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罪共犯認定:釐清責任與減輕刑責的關鍵
您正因強盜罪而面臨法律指控,可能感到無助、困惑,尤其對於自己被認定為「共犯」的角色感到不解。究竟只是在場、把風,或是提供了一些幫助,會被視為與主要行為人相同的「共同正犯」,還是刑責較輕的「幫助犯」?這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意義重大,直接影響您的刑期輕重。
「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專為強盜被告設計,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看懂台灣法律如何認定強盜罪的共犯責任,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可以努力的方向。
釐清您的法律角色: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在台灣的《刑法》中,針對犯罪參與者的責任,主要區分為「共同正犯」與「幫助犯」。這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您的主觀犯意(您是想「自己犯罪」,還是只想「幫助他人犯罪」)以及客觀犯行(您實際參與的程度和對犯罪的影響力)。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說的是,如果兩個人以上,有著共同的犯罪意圖,並且分工合作去完成一個犯罪行為,那麼他們每個人都會被視為這個犯罪的「主要實施者」,也就是「共同正犯」。即使您沒有親自動手實施強暴脅迫,只要您與他人有事前討論,並分擔了犯罪中的任何一部分(例如把風、提供工具、接應、事後分贓等),而且主觀上是抱持著「我要一起完成這個犯罪」的意圖,您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法院會認為,你們彼此利用對方的行為來達成犯罪目的,所以要對整個犯罪的結果負責。
刑法第30條:幫助犯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白話解釋: 相比之下,「幫助犯」的角色就不同了。如果您只是出於「幫助別人完成犯罪」的意圖,而提供了某些協助,例如提供了犯罪工具、指點了路線,但您對整個犯罪沒有支配能力,也沒有「自己也要犯罪」的決心,那麼您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法律上對幫助犯的處罰,是可以比正犯「減輕」的,這對被告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區別。
加重強盜罪的嚴峻性
強盜罪本身刑責就重,若符合某些情況,還會構成「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 這條是加重強盜罪的刑度規定。它連結了《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的加重事由,例如「攜帶兇器」或「結夥三人以上」犯案。這表示,只要您的強盜行為符合這些加重條件之一,哪怕只是其中一個共犯攜帶了兇器,或者參與人數達到三人,所有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人,都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峻刑罰。這是一個非常高的刑度,因此釐清您的責任歸屬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一線之隔的命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抽象,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幫助您理解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界線:
案例一:從共同謀議到幫助犯的轉折
「阿強」因為缺錢,得知「老李」以前在銀樓工作,對保全流程熟悉。阿強找上老李,兩人一開始確實討論了搶銀樓的計畫,老李也提供了一些內部資訊。然而,後來阿強和其他共犯覺得老李個性優柔寡斷,在實際執行時,刻意將老李排除在外,沒有讓他參與實際的強盜行動,甚至沒有告知老李最終的行動細節。直到事後,阿強才分了一小部分贓款給老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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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雖然老李一開始有謀議,也提供了資訊,但因為他被排除在實際的強盜實施之外,且沒有參與核心決策,法院認為老李最終不具有「自己犯罪」的共同犯意聯絡,因此將老李從原先被指控的共同正犯,改判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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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一開始有參與謀議,但若在實際犯罪時被排除在外,且對犯罪的實施沒有實質影響和共同犯意,仍有機會被認定為幫助犯。
案例二:無知接應者的法律責任
「小陳」的朋友「阿明」某天急著需要交通工具,請小陳開車去接他。阿明只說要「處理一點事」,並沒告訴小陳他要去搶檳榔攤。小陳在過程中確實載了阿明,也目睹了阿明從檳榔攤衝出來,手裡拿著刀和錢。事後阿明給了小陳一點錢,說是用來貼補油錢和跑腿費,金額遠不及搶來的贓款總額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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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事先並不知道阿明的強盜計畫,雖然提供了接應,但其主觀上並無與阿明共同實施強盜的意思,也沒有參與分贓的意圖(僅是貼補花費),因此將小陳從共同正犯改判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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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 這個案例強調了「主觀犯意」的重要性。即便提供了交通工具或協助,如果證明您事先對犯罪計畫不知情,且未有共同分贓的意圖,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應對強盜罪指控: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強盜罪的指控,以下是您可以著重注意的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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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主觀犯意: 您必須清楚地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您是否真的有「自己要犯罪」的意圖,還是只是想「幫助他人」?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責任天差地遠。您對犯罪計畫的了解程度、有沒有參與核心決策,都是判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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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為分擔: 詳細回顧您在整個事件中具體做了什麼?是把風?提供工具?駕車接應?事後分贓?每一項行為都會被仔細檢視。如果您的行為對於犯罪的完成並非不可或缺,或只是輔助性質,應盡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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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據: 任何能證明您缺乏共同犯意聯絡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您與其他涉案人之間的對話內容、事後是否分贓、分贓的比例等,都對您的案件有幫助。例如,如果您分得的金額極低,且是為貼補費用而非「分贓」,這會是認定為幫助犯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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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誠面對: 雖然保持緘默是您的權利,但若選擇說明,務必坦誠且前後一致。虛假陳述可能會對您更不利。真實呈現您所知道的事實,讓法院有機會更全面地評估您的角色。
結語
強盜罪是重罪,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是您爭取減輕刑責的關鍵所在。透過本文,希望您能對《刑法》中關於共犯責任的認定有更清晰的理解。請記住,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您的主觀犯意、客觀行為、對犯罪的參與程度和貢獻。釐清這些,是您在法律程序中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外面把風,沒有進去動手,會被判共同正犯嗎?
A: 實務上,把風行為常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行為分擔。因為把風對於犯罪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通常伴隨共同的犯罪意圖。如果您在把風時,主觀上已經知道這是為了配合強盜行為,並有「自己也要參與」的意圖,那麼即使沒有親自動手,也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與其他共犯「犯意聯絡」。
Q: 我不知道其他共犯有帶兇器,我會因此被判加重強盜罪嗎?
A: 是的,即使您不知道其他共犯有攜帶兇器,若您被認定為加重強盜罪的共同正犯,仍可能適用加重刑責。法律實務認為,只要兇器是為達成共同犯罪目的所必需或常見的手段,且在共同犯意的範圍內,即使其他共犯不知情,仍可能適用加重。這表示您需要證明您完全不知情且該兇器的使用超出了原先的共同犯意範圍,才有機會不適用加重。
Q: 我沒有分到錢,或是只分到很少的錢,這對我的案件有幫助嗎?
A: 這對您的案件有相當大的幫助。事後是否分贓,以及分贓的比例,是法院判斷您是否具有「自己犯罪之意思」的重要依據。如果您沒有分到任何贓款,或只是分到極低的金額(例如僅為貼補油錢或跑腿費),這可以作為您缺乏共同犯意聯絡、或僅為幫助犯的有力證據。這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
Q: 我應該如何向法院證明我只是幫助犯,而不是共同正犯?
A: 要證明您是幫助犯,您需要著重證明以下幾點: 1. 缺乏共同犯意: 您對整個犯罪計畫的細節不知情,沒有參與核心決策,也未曾表示要「共同實施」犯罪。 2. 行為的輔助性: 您的行為僅是提供間接幫助,對犯罪的完成不具決定性或支配地位。 3. 未實質獲利: 您未從犯罪中分得實質利益,或所得僅為微薄的報酬/貼補。 4. 時間點的切割: 如果您曾參與前期謀議,但後來明確表示退出或被排除在實際執行之外,應強調此時間點的切割。 您可以透過通訊紀錄、證人證詞、您與其他涉案人的對話內容、個人財務狀況等來佐證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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