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指控搶奪,我該怎麼辦?解析現行犯逮捕程序與您的權利
突然被指控搶奪,甚至被當作「現行犯」逮捕,那種突如其來的震驚和無助,相信是您此刻最真實的感受。您可能滿頭問號:為什麼會這樣?警察的程序合法嗎?我的權利在哪裡?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現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搶奪現行犯」逮捕的程序與您的重要權利,讓您不再迷惘,知道如何保障自己。
什麼是「現行犯」?我為什麼會被「當場逮捕」?
在台灣的法律上,「現行犯」指的是犯罪行為正在發生中,或者犯罪行為剛結束,立刻就被發現的人。例如,您被指控拿走他人財物,而您被發現時,物品仍在您手上或您剛跑離現場就被追上,就可能被視為現行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這條文賦予任何人(包括一般民眾和警察)逮捕現行犯的權力。除了「現行犯」,還有「準現行犯」,指的是雖然不是當場抓到,但有明顯跡象讓別人合理懷疑您是犯人,像是被追呼為犯人,或身上有贓物、兇器、或犯罪痕跡等等。
警察抓人,不是想抓就抓!您的憲法權利大解析
在台灣,您的「人身自由」是受到國家最高法律保障的。根據《憲法》第八條,即使是現行犯的逮捕,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這條文確立了逮捕拘禁的法官保留原則與法定程序原則。更重要的是,憲法也保障了您的提審權:
《憲法》第8條:「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這意味著,如果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警方必須在24小時內將您移送法院審問(實務上通常是移送檢察官偵訊)。同時,您或您的親友也有權利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法院立即審查這次逮捕是否合法。這是確保您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重要防線。
逮捕?管束?傻傻分不清楚?這差很大!
在實務中,警察執行的「逮捕」與「管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這對您的權利影響甚鉅:
- 逮捕 (依《刑事訴訟法》): 目的是為了偵查犯罪,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所為的強制處分。逮捕後應立即告知權利、製作筆錄,並原則上在24小時內解送檢察官。
- 管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目的在於「防止危害」,是警察為避免個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具體危害(例如酒醉失控、精神異常等)而執行的行政權力。管束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且通常不會對您進行偵訊或搜索,目的也非偵辦犯罪。
重點來了: 實務上,有些警察可能會混淆這兩者。但請記住,如果警察對您上銬、偵訊、甚至搜索您的物品,即使他們口頭上說只是「管束」,這在法律上很可能已經構成「逮捕」行為,就必須依照更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來走!法院在審查時,會根據警察的實際行為態樣來判斷究竟是逮捕還是管束。
我的「口供」和「證據」還算數嗎?
如果警方在逮捕您的過程中,沒有遵守法定程序,例如非法逮捕、非法搜索,那他們所取得的證據,包括您的口供或查扣的贓物,可能就會失去「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公務員如果違法取得證據,法院在認定其證據能力時,必須審慎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 換句話說,不是所有違法取得的證據都會被直接排除,但法院會看違法程度多嚴重,是否嚴重侵害人權。如果違法行為太嚴重,甚至導致後續合法取得的證據也受到污染(類似「毒樹果實」理論),那這些證據就可能無法在法庭上被採納。
真實案例啟示:程序瑕疵,證據可能白費!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小陳在路上被警方攔下,警方說聞到奇怪的味道,隨即對他上銬,說他是「現行犯」,並直接搜索了他的包包,查扣了可疑物品。但之後,警方卻沒有將小陳移送檢察官,反而說這只是「管束」,讓他自行離開。後來,小陳在派出所被要求採尿,雖然他當時同意了,但他事後回想,覺得自己是在被非法逮捕和搜索的情況下,才被迫同意的。法院審理這個案子時就指出,警方是否合法逮捕、合法搜索,會直接影響到小陳後來同意採尿的「自願性」。如果警方一開始的行為就不合法,那後續取得的證據,即使小陳「同意」了,也可能因為之前的「毒樹」而變成「毒果」,導致證據不能用!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警察的每一個程序都非常重要,任何環節的違法,都可能影響到證據的效力。
現行犯被逮捕了,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無論是民眾還是警察逮捕了現行犯,都必須「立刻」將您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警察逮捕您後,除了少數輕微犯罪,原則上都必須在24小時內將您移送檢察官。這期間,警方會製作筆錄、進行初步偵訊。請記住,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也有權利要求律師在場。
保護自己!您該知道的實用應對策略
- 保持冷靜,但保有權利: 配合警方查驗身分,但如果警方要偵訊或搜索,請務必了解您的權利。
- 要求告知逮捕原因與罪名: 警方必須告知您逮捕的原因和所涉罪名,這是您的基本知情權。
- 立刻要求聯絡親友或律師: 這是您的基本權利,也是尋求法律協助的重要一步。
- 清楚區分「逮捕」與「管束」: 若警察行為實質上是逮捕,即使口頭稱管束,也要記得您的法定權利,例如24小時移送、律師權等。
- 不自願的筆錄或同意,可以提出質疑: 如果您是在被脅迫、不清楚狀況下簽名或同意,後續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爭議,主張該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 若認逮捕不合法,速聲請提審: 在24小時內,您或親友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法院審查逮捕合法性。這是保障人身自由的快速救濟管道。
結語
面對「搶奪現行犯」的指控和逮捕程序,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賦予您許多保障人身自由與程序正義的權利。了解這些權利,並在必要時主張它們,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程序上的合法性,往往是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迷霧中找到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沒有說明原因就抓我,合法嗎?
A: 根據《憲法》第8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因此,警察必須明確告知您逮捕的原因和所涉罪名。如果沒有告知,您有權利要求他們說明。這點對於判斷逮捕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Q: 被抓了多久會被送去檢察官那邊?
A: 依《憲法》第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警方在逮捕您後,必須「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您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實務上通常是移送檢察官偵訊)。這24小時是從您被逮捕的當下開始計算,不包括在途解送的時間。若警方無故拖延,您或親友可以聲請提審。
Q: 警察搜我的東西,合法嗎?
A: 警察進行搜索必須有法律依據。常見的是在合法逮捕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進行「附帶搜索」,範圍限於您的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其目的是防止您毀滅證據或攻擊執法人員。若搜索逾越必要範圍或不符合法定要件,所查扣的物品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證據而排除。
Q: 我被抓的時候簽的口供,還能反悔嗎?
A: 您在偵訊時所做的口供,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且在「知悉權利」的情況下作成的。如果您能證明當時是在受脅迫、欺瞞、或未被告知保持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等情況下所做的口供,該口供的證據能力在法庭上可能受到質疑或排除。因此,即使簽名了,事後仍可提出異議,並請律師協助主張權利。
Q: 如果我覺得警察違法逮捕,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認為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應立即依《提審法》向逮捕或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會即時審查逮捕或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是否合法。若法院認定逮捕不合法,將會要求逮捕機關立即釋放您。同時,這也可能影響到警方後續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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