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贓物案件與善意取得:家人被控故買,您該懂的法律關鍵

贓物案件與善意取得:家人被控故買,您該懂的法律關鍵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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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控故買贓物?別慌!律點通帶您了解法律眉角

當您最親愛的家人被捲入「故買贓物」的案件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您可能感到困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贓物案件中幾個最重要的法律概念,尤其是「善意取得」與「故買贓物罪」之間的關係,幫助您和家人釐清方向。

釐清核心概念:善意取得與故買贓物罪

在贓物案件中,有兩個關鍵概念您必須了解:

  1. 善意取得(民事權利) 「善意取得」主要規範在《民法》中,它是一種保護交易安全的制度。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沒有權利出售物品的人購買了動產(例如手機、名錶、汽車等),並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那麼法律為維護交易秩序,會讓您的家人「善意地」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這表示,即使賣方是個騙子或小偷,您的家人若符合「善意」的條件,仍可合法擁有該物品。
  • 《民法》第801條 確立了動產善意取得的基本原則: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 《民法》第948條 進一步闡明「善意」的要件: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白話來說,就是要證明您的家人在買東西的時候,真的不知道賣家沒有權利賣,而且也沒有「不小心到離譜」的程度(也就是沒有重大過失)。

  1. 故買贓物罪(刑事責任) 故買贓物罪則規範在《刑法》中,這是一項刑事罪名。它的核心判斷標準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所購買的物品是贓物。
  • 《刑法》第349條 明確規定: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請注意,這裡的「明知」要求相當高,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為真實」的程度,也就是要有「直接故意」。例如,如果物品價格明顯低到不合理,或者交易方式非常可疑,就可能被認定為「明知」。

刑事無罪,民事仍可能有責任?

這是一個被告家屬經常感到困惑的地方:為什麼刑事法院判了無罪,物品卻還是拿不回來,甚至可能要賠錢?

原因就在於,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在刑事案件中,無罪推定原則是基本保障: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規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更明確指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得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 法院於審判中,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始得為之。 檢察官對於前項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負有協力義務。」

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的家人「明知」是贓物,否則就應判無罪。但民事上,判斷是否「善意取得」的標準較為寬鬆,即便刑事上被判無罪,民事上仍可能因「非善意」而無法主張取得物品所有權。

生活化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難懂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借出後被賣的鋼板,還能要回來嗎?

情境故事: 某家公司(原告)將一批珍貴的鋼板出租給陳先生,沒想到陳先生卻私下把這些鋼板賣給了林先生和連先生。公司發現後非常氣憤,想向林先生和連先生要回鋼板,主張他們不是善意取得,或即使是善意取得,也應該把東西還回來。

法律解析: 法院最後駁回了公司的請求。為什麼呢?關鍵在於,《民法》第949條規定,原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的,僅限於「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的物品。這意味著,物品必須是被偷、被搶或遺失的,原物主完全沒有「自願」交出。在這個案例中,公司雖然是被陳先生詐騙,但畢竟是「自願」把鋼板交給陳先生的。因此,林先生和連先生只要能證明他們購買時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就可以合法取得鋼板的所有權。原公司只能向詐欺的陳先生請求賠償。

  • 《民法》第949條 的適用範圍: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重要提醒: 本條文僅限於「盜贓、遺失物」等情況,不包含詐欺或侵占所得物,這一點非常重要。

案例二:買回自家失竊車,無罪卻拿不回?

情境故事: 鄒女士的賓士車失竊後,輾轉被葉先生買回。葉先生當時以126萬元向一位自稱「李裕爐」的男子買下這輛車。後來,葉先生雖然因為缺乏「明知」贓物的證據,在刑事上被判無罪,但他仍向鄒女士主張,依據《民法》第950條,鄒女士若要拿回車子,就應該償還他買車的126萬元。

法律解析: 法院最終駁回了葉先生的請求。原因有二:首先,葉先生在偵查中曾承認,他買回這輛車時,其實已經知道它可能是贓車,這表示他並非「善意」取得。其次,葉先生無法證明那位「李裕爐」是「販賣與該車同種之物之商人」(例如二手車商),因此不符合《民法》第950條的嚴格規定。

  • 《民法》第950條 的嚴格限制: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刑事判決的無罪,不代表民事上就一定是「善意」。同時,若要援引《民法》第950條請求償還價金,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條件。

面對指控,被告家屬可以怎麼做?

當家人面臨故買贓物指控時,您能做的,就是幫助他們準備和釐清事實,特別是圍繞著「是否善意」或「有無明知」這兩個核心點:

  1. 回溯交易細節: 盡可能回想並記錄下所有交易相關資訊:
  • 交易對象: 賣方是誰?認識嗎?是否有聯絡方式、身分證字號等資訊?
  • 交易地點: 是在公開、正規的商店或平台,還是私下、不明場所?
  • 交易方式: 如何付款?有無收據、發票、轉帳證明等?
  • 物品價格: 當時的購買價格與市價相比,是否合理?
  • 物品資訊: 物品的序號、品牌、型號等,能否證明其來源?
  1. 證明「不知情」: 積極提供證據,證明家人在購買時,確實不知道物品是贓物,也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例如,若是在二手實體店或信譽良好的網路平台購買,通常會被視為善意。

  2. 配合調查,釐清事實: 鼓勵家人配合警方或檢察官的調查,誠實說明交易過程。若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應向辦案人員提出。

結論:知識是最好的防護

贓物案件牽涉民事與刑事兩大領域,法律關係複雜。理解「善意取得」與「故買贓物罪」的區別,以及「善意」和「明知」的認定標準,是您協助家人度過難關的關鍵。請記住,在法律面前,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結果。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為您提供一些方向,讓您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家人被警方通知涉及故買贓物,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務必提醒家人在偵訊時,若對案情不熟悉或不確定,可向警方表示要等律師到場再做筆錄。同時,盡快回想並蒐集所有與該物品相關的交易證據,例如:交易時間、地點、對象(是否有賣方聯絡方式、身分資訊)、支付方式、物品價格、是否有發票或收據等。這些都是證明「善意」的重要依據。

Q: 什麼情況下,買到贓物仍可能被法律認定為「善意取得」?

A: 法律上認定「善意取得」,是指您的家人在購買時,並不知道賣方沒有權利出售該物品,且也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情。判斷是否「善意」,法院會綜合考量交易價格是否合理、交易地點是否公開正常、賣方身分是否可疑、物品特性等。例如,若是以接近市價在正常商店購買,通常較容易被認定為善意。

Q: 我的家人在刑事上被判無罪,為什麼民事上還可能要歸還物品或賠錢?

A: 刑事上的「無罪」是指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的家人「明知」該物品是贓物,因此不構成犯罪。但民事上的「善意取得」與刑事「明知」的認定標準不同。即使刑事無罪,若在民事上被認定「並非善意」或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例如,物品是詐欺而非竊盜所得),原所有權人仍可能透過民事訴訟向您的家人請求返還物品。

Q: 如果買到的物品是詐欺來的,跟竊盜來的有什麼不同?

A: 這是非常關鍵的區別。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如果物品是「竊盜」或「遺失」等方式失去占有(非原物主自願),原物主在兩年內可以向善意取得者請求返還,但可能需要償還買方付出的價金。然而,如果物品是「詐欺」或「侵占」而來,即使原物主是被騙才交出物品,法律仍認為占有移轉是基於原物主的「意思」(只是意思有瑕疵),此時善意買方會直接取得物品所有權,原物主就無法向買方請求返還物品,只能向詐欺或侵占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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