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目前可能正經歷人生中最艱難的時刻。面對「強盜殺人」這樣嚴重的指控,心中的疑惑與恐懼可想而知。許多被告會問:我明明沒有直接殺人、甚至沒有直接動手搶劫,為什麼也會被當作「共犯」?我會被判多重?
這篇文章將專為您,深入淺出地解釋台灣法律中關於「強盜罪共同正犯」的認定標準,讓您能更清楚地理解自身所處的法律位置,以及影響您未來判決的關鍵因素。
共同正犯是什麼?與強盜罪有何關係?
首先,我們來談談《刑法》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共同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只要有兩個人以上,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並且分工合作實施了犯罪行為,那麼即使他們沒有親自動手完成犯罪的所有環節,每個人都將被視為「正犯」,對全部的犯罪結果負責。這在強盜罪中尤其常見,因為強盜行為往往涉及多人分工合作。
共同正犯的認定,有兩個核心要素:
1. 犯意聯絡 (共同的犯罪意圖)
這指的是所有參與者之間,對於要實施的犯罪行為,有著共同的認識與決心。這種共同意圖不一定需要事前開會討論得清清楚楚,也可能是行為進行中,大家心照不宣地達成共識。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所有客觀證據,例如:
- 事前是否討論過犯罪計畫?
- 犯罪所得有沒有一起分配?
- 犯罪前後的通訊紀錄(電話、訊息)內容?
- 在犯罪現場,大家是如何協調配合的?
請記住,有沒有「犯意聯絡」是判斷您是否為共同正犯的基礎。如果沒有共同意圖,即使客觀上您的行為與犯罪有關,也很難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2. 行為分擔 (分工合作)
這表示在共同的犯罪意圖範圍內,每個參與者各自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並且相互配合,最終達到犯罪目的。這裡的「行為分擔」不限於直接動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取走財物,也包括:
- 準備工作: 例如購買作案工具、事先勘查地形。
- 輔助行為: 例如在外把風、開車接應、提供受害人的資訊。
- 事後處理: 例如協助變賣贓物、共同分配贓款。
重點是,即使您只扮演了次要角色,只要您的行為是出於「自己也想參與犯罪」的想法,並且與其他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意圖,您仍然可能要對全部的犯罪結果負責。這與只是「幫助別人犯罪」的「幫助犯」有所不同。
強盜罪的構成與加重事由
了解共同正犯後,我們再來看看強盜罪本身以及它可能被加重的情況,這些都直接影響判決的輕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條法條說明,強盜罪的關鍵在於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手段,讓被害人無法反抗,進而取得財物。而您現在面對的「強盜殺人」指控,則是指在強盜的過程中,導致被害人死亡。這會讓刑責從「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跳到「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極為嚴重的罪名。
除了導致死亡,還有其他情況會讓強盜罪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雖然第321條原本是用在竊盜罪,但依據第330條,它的加重事由也適用於強盜罪。這代表:
- 攜帶兇器: 只要作案時攜帶了客觀上可能對人生命、身體造成威脅的工具(不論是否有傷人意圖),都會加重刑責。
- 結夥三人以上: 如果有三個人或更多人,彼此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分工合作,即使有人只是把風或接應,都會被算入「結夥人數」,進而加重刑責。
實際案例解析:我只是幫忙把風,也會有事嗎?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幫助您理解法院是如何認定「共同正犯」的:
案例一:協助規劃與分贓,未親自動手仍是共犯
小陳與阿忠、小黃、阿林等人共同策劃一場強盜案。阿林雖然沒有親自進入現場對被害人施暴或取走財物,但他事前參與了犯罪的謀議,並在事後與其他人一起分配了贓款。阿林認為自己只是提供建議、沒有動手,所以不該負強盜罪的責任。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雖然阿林沒有直接實施強盜行為,但他與其他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也參與了規劃和事後分贓,這顯示他是「基於自己參與犯罪的意思」而行動。因此,即使他「推由」其他人去動手,他仍然被認定為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必須對整個強盜行為負責。
案例二:開車接應與把風,也算是共同正犯
阿明和老宋、老何三人計畫搶奪金項鍊,由老宋持刀進去搶,阿明則負責在外面開車接應和把風,並在事後一起變賣贓物、分錢。阿明辯稱他只是幫忙開車,並不知道裡面會發生什麼事,不應該算強盜罪的共犯。
法院怎麼判? 法院發現阿明與其他人有事前討論,並在犯罪當天負責駕車接應,同時在外面把風,事後也參與了贓款的分配。這些行為都證明阿明不僅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也實際分擔了犯罪行為。因此,法院認定阿明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必須承擔與老宋、老何一樣的法律責任,而且他的存在也讓案件符合「結夥三人以上」的加重條件。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對於共同正犯的認定是相當廣泛的。即使您只是提供了輔助性的協助,例如把風、開車、提供資訊,甚至只是參與了事前的討論或事後的分贓,只要有證據證明您與其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為此目的而有所分擔,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對全部的犯罪結果負責。
法院如何衡量您的刑責?
