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贓物罪是什麼?家人被指控故買贓物,您該懂的法律解析

贓物罪是什麼?家人被指控故買贓物,您該懂的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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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指控贓物罪,您該怎麼辦?

當您的家人突然面對「贓物罪」的指控,心頭肯定充滿焦慮與不安。這個看似簡單的罪名,背後其實有許多法律細節,可能讓您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贓物罪」的構成要件、法院如何認定,並提供實際案例,幫助您和家人更好地理解與應對。

什麼是「贓物罪」?

「贓物罪」規範的是對於犯罪所得的財物進行處理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處理來路不明、透過犯罪得來的東西。在台灣,這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你明知是贓物,卻去收下、運送、藏匿、購買(故買),或是幫忙居中介紹,都可能觸犯這個罪。即使贓物經過變賣,變賣所得的財物,仍會被視為贓物。

法院如何認定「贓物罪」?

要構成贓物罪,必須同時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 客觀要件:物品必須是「贓物」

首先,被指控的物品必須確實是「贓物」。所謂贓物,是指因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詐欺、侵占等)所取得的物品。如果物品的來源並非犯罪所得,那麼它就不是贓物,自然也就不會構成贓物罪。這就像蓋房子,地基不穩,房子就蓋不起來。

2. 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知情」

這是贓物罪的核心,也是最常引起爭議的部分。行為人必須對於所買受的物品是「贓物」有所認識。這種「認識」不一定需要「明知」或「確定知道」,只要行為人對於物品可能是贓物這件事有所「預見」,而且即便發生了也不違背他的本意,也就是所謂的「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也可能構成。

法院在判斷一個人是否「知情」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客觀事實,透過經驗法則來推斷,例如:

  • 價格顯然過低: 如果購買的價格遠低於市價,會被視為知情的間接證據。
  • 物品來源可疑: 賣方身分不明、無法提供合法購買證明、物品非一般家庭常見、或一次性出售大量非尋常物品等,都可能增加知情的可能性。
  • 交易過程異常: 未依規定登記、刻意隱匿交易事實、將物品移置他處藏放、或經他人質疑仍繼續交易等,都可推論知情。
  • 從業經驗: 資源回收業者、銀樓、當舖等特定行業,因其業務性質,被期待對物品來源負有較高的查證義務和警覺性。
  • 被告辯解是否合於常理: 如果被告對於交易細節無法清楚說明,或其辯詞明顯違背常理時,可能不被採信。

重要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

在刑事訴訟中,有兩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對被告及其家屬來說是很大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條文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意思是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包括物品是贓物,以及被告確實知情。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這就是大家常聽到的「無罪推定原則」。當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或存在合理懷疑時,法院就應該判決無罪。這表示,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身上,而不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

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在贓物罪上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物品根本不是贓物,罪名就不成立

小陳是一位廢五金業者,有一天他被指控收購了一批廢五金,而這批五金被檢察官認為是他人詐騙所得的贓物。小陳則堅稱自己有合法契約,完全不知情。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發現,檢察官指控詐欺的「上游犯罪」——也就是造成這批五金成為贓物的詐欺案,其被告最終被判決無罪確定。這代表,那批五金從一開始就不被認定是詐欺所得,因此,它根本不具備「贓物」的性質。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

案例意義: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贓物罪成立的首要條件,就是物品本身必須確實是「贓物」。如果源頭的犯罪(讓物品變成贓物的行為)都沒有被證明成立,那麼後續的贓物罪當然也無法成立。

案例二:價格正常、行為合乎常理,就不一定知情

阿明經營一家塑膠回收場,他被指控明知黃先生低價販售的塑膠粒包是竊盜所得的贓物,卻仍然收購。阿明否認知情,並解釋說黃先生當時開著公司車來,謊稱是公司多餘的原料,所以他以為是合法來源,而且收購價格也是一般的回收價。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並未能充分證明阿明當時已經「明知」這批塑膠粒包是贓物。此外,阿明是以一般的回收價格購入,這點難以認定他明知是贓物;如果他真的知情,按理說他可能會拆卸分裝或刻意隱藏,但查獲時物品仍以原包裝呈現,這也讓法院認為阿明並無收購贓物的意識。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撤銷了原審的有罪判決,改判阿明無罪。

