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強盜罪共犯怎麼分?釐清責任讓正義不缺席

強盜罪共犯怎麼分?釐清責任讓正義不缺席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共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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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傷痛:您需要了解強盜罪共犯的法律責任

當摯愛的家人不幸成為強盜案的受害者,除了身心承受巨大衝擊,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您可能也感到無助與困惑:為什麼參與犯罪的人,有些人被重判,有些人卻判得比較輕?他們到底誰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作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您此刻的煎熬。這篇文章將專為被害人家屬撰寫,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強盜罪的「共犯」認定標準,包括「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以及強盜罪可能遇到的加重情況,幫助您掌握案情核心,讓正義的追尋更有方向。

什麼是「強盜罪」?不只搶奪財物這麼簡單

強盜罪遠比一般搶奪更為嚴重,其核心在於「暴力」或「威脅」手段,導致被害人無法反抗而失去財物。根據《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定義是:

《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就是犯嫌透過暴力、恐嚇等方式,讓您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不得不交出財物。這裡的關鍵在於「至使不能抗拒」,代表被害人已經身心癱瘓,沒有選擇餘地。如果暴力或威脅的程度,還不到讓您完全無法反抗,那可能就會是其他較輕的罪名,例如恐嚇取財罪。

特別注意!「準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

有時候,犯嫌一開始可能只是想偷東西,但如果過程中為了搶走財物、脫逃或湮滅證據而對被害人施暴,這時就會從竊盜或搶奪「升級」為「準強盜罪」。這是《刑法》第329條的規定:

《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而如果強盜行為伴隨著特定情節,刑責會更重,這就是「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會引用《刑法》第321條的規定,常見的加重事由包括:

  • 攜帶兇器:即便兇器沒有實際使用,只要在犯案時有攜帶,且客觀上足以對人造成威脅,就可能構成加重強盜。
  • 結夥三人以上:只要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不論是否都動手,都算結夥。

誰是「共同正犯」?誰又是「幫助犯」?

這是被害人家屬最常感到困惑的部分,同樣是參與犯罪,為什麼有些人被判「共同正犯」,有些人卻是「幫助犯」?主要差異在於他們對犯罪的「支配能力」與「參與程度」。

1. 共同正犯:犯罪的「核心執行者」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不只包含直接動手的人,也包括那些在犯罪中扮演關鍵角色,對犯罪能否成功有決定性影響的人。他們之間有「犯意聯絡」(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意圖),並且「行為分擔」(各自執行一部分任務,彼此協力)。即使某人沒有直接施暴,但其行為對強盜案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負責把風、提供工具、策劃,並與其他犯嫌有共同的犯罪支配能力,也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要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

2. 幫助犯:犯罪的「協助者」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是指明知他人要犯罪,提供協助,但其角色不具主導性或支配性,只是讓犯罪「更容易」發生。他們的行為對犯罪的成功並非「不可或缺」,只是「輔助」性質。例如提供線索、交通工具,或只是在旁協助次要任務,且沒有參與犯罪分贓,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通常會比正犯輕。

實際案例解析:釐清共犯的責任歸屬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情境,更具體地理解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

情境一:騙局中的「關鍵角色」與「協助者」

故事背景:某甲、某乙共謀設下「仙人跳」陷阱,意圖向被害人取財。他們找來某丙幫忙,由某丙誘騙被害人到指定地點。在現場,某甲、某乙對被害人施暴恐嚇,並由某丙負責拍攝裸照作為威脅。此外,他們還找了某丁在旁邊幫忙翻譯、遞送物品。

法院認定

  • 某甲、某乙、某丙:被認定為「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的共同正犯。雖然某丙沒有直接動手施暴,但她誘騙被害人、拍攝裸照的行為,對於整個強盜計畫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她參與了犯罪的關鍵環節,因此與施暴者一樣,被視為共同正犯。
  • 某丁:則被認定為「幫助犯」。某丁雖然知情並提供了翻譯、遞送物品等協助,但這些行為對強盜案的成功並非具有決定性的支配功能,只是輔助性質,因此處罰會相對較輕。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共同正犯不限於直接動手的人,只要對犯罪的實現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就是共同正犯。

