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發現自己心愛的財物不翼而飛,甚至輾轉流落到收受贓物者手上時,那種焦急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您並非孤立無援。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身為贓物被害人,您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該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追回損失,甚至討回您的物品?讓我們一步步來釐清。
您的權利在哪裡?認識贓物案件的法律基礎
當您的財物被竊,並被他人收受、寄藏或故買時,台灣法律提供您多重保障,主要來自民法和刑事訴訟法。了解這些基本法條,是您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侵權行為: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
收受贓物的人,即使不是小偷本人,如果他們的行為導致您無法追回財物,也可能對您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向他們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指出,如果收受贓物的人,明知道這是贓物還去收受(故意),或者他應該要知道卻沒有注意(過失),導致您無法拿回自己的東西,他就要負起賠償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因為他的行為侵害了您的財產權益,他就必須為此負責。
物權回復請求權:要回您的物品
除了請求賠償金,您更想拿回自己的東西吧?《民法》第949條提供您向現今占有您物品的人請求返還的權利,即使對方是「善意」取得(不知道那是贓物)也一樣。
《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白話解釋: 只要您的物品是被偷走的、遺失的,或在您不願意的情況下失去占有,您可以在財物失竊或遺失後的兩年內,向現在持有您物品的人要求歸還。但要注意,這條主要針對善意取得者,如果是惡意(明知是贓物)取得,您仍然可以依民法其他規定要求返還或賠償。
時間很關鍵: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法律權利不是無限期的,它有「保存期限」。《民法》第197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這對贓物被害人來說非常關鍵!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非常重要!從您知道物品被竊、有損失,並且知道是誰收受贓物的那一刻起,您只有兩年的時間可以提出求償。即使您不知道是誰,但從贓物被收受的那一天算起,最長不能超過十年。一旦過了這個期限,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實現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魚兩吃
如果警方已經介入偵辦,竊盜犯或收受贓物的人被起訴,您不必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您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白話解釋: 如果有刑事案件在進行,您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同時提出民事賠償要求。這樣做的好處是通常可以免繳裁判費,而且能利用刑事案件的調查結果,加速民事求償的進程。
贓物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刑法》第349條定義了「贓物罪」,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等行為會構成刑事責任。雖然這是刑事法條,但它對民事法官判斷收受贓物的人是否有「故意」(明知是贓物)或「過失」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誰該負責?法院如何判斷收受贓物者的責任
您可能會想,對方會不會辯稱他不知道那是贓物?法院在判斷收受贓物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時,會綜合考慮許多客觀情狀。
「故意」或「過失」的認定關鍵
法院會根據以下線索來判斷對方是否明知或應知為贓物:
- 交易價格顯不相當: 例如,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物品,這通常是「故買」的明顯跡象。
- 交易過程異常: 買賣雙方沒問姓名、沒有索取證明文件、交易地點隱密(例如在公園角落或不明場所)、交易頻率或數量異常巨大,這些都可能引發法官的懷疑。
- 行為人職業與經驗: 如果收受者本身是相關行業的業者(例如二手物商店、當鋪),他們應負更高的注意義務,更應謹慎查證物品來源。
重要提醒: 在民事訴訟中,您作為原告,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收受贓物者具有故意或過失。這往往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您能要求多少賠償?
當您請求損害賠償時,範圍通常包括:
- 實際損害: 您的物品本身的價值、因物品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以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的費用(例如修理費用)。
- 所失利益: 指您因為物品被收受而無法使用該物所喪失的、依通常情況可預期的收入或利益。例如,您的生財工具(如收割機)被偷,導致您無法承接工作而損失的收入。
真實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法律如何運作,以及其中的關鍵點。
案例一:失竊金飾的追討之路
張太太辛苦積攢的金飾被小偷盜走,後來發現小偷將金飾轉賣給一家金行。張太太向金行老闆提告,認為金行老闆「故買贓物」,應該賠償她的損失。她主張金行老闆與小偷有「共同侵權」的責任。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金行老闆收受贓物的行為,與小偷的竊盜行為,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侵權行為,兩者通常不構成「共同侵權」,因此金行老闆不需與小偷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張太太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金行老闆在收購金飾時,有「明知是贓物」或「明顯過失」的情況。最重要的是,張太太在得知金飾被金行收購後,遲了兩年多才提告,已經超過了民法規定的兩年消滅時效。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太太的請求。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 責任獨立: 收受贓物者和竊盜犯通常是「各自負責」,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事前串通。
- 舉證責任: 您必須證明收受贓物者有「故意」或「過失」——這是關鍵!
