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來的傷痛:您需要了解強盜罪共犯的法律責任
當摯愛的家人不幸成為強盜案的受害者,除了身心承受巨大衝擊,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您可能也感到無助與困惑:為什麼參與犯罪的人,有些人被重判,有些人卻判得比較輕?他們到底誰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作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您此刻的煎熬。這篇文章將專為被害人家屬撰寫,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強盜罪的「共犯」認定標準,包括「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以及強盜罪可能遇到的加重情況,幫助您掌握案情核心,讓正義的追尋更有方向。
什麼是「強盜罪」?不只搶奪財物這麼簡單
強盜罪遠比一般搶奪更為嚴重,其核心在於「暴力」或「威脅」手段,導致被害人無法反抗而失去財物。根據《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定義是:
《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就是犯嫌透過暴力、恐嚇等方式,讓您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不得不交出財物。這裡的關鍵在於「至使不能抗拒」,代表被害人已經身心癱瘓,沒有選擇餘地。如果暴力或威脅的程度,還不到讓您完全無法反抗,那可能就會是其他較輕的罪名,例如恐嚇取財罪。
特別注意!「準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
有時候,犯嫌一開始可能只是想偷東西,但如果過程中為了搶走財物、脫逃或湮滅證據而對被害人施暴,這時就會從竊盜或搶奪「升級」為「準強盜罪」。這是《刑法》第329條的規定:
《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而如果強盜行為伴隨著特定情節,刑責會更重,這就是「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會引用《刑法》第321條的規定,常見的加重事由包括:
- 攜帶兇器:即便兇器沒有實際使用,只要在犯案時有攜帶,且客觀上足以對人造成威脅,就可能構成加重強盜。
- 結夥三人以上:只要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不論是否都動手,都算結夥。
誰是「共同正犯」?誰又是「幫助犯」?
這是被害人家屬最常感到困惑的部分,同樣是參與犯罪,為什麼有些人被判「共同正犯」,有些人卻是「幫助犯」?主要差異在於他們對犯罪的「支配能力」與「參與程度」。
1. 共同正犯:犯罪的「核心執行者」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不只包含直接動手的人,也包括那些在犯罪中扮演關鍵角色,對犯罪能否成功有決定性影響的人。他們之間有「犯意聯絡」(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意圖),並且「行為分擔」(各自執行一部分任務,彼此協力)。即使某人沒有直接施暴,但其行為對強盜案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負責把風、提供工具、策劃,並與其他犯嫌有共同的犯罪支配能力,也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要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
2. 幫助犯:犯罪的「協助者」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是指明知他人要犯罪,提供協助,但其角色不具主導性或支配性,只是讓犯罪「更容易」發生。他們的行為對犯罪的成功並非「不可或缺」,只是「輔助」性質。例如提供線索、交通工具,或只是在旁協助次要任務,且沒有參與犯罪分贓,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通常會比正犯輕。
實際案例解析:釐清共犯的責任歸屬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情境,更具體地理解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
情境一:騙局中的「關鍵角色」與「協助者」
故事背景:某甲、某乙共謀設下「仙人跳」陷阱,意圖向被害人取財。他們找來某丙幫忙,由某丙誘騙被害人到指定地點。在現場,某甲、某乙對被害人施暴恐嚇,並由某丙負責拍攝裸照作為威脅。此外,他們還找了某丁在旁邊幫忙翻譯、遞送物品。
法院認定:
- 某甲、某乙、某丙:被認定為「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的共同正犯。雖然某丙沒有直接動手施暴,但她誘騙被害人、拍攝裸照的行為,對於整個強盜計畫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她參與了犯罪的關鍵環節,因此與施暴者一樣,被視為共同正犯。