情境二:引狼入室的「牽線人」

故事背景:某A、某B等人共謀強盜。他們找來某C,由某C假裝要租屋,將被害人誘騙出來見面。當被害人出現後,某A、某B等人隨即衝上前毆打,搶走財物並逼問提款卡密碼,盜領款項。事後,某C並沒有分到任何贓款。

法院認定

  • 某A、某B等人:被認定為「結夥三人加重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因為他們直接參與了謀議、施暴和取財的核心行為。
  • 某C:則被認定為「幫助犯」。雖然某C知情並提供了誘騙的協助,但她沒有參與謀議的核心、沒有實際施暴,也沒有分贓,她的行為屬於輔助性質,不具備共同正犯的犯罪支配功能。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判斷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關鍵在於其對犯罪的實質影響力參與深度

給被害人家屬的建議

面對這樣的不幸,您可能會感到無力,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能幫助您更清楚司法程序中犯嫌的責任歸屬。請記住以下幾點:

  1. 證據是關鍵:檢警在調查時,會特別著重釐清犯嫌之間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任何能證明他們事前有謀議、事中如何分工、事後如何分贓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都非常重要。
  2. 別被「我沒動手」騙了:許多共同正犯會聲稱自己只是在場、沒有動手,企圖推卸責任。但如前所述,只要其行為對犯罪的成功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即便沒有直接施暴,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3. 注意「兇器」認定:即使犯嫌沒有實際用兇器傷害人,只要在強盜現場有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險性的物品(如刀械、棍棒),就有可能構成加重強盜罪。即便兇器是由其中一人攜帶,其他共犯若知情或利用,也可能共同承擔加重責任。

結語

強盜案件的發生令人痛心,但透過對法律的理解,您可以更有力量地面對。雖然法律無法完全彌補心靈的創傷,但明確的責任歸屬,能讓您看見司法追尋正義的努力。請相信,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律的嚴謹判斷,為受害者爭取應有的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有些犯嫌被判重,有些卻判輕?他們都是強盜案的共犯嗎?

A: 這主要是因為台灣法律將共犯區分為「共同正犯」和「幫助犯」。共同正犯是對犯罪成功具有關鍵支配力,或積極參與核心環節的人,他們要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責,刑責較重。而幫助犯只是提供輔助性幫助,對犯罪不具支配力,刑責相對較輕。法院會根據犯嫌在案件中的實際角色、犯意聯絡的深度和行為的實質貢獻來認定。

Q: 犯嫌說他們只是在現場把風,沒有動手,這樣會構成強盜罪嗎?

A: 不一定。如果「把風」的行為對於強盜案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例如沒有把風就無法順利犯案,或者把風者與其他動手者有明確的犯意聯絡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那麼即使沒有直接動手,也可能被認定為強盜罪的「共同正犯」。但如果把風行為只是次要輔助,對犯罪的成功影響不大,則可能只會是「幫助犯」。法院會綜合判斷其對犯罪是否具有「功能性支配」。

Q: 如果犯嫌當時沒有拿武器,但他的同夥有,他自己也會因為「攜帶兇器」而加重刑責嗎?

A: 是的,即使犯嫌自己沒有直接攜帶兇器,但只要他知悉或預見同夥攜帶兇器,並且共同利用該兇器來遂行強盜行為,那麼他仍然會被認定為「加重強盜罪」的共同正犯。法律上重視的是整體犯罪行為的共同性,而非僅限於個人手上的行為。

Q: 如果他們本來只是想偷東西,但後來因為被發現,為了脫逃而動手傷害了家人,這樣會變成強盜罪嗎?

A: 是的,這種情況會從竊盜或搶奪「升級」為「準強盜罪」。根據《刑法》第329條規定,如果竊盜或搶奪犯,在保護贓物、避免被逮捕或湮滅罪證的過程中,當場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就會被「以強盜論」。這表示即使他們最初的意圖只是偷竊,但後續的暴力行為導致罪名性質轉變,面臨的刑責將與強盜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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