償。
真實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您的處境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情境,來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上如何應用。
案例一:金飾店老闆的困境
陳老闆經營金飾店多年,某天收到一批價格合理的金飾。不料,數月後警方找上門,告知這批金飾是小偷銷贓而來。原物主得知後,不僅報警提告,也向陳老闆請求民事賠償,主張陳老闆應與小偷負共同責任。但陳老闆堅持自己是善意買受,且原物主拖了兩年多才正式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
- 非共同侵權: 陳老闆收受贓物的行為,與小偷的竊盜行為是獨立的,兩者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所以,原物主不能要求陳老闆和小偷連帶賠償。
- 時效已過: 原物主在很久以前就已經知道金飾被竊且可能被轉售,也知道陳老闆是買受人,卻遲遲未在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其請求權已經過了時效,法院最終駁回了原物主對陳老闆的賠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贓物買受人和竊盜犯的法律責任是分開的,而且「時效」是您在民事訴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抗辯權。
案例二:賓士車的烏龍
李先生透過友人介紹,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買了一輛賓士車。雖然心裡有些疑慮,但因為價格實在太誘人,他還是買了下來。後來,警方查到這輛車是失竊贓物,並將車輛扣押。李先生雖然一度將車輛領回,但他明知這是贓物,卻又私下將車子轉賣給了其他人,導致原車主再也無法取回愛車。
法院審理後認定:
- 惡意買受: 李先生在購買時就已知悉(或應知悉)該車是贓物,因此被認定為惡意占有人。
- 惡意占有人的賠償責任: 李先生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將車輛轉售,導致原車主無法取回車輛。因此,法院判決李先生必須依《民法》第956條規定,賠償原車主車子的損失。
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如果您明知是贓物還進行處理,導致原物主權益受損,即使您不是小偷,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步驟
如果您不幸捲入贓物案件,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應對建議:
- 冷靜面對,切勿慌張: 收到警方通知或法院文書時,保持冷靜,不要急於承認或否認任何事情。
- 保留所有交易證明: 任何與該物品相關的購買證明、對話紀錄、付款憑證、收據、發票等,都可能是證明您為善意買受的重要證據。
- 釐清善意或惡意: 仔細回想當時的交易情境,例如:物品價格是否合理?交易地點是否正常?對方身份是否可疑?是否有索取購買證明?這些細節將決定您是「善意」或「惡意」買受人,進而影響您的責任。
- 留意時效問題: 如果原物主向您提起民事求償,請務必確認對方是否在兩年時效內提起訴訟。這可能成為您抗辯的有利依據。
- 配合調查: 無論是警方的偵查或法院的審理,都請配合提供事實與證據。誠實面對有助於釐清真相。
結語
身為贓物買受人被告,您所面臨的狀況確實複雜,但請記住,法律並非只針對犯罪者。釐清您是「善意」還是「惡意」,以及時效問題,將是您自保的關鍵。積極面對,妥善準備,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自身的處境有更清晰的理解,並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真的是「善意」買到贓物,會怎麼樣?
A: 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是「善意」買受,且是從正規的公開交易場所或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處購買,那麼原物主若想取回物品,原則上必須償還您當初支付的價金。但若您只是善意但並非從上述管道取得,原物主仍可直接請求返還,您可能就無法要求償還價金。
Q: 我已經把買來的東西轉賣掉了,還需要負責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轉賣了,仍可能需要負責。如果您被認定為「惡意」買受人,且因您的轉賣行為導致原物主無法取回物品,原物主可以依《民法》第956條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即使您主張善意,但若您在轉賣時有過失(例如未經查證就轉賣高價物品),也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負賠償責任。
Q: 我是不是一定要把錢賠給被害人?
A: 不一定。是否需要賠償,取決於多重因素:首先要看您是否被認定為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人;其次要看原物主的請求是否已超過時效。如果您能證明自己完全無過失,或原物主已錯過時效,法院可能會駁回其賠償請求。
Q: 如果檢察官對我不起訴,我民事上就沒事了嗎?
A: 不一定。刑事上的不起訴處分,僅代表檢察官認為您涉嫌的犯罪證據不足,不予起訴。但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與刑事不同。即使刑事不起訴,原物主仍可能依《民法》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物品或損害賠償。民事法院會獨立審理,並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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