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面臨財產犯罪指控,您該怎麼辦?
當摯愛的家人捲入法律案件,尤其是牽涉到財產犯罪時,那份焦慮與不安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對法律用語感到陌生,不確定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更擔心刑期會有多長。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專為被告家屬設計,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常見的財產犯罪類型、累犯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在有多項犯罪時,法院如何決定最終刑期的重要原則——「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
認識常見的財產犯罪類型
在台灣,與財產相關的犯罪主要分為幾大類,它們的構成要件和處罰輕重都有所不同:
- 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就是未經同意,偷偷拿走別人的東西,像是趁人不備拿走錢包裡的現金。重點在於「竊取」和「不法所有」的意圖。
- 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竊盜行為伴隨著特定危險或惡性較大的情節,例如闖空門、帶著兇器偷竊,或是三人以上結夥行竊,刑責就會更重。
- 搶奪罪: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與竊盜不同,搶奪是「公然」的行為,例如趁人不注意時,直接從手上搶走皮包,通常發生在被害人來不及反應的情況下。
- 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種犯罪的關鍵是「詐術」,也就是透過欺騙的手段,讓被害人信以為真,然後「自願」把錢或東西交出來,例如常見的網路詐騙。
- 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指行為人本來是合法持有別人的東西(例如受託保管),但後來卻起了不法據為己有的念頭,並付諸實行。
了解「累犯」對刑期的影響
「累犯」是法律上對屢次犯罪者的加重處罰機制: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如果家人在過去曾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這會導致法院在原有的刑期上再加重最多二分之一,對最終刑期有顯著影響。
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減輕刑罰負擔的關鍵
如果家人涉及多起財產犯罪,您可能會擔心刑期會不會無限累加。這時候,「數罪併罰」和「定應執行刑」就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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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原則: 《刑法》第50條規定,原則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犯下的多個罪行,應該「併合處罰」。但如果各罪的性質(例如能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同,就不會直接簡單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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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執行刑的目的: 為了避免將所有罪的刑期直接相加,導致刑罰過於嚴苛,法律設計了「定應執行刑」的機制。《刑法》第51條第5款明確規定了最終刑期的範圍:
《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這表示法官在考量各項罪名後,會裁定一個介於「各罪中最長的刑期」與「所有刑期加總」之間,但最高不超過30年的最終執行刑期。這個制度的目的是讓法官能綜合考量所有犯罪情節,給予一個更合理、更符合個案情況的總體刑期。
實務上,法院在裁定應執行刑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各罪之間的關聯性:例如犯罪時間是否密集、犯罪手法是否相似、侵害的法益是否相同。
- 犯罪類型:財產犯罪(如竊盜、詐欺)與侵害生命、身體、性自主等不可回復法益的犯罪,在衡量上會有不同。
- 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悔意、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裁定?
案例一:輕罪累犯者的總刑期考量
曾有一位「林先生」,他因為生活困頓,在短時間內犯下了多達上百次的竊盜與加重竊盜罪,每次偷竊的金額都不大,但次數非常多。法院對他的每一項竊盜罪分別判處了數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把這些刑期全部加起來,可能會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林先生的家屬擔心,這麼長的刑期,他根本沒有機會回歸社會。
後來,法院在裁定他「應執行刑」時,考量到林先生所犯的絕大多數都是侵害財產權的竊盜罪,雖然數量龐大,但行為模式相似,對被害法益的侵害並非像殺人那樣不可回復。法官認為,對於這類「相同犯罪類型」的案件,責任的非難程度有重複性,不宜簡單粗暴地將所有刑期累加。最終,法院將原先可能高達數十年的總刑期,大幅調整為一個相對合理的總刑期,讓林先生仍有機會透過服刑改過自新。
案例二:多項侵占與竊盜的刑期平衡
另一位「尚先生」,他因為一時糊塗,犯下了多起侵占及竊盜罪,每項罪的刑期都落在三到六個月之間,且多半都可以易科罰金。尚先生的家人同樣擔心,即便單一罪名不重,但累積起來的刑期可能讓他負擔沉重,難以重回正常生活。
法院在裁定尚先生的「應執行刑」時,也特別指出,他所犯的各罪均屬於輕罪,且都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的竊盜和侵占罪,犯罪手段和動機都相似,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不算嚴重。法院強調,如果對這些輕微的財產犯罪科以過重的總執行刑,反而不利於行為人日後復歸社會。因此,最終也裁定了一個比各罪簡單加總更低的執行刑期,展現了司法在維護社會秩序與考量個案更生之間的平衡。
家屬能做些什麼?
面對這樣的情況,作為被告家屬,您的角色非常重要。以下是您可以理解和配合的實務建議:
- 理解「定應執行刑」的重要性:若家人涉及多起案件,請務必了解法院最終會裁定一個「應執行刑」,避免所有刑期簡單累加。
- 積極展現犯後態度:鼓勵家人在訴訟過程中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這對法官量刑有正面幫助。
- 了解案件進度:與家人保持溝通,了解案件的審理進度與各項判決結果。
結語
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了解這些基本概念,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請相信,司法體系在追究責任的同時,也會考量到個案的具體情狀與被告日後復歸社會的可能性。作為家人,您的理解與支持,將是他們面對未來挑戰時,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被控多項財產犯罪,刑期會全部加起來嗎?
A: 不一定會全部加起來。台灣法律有「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的規定。如果家人在裁判確定前犯下多個罪行,法院最終會裁定一個「應執行刑」,這個刑期會介於各罪中最長的刑期與所有刑期加總之間,但最高不超過30年。法官會綜合考量犯罪類型、次數、手法、犯後態度等因素來決定,目的是避免刑罰過於嚴苛,並給予當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Q: 什麼是「累犯」?它對刑期有什麼影響?
A: 「累犯」是指曾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後,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如果被認定為累犯,法院會依照《刑法》第47條的規定,將原有的刑期加重最多二分之一。這對最終的刑期會有顯著的影響,通常會導致刑期明顯加長。
Q: 如果家人犯了多起輕微的竊盜罪,會被判很重的刑嗎?
A: 雖然單一輕微竊盜罪的刑期可能不長,但如果犯下多起,累積起來的總刑期確實會讓家屬擔心。不過,在「定應執行刑」的過程中,法院會考量犯罪的類型、手法是否相似、對法益侵害的程度以及犯後態度。如果都是性質相似的輕微財產犯罪,法院通常會酌情裁定一個較低的「應執行刑」,以避免刑罰過苛,並兼顧行為人復歸社會的可能性。您可以鼓勵家人展現悔意,並盡力與被害人和解。
Q: 家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怎麼幫助被告?
A: 作為被告家屬,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首先,理解相關的法律概念和程序,讓自己對案件進度有基本認識,減輕焦慮。其次,鼓勵並支持被告在法庭上坦承犯行、展現悔意,並盡力與被害人協商和解或賠償,這些行為會被法官納入量刑考量。最後,保持與被告的溝通,給予精神上的支持,幫助他們穩定情緒,面對接下來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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