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面對強盜罪指控:深度解析刑責與量刑關鍵

面對強盜罪指控:深度解析刑責與量刑關鍵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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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因強盜罪而苦惱嗎?別怕,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身為律點通,我深知此刻您可能正身處巨大的壓力與迷惘之中。當您被指控涉及強盜案件,尤其是牽涉到有人因此傷亡時,內心的不安與對未來的不確定感是難以言喻的。台灣的法律對於這類案件有嚴格的規定,但理解這些規定,才能幫助您看清前方的路。

今天,我們將深入探討《中華民國刑法》中,與強盜罪有關的兩種最嚴重的罪名:「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與「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這兩者雖然都涉及強盜行為導致的死亡結果,但在法律上卻有著天壤之別,這也將直接影響您的刑期。

釐清關鍵:故意殺人,還是不慎致死?

首先,最重要的區別點就在於您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犯意」——也就是您當時心裡是怎麼想的。

1. 強盜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332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條罪名適用於您在實施強盜行為的過程中,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意,並且真的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這個「故意」可以是您明確想要殺害對方(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您預見到對方可能會死亡,但您仍不違背這個結果(間接故意)。

法院在判斷「殺人故意」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客觀因素,例如:

  • 您使用的兇器是什麼? 是尖銳的刀具,還是鈍器?
  • 您攻擊的部位在哪裡? 是頸部、胸部等要害,還是四肢?
  • 您攻擊的次數和力道如何? 是輕微的推擠,還是猛烈的多次刺擊?
  • 案發後您做了什麼? 有沒有試圖救護,或是直接逃逸?

這些細節都會被檢察官和法官拿來推斷您當時是否有殺人的意圖。

2. 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較於前面一條,這條罪名適用於您在強盜行為過程中,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的故意,但由於您的強盜行為(例如壓制、綑綁、下藥等),導致被害人死亡。雖然您沒有殺意,但法律認為,對於這種死亡結果,您在客觀上是「可以預見」的。

舉例來說,您可能只是想讓對方昏迷方便劫財,卻沒有想到對方因此藥物中毒或窒息死亡。這時,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您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就可能構成這條「加重結果犯」。

實際案例情境:看看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透過兩個簡化的真實案例,來幫助您理解這兩種罪名的區別:

情境一:一念之間,天人永隔的悲劇

一位年輕男子小陳,因為賭債纏身,決定鋌而走險。他持著一把西瓜刀,闖入一間小店企圖強盜。當店主反抗時,小陳情緒失控,持刀朝店主身上猛砍多刀,導致店主因失血過多不幸身亡。事後,小陳不僅沒有施救,還恐嚇店主家屬。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在行兇時,其刀具、攻擊部位和力道,都顯示他具有殺人的明確意圖,因此認定他構成「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處重刑。

律點通解讀: 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小陳的「攻擊行為」本身就帶有極高的致命性,加上犯後毫無悔意,法院會直接認定其有殺人之故意。

情境二:意外降臨,不願面對的結果

另一位計程車司機阿明,為了劫取乘客財物,在飲料中摻入安眠藥,讓乘客昏睡。他將昏迷的乘客帶到住處浴室,原想等藥效過後再處理,沒想到乘客在浴缸中因藥效昏睡而溺斃。阿明聲稱自己無意殺人,只是想讓對方昏迷。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阿明可以預見乘客昏迷在浴缸中有溺斃的危險,但沒有足夠積極的證據證明他主觀上有「殺死」乘客的意圖,因此最終認定他構成「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而非強盜故意殺人罪。

律點通解讀: 阿明的行為雖導致死亡,但法院找不到他「積極想要殺死」被害人的證據。死亡結果是其強盜行為的「意外加重」,而非他主觀故意的結果。

影響您刑期的重要因素

除了上面提到的「殺人故意」與否,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法院對您的量刑判斷:

  • 自首: 如果您在檢警還沒有發現您的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說明並接受偵辦,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您的刑期就可能獲得減輕。
  • 犯後態度: 您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的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有無試圖彌補被害人損害(如與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意願)等,都會是法院考量的重點。
  • 犯罪動機與手段: 法院會審酌您的犯案動機(例如是否為償還巨額賭債、還是單純缺錢)以及犯案手段的兇殘程度。
  • 個人背景: 您的年齡、學識、家庭狀況、有無前科等,法院在量刑時也會納入考量,特別是對於年輕的被告,法院有時會考量其教化可能性。

結語:理解與面對,是第一步

面對強盜罪這種重罪指控,理解法律規定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區分「強盜殺人」與「強盜致死」的關鍵在於「殺人故意」的有無,這將直接決定您可能面臨的刑度。同時,務必注意您的犯後行為和態度,這對量刑會有實質影響。

雖然前方的路可能充滿挑戰,但請記住,了解您的情況、掌握法律的運作方式,是您應對這一切的基石。每一步的選擇,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強盜殺人罪和強盜致人於死罪,刑期上會有什麼差別?

A: 這兩者在《刑法》上的刑期範圍確實有差異。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刑法》第332條第1項)的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而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都包含死刑和無期徒刑,但後者多了一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選項,意味著如果能被認定為強盜致人於死,您就有可能避免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有機會獲得較輕的有期徒刑判決。

Q: 法院如何判斷我有沒有「殺人故意」?我如果說我沒有,法院會相信嗎?

A: 法院在判斷「殺人故意」時,不會只聽您口頭上說有沒有,而是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來推斷。這些證據包括:您使用的兇器種類(例如刀具的鋒利程度)、攻擊的部位(是否為頸部、胸部等要害)、攻擊的次數與力道、案發後您有沒有採取救護措施、以及您事前的計畫等。如果客觀證據顯示您的行為極具致命性,即使您聲稱沒有殺人意圖,法院也可能不採信,而會依據客觀事實認定您有殺人故意。

Q: 如果我去「自首」會對我有幫助嗎?什麼情況才算自首?

A: 自首對量刑確實有很大的幫助。《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動向偵查機關告知並接受裁判的,可以減輕其刑。這裡的「未發覺」是指檢察官或警察還沒有掌握到足夠的證據來合理懷疑您涉案。如果警方已經根據線索,合理懷疑到您了,即使您隨後投案,可能就不符合自首的要件,但仍可能被認定為「投案」,在量刑上仍有機會獲得酌量考量,但減輕刑期的效果就不如符合自首要件那麼明確了。

Q: 除了自首,還有哪些因素可以影響我的刑期?我該怎麼做?

A: 除了自首,還有許多因素能影響刑期,這些都屬於《刑法》第57條的量刑標準。您可以努力的方向包括: 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 清楚說明犯罪事實,展現真誠的悔意,這對法官來說是重要的考量。 積極彌補損害: 如果能力許可,盡力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提出賠償,展現負責任的態度。即使金額不大,心意也很重要。 提供個人背景資料: 如果您的成長背景、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有特殊之處,可以向法院說明,讓法官更全面了解您的情況。例如,年輕、一時失慮等,有時會被認為有教化可能。 其他顯可憫恕情狀: 如果您的犯罪情狀有特殊原因,導致情節顯然值得同情,即使科處最低刑期仍嫌過重,也可以依《刑法》第59條爭取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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