當法院要決定您的刑期時,會依據《刑法》第57條,審酌案件的各種情狀,確保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法院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 犯罪的動機與目的
- 犯罪時的手段
- 您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 您與被害人的關係
- 犯罪造成的危險或損害
- 犯罪後的態度 (例如是否認罪、有無賠償、是否主動繳回贓款等)
此外,如果您過去曾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則會構成「累犯」,您的本刑將會加重至二分之一。
您在犯罪中使用的兇器、作案工具或犯罪所得,也可能依法被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結論與建議
面對強盜殺人罪的指控,理解「共同正犯」的法律概念至關重要。即使您不是主謀,甚至沒有親自動手,只要在犯罪中與他人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對整個強盜殺人結果負責。
請務必仔細回想事件的每一個細節:您在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事前是否有參與討論?是否知情犯罪計畫的全部內容?您實際做了什麼?這些都將是影響您法律責任的關鍵。理解這些法律概念,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自身處境,並為後續的程序做準備。
請記住,法律程序複雜且結果影響深遠,充分了解您的權利與可能面臨的狀況,是當務之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外面幫忙把風,沒有進去強盜或殺人,還會被判強盜殺人罪嗎?
A: 是的,即使您只負責把風,只要法院認定您與實際動手的共犯有「犯意聯絡」(也就是你們有共同的強盜意圖)和「行為分擔」(您把風的行為是為了協助強盜達成目的),您就會被認定為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如果強盜過程中導致被害人死亡,您也可能要對「強盜致人於死」的結果負責,而非只是輕微的幫助犯。
Q: 什麼是「犯意聯絡」?如果我沒有跟其他人討論過搶劫計畫,還會有犯意聯絡嗎?
A: 「犯意聯絡」是指所有參與者之間,對實施特定犯罪有共同的認識和決意。這不限於事前明確的謀議或討論。即使沒有口頭討論,如果證據顯示您在行為過程中,透過實際行動與其他共犯相互配合,心知肚明地參與犯罪(例如,您知道他們要去搶劫,您仍開車接應或把風),法院也可能認定存在「默示的犯意聯絡」。
Q: 如果我只是提供工具或資訊,沒有參與現場的強盜行為,這會被怎麼認定?
A: 如果您明知他人要進行強盜,卻提供了作案工具(如兇器、車輛)或關鍵資訊(如被害人住處、作息),您的行為會被視為「行為分擔」。如果同時具備「犯意聯絡」(也就是您也想讓這個強盜發生),您仍可能被認定為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如果沒有犯意聯絡,但確實提供了幫助,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會比共同正犯輕一些,但仍需負擔法律責任。
Q: 強盜殺人罪的刑期很重,有沒有什麼因素可以讓法官判輕一點?
A: 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您在犯罪中的實際參與程度(行為分擔的輕重)、是否是主謀、犯罪後悔悟的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意願彌補被害人或家屬、是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是否有前科(累犯會加重刑期)、以及您的個人背景(如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積極展現悔意並配合調查,通常會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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