- 時效重要: 一旦知道贓物流向和收受者,務必在兩年內採取行動。
案例二:農用機械的失而復得與損失
住在南部的陳先生,他賴以維生的收割機被偷了。經過一番追查,發現收割機被一位李先生買走了。雖然最後找回了收割機,但機器卻有部分損壞,而且因為遭竊,陳先生錯過了農忙時節的助割工作,損失了一大筆收入。陳先生於是向李先生提告,要求賠償修復費用及助割收入損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調查發現,李先生在購買收割機時,不僅不知道賣家是誰,而且購買價格遠低於市價,這明顯有悖於正常的交易習慣。法院因此認定李先生在購買時「明知」這是贓物,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除了要賠償收割機的修復費用外,也必須賠償陳先生因無法使用收割機而損失的「助割收入」,因為這屬於可得預期的「所失利益」。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 判斷「知情」的依據: 法院會根據交易價格、交易過程是否合理等客觀事實,來判斷收受者是否明知為贓物。
- 賠償範圍擴大: 賠償不只包含物品本身的價值或修復費用,還可能包括您因物品被偷而損失的「預期收益」。
實用操作指南:當贓物案件發生時,您該怎麼做?
了解法律條文和案例後,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如何付諸行動。
證據蒐集,越詳細越好
充分的證據是您成功求償的基石。請務必蒐集以下資料:
- 證明贓物事實: 警方報案紀錄、竊盜案件的偵查或起訴資料、刑事判決書(如果有的話)。
- 證明收受者之故意或過失: 這是最關鍵的部分。收集所有能證明對方明知或應知為贓物的證據,例如:
- 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價?(提供市價證明)
- 交易方式是否不尋常?(如私下現金交易、沒有收據、沒有身分查核)
- 交易地點是否隱密?
- 對方是否為相關行業業者,卻未盡查證義務?
- 證明損害及範圍: 您的物品價值證明(購買憑證、發票、估價單)、修復費用單據、若有營業損失或其他間接損失,提供相關合約、帳務紀錄等證明。
把握時效,分秒必爭
再次強調,一旦您知道您的財物被竊、有損失,且知道是誰收受了您的贓物,務必在兩年內採取法律行動。如果您不確定時效是否已經開始計算,或對時間點有疑慮,盡早諮詢專業意見是最好的辦法。如果刑事案件正在進行中,請務必考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一個有利的選擇。
刑事判決結果不代表民事結果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收受贓物的人在刑事上被判不起訴或無罪,是不是就無法求償了?答案是:不一定! 台灣法律採「民刑獨立原則」,刑事判決的結果原則上不拘束民事法院的認定。這是因為刑事訴訟要求「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明標準,而民事訴訟只需要「優勢證據」即可。所以,即使對方在刑事上因證據不足而脫罪,民事法院仍可能根據現有證據,認定他有故意或過失,判決他應負賠償責任。
結語:您的權益,由您主動捍衛
面對贓物案件,被害人的心情往往煎熬。但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透過這篇文章的指引,相信您已對自己的權利、法律追訴的途徑以及實務操作的要點有了更清楚的認識。關鍵在於及早行動、周全蒐證、掌握時效。主動捍衛您的權益,讓不法行為者為其行徑付出代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我的東西被偷了,也知道誰買走了,要怎麼向對方求償?
A: 首先,您需要證明對方在收受您的物品時,是「明知」那是贓物,或是「應注意卻未注意」到那是贓物。法官會檢視交易價格是否異常低廉、交易過程是否不尋常(例如在偏僻處交易、沒有身分查核),以及對方的職業背景等。同時,您也要準備好您的物品價值證明、受損程度證明等,以利求償。
Q: 如果收受贓物的人說他不知道那是贓物,我還能告他嗎?
A: 可以。即使對方聲稱不知情,您仍可嘗試證明他有「過失」。例如,他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或在不正常的管道、未經查證賣方身分的情況下交易,這些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進而構成侵權責任。
Q: 我已經報警了,警察也抓到收受贓物的人,我還要另外提告嗎?
A: 如果刑事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階段,您可以考慮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做的好處是,您可以在刑事程序進行的同時一併解決民事求償問題,而且通常可以省下民事訴訟的裁判費用。如果錯過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您仍可另外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Q: 我的東西被偷了很久才找到,會不會超過追討的時效?
A: 這是很重要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您向收受贓物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從您「知道有損害」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開始計算,只有兩年的時效。如果超過這兩年,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您的求償權利可能就會因此消滅。因此,一旦得知贓物流向和收受者身分,務必盡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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