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強盜殺人罪共犯:釐清刑責與自保之道

強盜殺人罪共犯:釐清刑責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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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十字路口:共犯被告的法律迷霧

如果,您現在正面臨被指控為「強盜殺人罪」的共犯,內心的恐懼和不安,想必難以言喻。台灣的法律對於這類重大犯罪的共犯,責任歸屬往往複雜且刑罰嚴峻。您或許會困惑:「我只是在旁邊把風,或是沒動手殺人,為什麼會被牽扯進來,甚至面臨如此重的刑責?」

別擔心,律點通會一步一步為您撥開法律迷霧。這篇文章將專為身為共犯被告的您而寫,旨在釐清相關法律概念、分析可能的刑責,並提供您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採取的自保策略,助您理解當前處境,為自己爭取一線生機。

刑責解析:強盜殺人與強盜致死,差在哪?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最核心的兩個罪名:《刑法》中的強盜殺人罪與強盜致死罪。它們都與強盜行為導致的死亡有關,但關鍵差別在於「殺人之故意」。

強盜殺人罪:惡性最重,刑責也最重

這指的是「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的情況,適用的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第1項。它的刑責極重,通常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當一個人為了實施強盜行為(例如搶劫財物),同時主觀上也有「殺害被害人」的意圖,並導致被害人死亡時,就會構成這個罪。這裡的「故意殺人」,不論是直接打算殺死對方,還是預見到可能造成死亡結果卻不違背其本意(不確定故意),都算在內。即使您只是共犯,只要您與主謀對於「殺人」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即使您沒有親自動手,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相同的重責。

強盜致死罪:無殺人意圖,但仍致人於死

如果強盜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但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的故意,而是因強盜過程中的暴力行為導致死亡,則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3項。相較於強盜殺人罪,這條的刑度多了一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選項,讓您有爭取輕判的空間。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3項: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的關鍵在於「因而致人於死」,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強盜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例如,在強盜過程中,為了制伏被害人而施暴,卻沒想到下手過重導致對方死亡。法院會仔細審查凶器種類、攻擊部位、力道、次數,以及犯案後的行為(例如有無救護行為),來判斷是否有殺人之故意。對共犯被告而言,證明自己沒有預見或同意殺害行為,是爭取適用這條的關鍵。

普通殺人罪:當強盜與殺人是兩回事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殺人的動機與強盜行為無關,例如先因個人恩怨殺人,事後才臨時起意拿走死者的財物,那法院可能會將「殺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與「強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分開論處,也就是「數罪併罰」,而非強盜殺人罪的結合犯。這點對共犯而言,釐清犯罪發生的時間點與意圖非常重要。

共犯被告的困境:釐清犯意聯絡是關鍵

在台灣法律上,共同正犯的意思是:即使您沒有親自動手,只要您與主謀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並共同實現犯罪行為,您就可能被視為與主謀具有相同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主謀被認定犯了強盜殺人罪,而您被認定為其共同正犯,您也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指控。

然而,這個「犯意聯絡」的範圍和程度,特別是對於「殺人」這部分的犯意,是您在法庭上能否成功辯護的關鍵。您是否知道、預見或同意了殺人的計畫?這將直接影響您的罪名與刑度。

真實案例故事:一念之差,天壤之別

我們來看一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故事。

故事: 小李與老張,兩人因缺錢決定合夥搶劫。原先的計畫只是制伏被害人取財,並無傷害其生命的意圖。但在搶劫過程中,老張為了制伏反抗的被害人,情緒失控,拿起身邊的鈍器猛擊被害人頭部,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小李當時在現場,但並未參與毆打,甚至感到震驚與害怕,只是後來幫忙老張搬運財物並逃離現場。

法院判決結果: 經調查,法院發現老張在犯案前並無預謀殺害被害人的意圖,殺人的行為是當下情緒失控的「臨時起意」,且小李也證明他對於老張的殺人行為毫不知情,也無共同的殺人犯意。因此,法院最終將老張的行為認定為「殺人罪」與「強盜罪」的數罪併罰,而非強盜殺人罪。而小李則被認定為強盜罪的共同正犯,並未捲入殺人罪的共同責任中。

故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釐清犯罪過程中,殺人行為的發生時點、動機,以及您與其他共同被告之間對於殺人的「犯意聯絡」範圍,至關重要。有時候,即使行為結果相同,但主觀意圖的差異,卻可能造成天壤之別的判決。

我能怎麼辦?為自己爭取一線生機!