案例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認定主觀犯意時,會全面審酌所有客觀證據。如果被告的辯解合乎常理,且缺乏其他足以推翻其不知情辯詞的客觀事證(例如價格沒有顯著偏低、沒有刻意隱匿等),那麼即使後來物品被證實是贓物,法院也不會輕易認定被告有故買贓物之故意。

面臨贓物罪指控,家屬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的家人不幸面臨贓物罪的指控,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理解和協助的方向:

1. 釐清物品來源與交易細節

  • 確認物品是否為贓物: 了解這批物品最初是怎麼變成「贓物」的?(例如是竊盜、詐欺還是其他犯罪所得?)如果上游犯罪的證據薄弱,或上游行為人本身可能被判無罪,這會是很大的辯護點。
  • 回憶交易過程: 仔細回想當時交易的每個細節,包括:
  • 誰是賣方?他的身分、背景如何?
  • 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為何?(例如是在公開場合,還是在隱蔽處?)
  • 交易時的對話內容?賣方是否有任何可疑的言行?
  • 是否有留下任何單據、契約、通訊紀錄(如Line、簡訊)?

2. 證明「不知情」的客觀證據

法院判斷知情與否,看的是客觀事實。因此,盡可能蒐集能證明「不知情」的證據:

  • 價格合理性: 提供當時市場上同類物品的行情價格,證明購買價格並非顯著偏低。
  • 正常交易習慣: 如果您的家人有固定的交易對象或流程,證明這次交易並無異常之處。例如:有按照規定登記、有索取賣方身分證明等。
  • 物品特性: 物品本身是否容易判斷其為贓物?例如,一般人是否能輕易辨別它是公家機關物品或稀有物品?
  • 從業經驗與查證習慣: 如果是特定行業,說明家人平常是否有查證物品來源的習慣或機制,並提出相關證明。

3. 保持冷靜,據實說明

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請提醒家人保持冷靜,根據事實清楚地說明。任何不合常理的辯解或隱瞞,都可能讓法官產生懷疑,反而不利於案件。

結論:理解法律,沉著應對

面對贓物罪的指控,最重要的是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尤其是法院如何判斷主觀的「知情」與否。記住,檢察官有責任證明您的家人確實有罪,而您和家人則需要積極配合,提供所有有利於證明不知情的證據。透過對法條和實務運作的了解,您將能更沉著地與家人一同應對,爭取最好的結果。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在焦慮中的您,帶來一些方向與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家人真的不知道這是贓物,法院會相信嗎?

A: 法院會綜合判斷客觀證據,例如交易價格、賣方身分、物品特性等,來推斷您家人當時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是贓物。如果您家人確實不知情,且有合理的解釋,應積極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例如購買證明、與賣方的對話紀錄、市場行情比較等,來證明當時的交易合乎常理。

Q: 聽說只要買貴一點,就不是贓物罪?

A: 不完全是。價格雖然是法院判斷是否知情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標準。即便價格沒有明顯偏低,如果物品來源非常可疑,或交易過程不尋常(例如在非公開場所交易、沒有留下交易紀錄、賣方不斷催促等),法院仍可能認定有「可得而知」的故意。關鍵在於整體客觀情狀是否足以推斷主觀知情。

Q: 我家人是做回收生意的,是不是特別容易被認定有罪?

A: 是的,實務上對於資源回收業者、銀樓、當舖等特定行業,法院會課予較高的注意義務。這是因為這些行業接觸物品的機會多,且通常對物品的市場行情和來源應有較高的警覺性。因此,業者在收購物品時,更應仔細查證賣方身分及物品來源,並留下完整交易紀錄,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Q: 如果賣東西給我家人的那個人,後來被判無罪,那我家人還會被判贓物罪嗎?

A: 根據法律規定,贓物罪的成立前提是物品必須確實是「贓物」,也就是說,它必須是來自於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例如竊盜、詐欺等)。如果上游的犯罪行為人最終被判無罪,代表該物品並非犯罪所得,那麼您的家人所收受的物品就不具備「贓物」的性質,自然也就不會構成贓物罪了。這是贓物罪最基本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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