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心情,面對「收受贓物」的指控,除了刑事責任的擔憂,更可能面臨原物主的民事求償。這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釐清自身權益與責任,從容面對後續程序。
什麼是法律上的「收受贓物」?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如何定義「收受贓物」。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只要您「明知」物品是偷來的、搶來的或其他不法取得的「贓物」,卻仍進行收受、搬運、藏匿,甚至故意購買或居中介紹,就可能觸犯贓物罪。這裡的關鍵在於「明知」二字,這將是檢察官或法院在審理時,會極力查明的部分。
不只刑事責任:收受贓物的民事衝擊
許多人以為收受贓物只有刑事責任,但事實上,原物主可以向您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實務認為,您收受贓物的行為,雖然不是直接偷走物品,但卻讓原物主更難追回他的東西,因此這被視為對原物主「財產權的另一種不法侵害」。這表示,即使刑事部分可能還在進行,原物主也能依據民法向您求償。
原物主能向我要求什麼賠償?
當贓物無法回到原物主手上時,民法規定應以金錢賠償。
《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賠償的範圍,原則上是填補原物主實際所受的損失,通常就是贓物本身的價值。法院會考量贓物被您收受或處分時的「市價」來認定金額。此外,若有遲延給付的情形,還可能需要支付年息百分之五的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實務案例看端倪: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珠寶買賣商的「知情」與賠償
曾有一位從事二手精品買賣的商人,被控收購了竊盜犯偷來的裸鑽。雖然他否認知情,但法院發現,這位商人的說法前後矛盾,且竊盜犯、商人父親、警員的證詞,加上通聯紀錄和監視器畫面,都指向他明知或可預見這批裸鑽來路不明卻仍收購。最終,法院認定該商人的收購行為構成侵權,判決他必須賠償原物主裸鑽的價值,約新臺幣180多萬元,並加上利息。
給您的啟示: 法院判斷「知情」不一定需要直接證據,而是會綜合所有間接證據來推斷。若您交易的價格明顯不合理、交易過程不尋常(例如沒有收據、沒有核對身分),都可能被視為「應可預見」為贓物,進而被認定為惡意占有人(《民法》第956條)。
案例二:內衣失竊案中的「舉證責任」
另一個案例是某品牌內衣遭竊,原物主聲稱價值上百萬元的內衣被被告收受並轉售。然而,法院最終卻駁回了原物主的賠償請求。原因是,儘管被告確實有收受贓物行為,但原物主卻無法明確證明被告實際收受了「被請求賠償的那批特定數量或價值」的內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給您的啟示: 原物主在民事求償上,有責任證明您確實收受了哪些贓物、數量多少、價值多少。若原物主無法提出確鑿證據,證明您實際收受的贓物數量與其請求的賠償金額相符,您仍有抗辯的空間。
面對指控:您可以怎麼做?
- 釐清「知情」程度: 這是關鍵。您是否有足夠理由相信物品來源正當?是否有過問?交易價格是否合理?這些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 妥善保存證據: 若您曾與物品來源方有過任何交易紀錄、對話紀錄、付款證明等,都應妥善保存。這有助於證明您的善意或交易的合理性。
- 瞭解求償途徑: 原物主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在刑事程序中一併求償(此時通常免繳裁判費),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若原物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您的刑事案件進度將影響民事求償。
- 損害金額的認定: 若物品價值難以認定,您可以提供相關的市場行情資料、購買憑證等,以供法院參考,避免對方漫天喊價。
- 贓物追回與賠償: 如果贓物仍在您手上,或可協助追回,盡早歸還通常有助於減輕損害賠償的責任,甚至影響刑事判決。
結語
面對收受贓物指控,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責任,都應嚴肅以待。理解法律規範,釐清自身權益與應盡的責任,將是您度過難關的關鍵。請記住,積極面對、妥善準備,才能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真的不知道那是贓物,還會被判有罪或要賠錢嗎?
A: 刑事上,贓物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物品為贓物。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是善意(不知情),例如交易價格合理、有保留交易證明、物品外觀正常等,就有可能不成立犯罪。民事上,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依《民法》第950條,原物主要求返還時可能需要償還您支出的價金。但若您被刑事認定為「知情」,則民事上通常會被視為惡意占有人(《民法》第956條),無法主張善意取得的保護。
Q: 原物主請求的賠償金額好像很高,我該怎麼辦?
A: 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填補原物主實際損失為限,通常是贓物被您收受或處分時的「市價」(《民法》第216條)。如果對方要求的金額過高,您可以提出證據反駁,例如提供同類物品的市場行情、估價單,或證明贓物的新舊程度、損耗狀況等,以協助法院認定合理金額。法院會審酌所有證據來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Q: 如果贓物已經不在我手上了,我還需要賠錢嗎?
A: 是的,如果贓物已經滅失、毀損或被您轉售給他人,導致原物主無法回復原狀,您仍需負金錢賠償責任(《民法》第213條第2項)。賠償金額會以贓物當時的市價計算。即使贓物已被警方查扣或發還給原物主,但若有部分損害(例如物品貶值、無法回復原狀的部分),仍可能產生賠償責任。
Q: 收受贓物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有什麼不同?它們會一起處理嗎?
A: 刑事責任是指您觸犯《刑法》的贓物罪,可能面臨徒刑、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則是依《民法》對原物主造成的損害負責,通常是金錢賠償。原物主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優點是免繳裁判費,法院會將刑事與民事部分一併審理,但若民事案情複雜,法院也可能裁定移送民事庭獨立審理(《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即使刑事部分無罪,民事部分仍有可能成立侵權而需要賠償,因為兩者的構成要件和證明標準略有不同。
Q: 我手上有哪些證據,可以幫助我證明自己不是故意的?
A: 您可以提供證明您購買或取得贓物時的「善意」的證據。例如:1. 交易過程證明: 購買合約、收據、發票、轉帳紀錄、Line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交易價格合理、公開。2. 物品來源證明: 賣家身分、來源的合理性(例如在公開市集購買、從有執照的商人處購買)。3. 自身查證努力: 如果您曾對物品的來源或價格有所質疑並進行查證,相關的查證紀錄也可作為證據。這些都有助於證明您並非「明知」為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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