- 某丁:則被認定為「幫助犯」。某丁雖然知情並提供了翻譯、遞送物品等協助,但這些行為對強盜案的成功並非具有決定性的支配功能,只是輔助性質,因此處罰會相對較輕。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共同正犯不限於直接動手的人,只要對犯罪的實現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就是共同正犯。
情境二:引狼入室的「牽線人」
故事背景:某A、某B等人共謀強盜。他們找來某C,由某C假裝要租屋,將被害人誘騙出來見面。當被害人出現後,某A、某B等人隨即衝上前毆打,搶走財物並逼問提款卡密碼,盜領款項。事後,某C並沒有分到任何贓款。
法院認定:
- 某A、某B等人:被認定為「結夥三人加重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因為他們直接參與了謀議、施暴和取財的核心行為。
- 某C:則被認定為「幫助犯」。雖然某C知情並提供了誘騙的協助,但她沒有參與謀議的核心、沒有實際施暴,也沒有分贓,她的行為屬於輔助性質,不具備共同正犯的犯罪支配功能。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判斷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關鍵在於其對犯罪的實質影響力和參與深度。
給被害人家屬的建議
面對這樣的不幸,您可能會感到無力,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能幫助您更清楚司法程序中犯嫌的責任歸屬。請記住以下幾點:
- 證據是關鍵:檢警在調查時,會特別著重釐清犯嫌之間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任何能證明他們事前有謀議、事中如何分工、事後如何分贓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都非常重要。
- 別被「我沒動手」騙了:許多共同正犯會聲稱自己只是在場、沒有動手,企圖推卸責任。但如前所述,只要其行為對犯罪的成功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即便沒有直接施暴,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 注意「兇器」認定:即使犯嫌沒有實際用兇器傷害人,只要在強盜現場有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險性的物品(如刀械、棍棒),就有可能構成加重強盜罪。即便兇器是由其中一人攜帶,其他共犯若知情或利用,也可能共同承擔加重責任。
結語
強盜案件的發生令人痛心,但透過對法律的理解,您可以更有力量地面對。雖然法律無法完全彌補心靈的創傷,但明確的責任歸屬,能讓您看見司法追尋正義的努力。請相信,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律的嚴謹判斷,為受害者爭取應有的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有些犯嫌被判重,有些卻判輕?他們都是強盜案的共犯嗎?
A: 這主要是因為台灣法律將共犯區分為「共同正犯」和「幫助犯」。共同正犯是對犯罪成功具有關鍵支配力,或積極參與核心環節的人,他們要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責,刑責較重。而幫助犯只是提供輔助性幫助,對犯罪不具支配力,刑責相對較輕。法院會根據犯嫌在案件中的實際角色、犯意聯絡的深度和行為的實質貢獻來認定。
Q: 犯嫌說他們只是在現場把風,沒有動手,這樣會構成強盜罪嗎?
A: 不一定。如果「把風」的行為對於強盜案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例如沒有把風就無法順利犯案,或者把風者與其他動手者有明確的犯意聯絡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那麼即使沒有直接動手,也可能被認定為強盜罪的「共同正犯」。但如果把風行為只是次要輔助,對犯罪的成功影響不大,則可能只會是「幫助犯」。法院會綜合判斷其對犯罪是否具有「功能性支配」。
Q: 如果犯嫌當時沒有拿武器,但他的同夥有,他自己也會因為「攜帶兇器」而加重刑責嗎?
A: 是的,即使犯嫌自己沒有直接攜帶兇器,但只要他知悉或預見同夥攜帶兇器,並且共同利用該兇器來遂行強盜行為,那麼他仍然會被認定為「加重強盜罪」的共同正犯。法律上重視的是整體犯罪行為的共同性,而非僅限於個人手上的行為。
Q: 如果他們本來只是想偷東西,但後來因為被發現,為了脫逃而動手傷害了家人,這樣會變成強盜罪嗎?
A: 是的,這種情況會從竊盜或搶奪「升級」為「準強盜罪」。根據《刑法》第329條規定,如果竊盜或搶奪犯,在保護贓物、避免被逮捕或湮滅罪證的過程中,當場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就會被「以強盜論」。這表示即使他們最初的意圖只是偷竊,但後續的暴力行為導致罪名性質轉變,面臨的刑責將與強盜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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