身為共犯被告,您並非完全無路可走。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積極行動,為自己爭取更為有利的結果:

1. 釐清並證明無「殺人之故意」:

這是最關鍵的辯護方向。您必須盡力證明,您對於殺人這件事,是完全不知情、未參與、也無同意的。這需要詳細回溯案發經過,包括:

  • 犯案前的計畫: 您們最初的計畫是否包含殺人?
  • 現場行為: 您在現場做了什麼?有無制止或表現出驚訝、害怕?
  • 犯案後: 您是否有任何救助行為?(雖然這很困難,但若有,務必提出)

2. 考慮「自首」爭取減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解釋: 如果在檢警尚未掌握明確證據、還沒合理懷疑到您頭上時,您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並坦承犯行、接受裁判,那麼您的刑責有機會獲得減輕。這裡的「未發覺」是指偵查機關在尚未掌握明確證據、還沒合理懷疑到您涉案之前。如果您在警方大規模偵辦、已經掌握您是嫌疑人之前就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就有機會獲得減刑。建議您在做任何決定前,務必審慎評估自首的時機。

3. 展現「教化可能性」與配合調查:

法院在量刑時,會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考量多方因素,包括您的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背景、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等。特別是對於可能面臨重刑的案件,法院會重視您的「教化可能性」。

  • 積極配合調查: 坦承您所知的事實,不隱瞞。這有助於建立您的誠實態度。
  • 表達悔意: 真誠地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並透過實際行動(如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來彌補。
  • 呈現個人情況: 透過律師向法院呈現您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教育程度、過往紀錄(如果良好)等,證明您有悔改向善的潛力。

結語:直面困境,積極應對

面對「強盜殺人」這樣嚴重的指控,恐懼是人之常情。但請記住,理解法律、釐清事實,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是您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唯一途徑。無論最終結果如何,直面自己的行為,並在法律框架下為自己爭取最大可能的空間,這一步,始終掌握在您手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確定主謀有沒有殺人意圖,我會被算強盜殺人共犯嗎?

A: 即使您不確定主謀的殺人意圖,法院仍會根據您在整個犯案過程中的「犯意聯絡」程度來判斷。如果您事前知道主謀可能會有暴力行為導致死亡,或您在案發時的行為讓法院認定您也預見並容許了殺人的可能性,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討論殺害,仍可能被認定為強盜殺人罪的共同正犯。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與主謀共同實現殺害結果的「概括犯意」或「不確定故意」。

Q: 我在犯案過程中沒有動手殺人,只是在旁邊把風或搬東西,這樣算共犯嗎?

A: 是的,在台灣法律中,即使您沒有親自動手殺人,只要您與主謀對於強盜行為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現犯罪,您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這意味著,您對整個強盜行為的結果(包括導致死亡)負有與主謀相同的責任。不過,如果您能證明您對殺人的部分完全沒有犯意聯絡(例如:殺人是主謀臨時起意,且您毫不知情或無法預見),則有機會爭取適用強盜致死罪,或將殺人罪與強盜罪分開論處。

Q: 如果我主動去投案,真的能減刑嗎?

A: 根據《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受裁判者,可以減輕其刑。這裡的「未發覺」是指偵查機關在尚未掌握明確證據、還沒合理懷疑到您涉案之前。如果您在警方大規模偵辦、已經掌握您是嫌疑人之前就主動投案並坦承犯行,就有機會獲得減刑。建議在投案前,先與律師討論最佳時機與方式。

Q: 法院會怎麼判斷我有沒有「教化可能性」?

A: 法院判斷「教化可能性」是一個綜合性的評估,會考量您多方面的個人情狀,例如:您的家庭背景、成長經歷、智識程度、過往有無犯罪紀錄、犯案動機、犯後是否展現真誠悔意(如積極賠償、配合調查)、以及您未來是否有更生改善的潛力。有時法院會囑託專業機構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或「團隊鑑定」,以提供客觀評估報告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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