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捲入贓物案?您該了解的被害人求償權利
當家人不幸捲入贓物案件,除了擔心刑事責任,您可能更焦慮的是:被害人會不會要求賠償?要賠多少?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贓物案件中,被害人可能提出的民事求償權利,幫助您和家人更清楚地了解狀況,做好準備。
贓物罪的本質與民事責任
在台灣,如果您的家人被指控收受、搬運、寄藏或故買贓物,這就是《刑法》上的「贓物罪」。這不僅是刑事犯罪,更可能牽涉到民事賠償責任。為什麼呢?因為贓物犯的行為,會妨礙被害人取回自己物品的權利,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只要您的家人主觀上明知是贓物卻仍處理,客觀上實施了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等行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權受損,就可能要負起賠償責任。
釐清責任:贓物犯與竊盜犯的關係
您可能會想,那贓物犯是不是要跟竊盜犯一起賠償?實務上,法院認為贓物犯與竊盜犯的行為是「獨立」的。也就是說,贓物犯的行為發生在竊盜之後,是對被害人財產權的另一次侵害,而不是與竊盜犯共同侵權。因此,被害人通常不能要求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是要分別向他們主張權利。
物品去向的影響:善意受讓與回復請求權
如果贓物已經轉手,甚至被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方,情況會變得更複雜。法律上有個概念叫「善意受讓」,意思是如果有人在不知情且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買到贓物,原則上他的權利會受到保護。但對於盜贓物,被害人仍有機會在兩年內要求取回。
《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不過,如果善意買受人是在公開交易場所或向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處買得,被害人可能需要償還買受人支付的價金才能取回物品。至於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的有價證券,因其流通性強,一旦被善意取得,原所有人即不得請求回復。
被害人求償的關鍵: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必須證明兩件事:第一,您的家人確實收受了他們失竊的特定物品;第二,這些物品的價值以及他們因此受到的具體損害。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如果被害人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例如證明物品的特徵、您的家人何時何地收受、物品的實際價值等,他們的求償就可能無法成立。這對被害人而言是很大的挑戰,因為贓物流通往往隱密且難以追蹤。
實務案例分享
案例一:釐清責任歸屬
想像一下,有位張先生的貨車和布料被偷了,小偷把這些贓物藏在李先生家裡,並透過李先生賣掉。張先生想向小偷和李先生一起求償。法院怎麼說呢?法院認為,李先生收受贓物的行為,是獨立於小偷竊盜行為之外的另一種侵害。所以,張先生不能要求小偷和李先生「連帶」賠償,而是要分別向他們主張權利。這表示,您的家人如果被指控收受贓物,他們對被害人的責任,是基於自己收受贓物的行為,而非與原竊盜犯共同承擔所有損失。
案例二:舉證的重要性
再舉個例子,王小姐報案說她一批價值不菲的內衣被偷了,後來警方查到陳先生收受並販售這些內衣。王小姐於是向陳先生求償。然而,法院最終判決王小姐敗訴。原因是什麼?因為王小姐雖然證明了自己有內衣失竊的事實和數量,但她無法證明陳先生實際收受的就是她所失竊的「特定」內衣,也無法證明這些內衣的「具體」價值。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被害人必須提出確鑿證據,證明您的家人確實收受了他們的特定失竊物,並證明其價值,否則求償可能難以成功。
面對求償,您該知道的事
如果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他們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無論哪種方式,您都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 證據保存: 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物品所有權、價值(如發票、保證書、照片)及失竊證明(報案三聯單)的資料。
- 時效問題: 被害人提出求償有時間限制,通常是從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或從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若超過時效,請求權可能就消滅了。
- 善意第三人: 如果贓物已經轉售給不知情的第三方,且該第三方符合法律規定的善意買受條件,被害人可能需要償還該第三方支付的價金才能取回物品。這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有時刑事法院不會直接發還物品,而是要求被害人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結論
面對贓物案件的民事求償,了解被害人的權利與限制至關重要。雖然被害人有權利求償,但他們也必須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明您的家人確實收受了他們的特定失竊物,並證明其價值。同時,贓物犯與竊盜犯的責任是獨立的,這點也請您務必釐清。掌握這些資訊,將有助於您和家人更從容地應對可能發生的民事訴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家人被指控收受贓物,被害人一定會求償成功嗎?
A: 不一定。被害人必須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您的家人確實收受了他們失竊的特定物品,並證明這些物品的具體價值和所受損害。如果被害人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他們的求償可能不會成功。
Q: 如果贓物已經被轉賣了,被害人還能要求賠償嗎?
A: 可以。即使贓物已被轉賣,被害人仍可依據侵權行為向您的家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通常會是物品的價值。但如果贓物是轉賣給「善意受讓」的第三方,且符合特定條件,被害人可能需要支付價金才能取回物品。
Q: 贓物罪的被告,會不會跟竊盜犯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贓物犯與竊盜犯的行為是獨立的侵權行為,因此通常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應分別向贓物犯和竊盜犯主張各自的賠償責任。
Q: 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也會消滅。所以,被害人必須在法定的時效內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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