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捲入財產犯罪案件,您需要知道什麼?
身為被告家屬,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涉及財產犯罪如竊盜或詐欺時,心情必然沉重且充滿疑惑。您可能會擔心家人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財物會不會被沒收?未來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本文旨在為您梳理台灣法律中關於財產犯罪的幾個重要概念,特別是加重竊盜、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以及對累犯的處置,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幫助您在迷茫中找到方向。
1. 了解「加重竊盜罪」:比普通竊盜更嚴重的後果
竊盜罪依照情節輕重,有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之分。當竊盜行為符合特定條件時,就會構成情節更嚴重的「加重竊盜罪」,面臨更重的刑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明確規定了加重竊盜罪的幾種情形: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文中的情境,都是考量到竊盜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更可能侵犯到個人居住安全、使用暴力破壞,或是集團性犯罪,因此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其中,最常見的加重情節包括: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指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居住或使用的場所。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 指破壞或逾越具有防盜功能的設施。實務上,不論是外牆、門窗,甚至是住宅內部房間的門鎖,都被視為「安全設備」。
- 攜帶兇器: 指行為時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的物品。這裡的「兇器」不限於刀槍,即使是螺絲起子、鉗子等日常工具,若用於破壞或有潛在危險性,也可能被認定為兇器。
- 結夥三人以上: 指與兩名以上共犯共同實施竊盜行為。
實務案例解說:何時算「毀越」?工具如何變「兇器」?
案例一:阿華的「門鎖」爭議
曾經有一位叫阿華的人,他潛入一戶人家竊盜。檢察官指控他犯了加重竊盜,其中一個理由是他在竊盜完成後才破壞了住宅大門的門鎖。但法院審理後認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的「毀越」必須是在著手竊盜行為之前或實施竊盜行為中進行,如果是在竊盜行為完成後才破壞,就不符合加重竊盜的構成要件。然而,法院也指出,住宅內部房間的門鎖,同樣屬於法律所稱的「安全設備」。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對「毀越」的時間點有明確要求,同時也擴大了「安全設備」的定義。
案例二:小李的「鐵製工具」與賠償
另一位叫小李的被告,他持著鐵製工具破壞了一戶人家的玻璃門和紗窗門鎖,進入住宅竊取財物。法院認定,窗戶和門鎖都屬於具防盜作用的「安全設備」,而小李所持的鐵製工具,雖然看似普通,但因其用於破壞鎖頭,且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所以被認定為「兇器」,構成「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小李在案發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賠償了被害人2萬元。法院在判決時,因此認為這筆賠償已視同返還了犯罪所得,所以沒有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顯示了積極賠償被害人,有機會對案件的最終處理產生正面影響。
2. 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錢財去向大解析
當家人被指控涉及財產犯罪時,另一個您會關心的問題就是:犯罪所得或相關財物會怎麼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 規定了沒收與追徵制度。簡單來說,這些規定是為了:
- 剝奪犯罪誘因: 讓犯罪者無法保有透過犯罪獲得的不法利益。
- 防止脫產: 即使犯罪所得已經轉移給他人,若對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取得,或以不合理價格取得,也可能被沒收。
- 追徵價額: 如果犯罪所得的實物已經不存在(例如被花掉或轉賣),法院會「追徵」其等值的金錢。
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家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將不法所得歸還給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法院在判決時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部分的財物。這不僅對被害人是一種保障,對於被告而言,也是爭取較有利判決的重要因素。
3. 累犯與強制工作:重複犯案的額外處罰
如果您的家人曾有前科,尤其是竊盜或贓物罪,那麼這次的案件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後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這表示,如果家人在刑期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的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刑罰可能會被加重多達二分之一。
此外,對於有犯罪習慣的竊盜犯或贓物犯,法院還可能依據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 宣告: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強制工作是一種保安處分,目的在於透過強制勞動和教化,協助有犯罪習慣的被告矯正惡習,預防再次犯罪。
4. 詐欺犯罪的國家重視:不容忽視的打擊力度
雖然本文較多著墨於竊盜罪,但詐欺犯罪也是當前政府嚴加打擊的重點。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 的訂定,明確了政府在預防詐欺上的職責,包括教育宣導、技術輔導、人才培育,甚至鼓勵運用新興科技來防制詐欺。這顯示了政府對詐欺犯罪的零容忍態度,也間接反映出此類犯罪在司法實務中會受到嚴肅看待,從而影響法院的判斷。
結論:理解法律,積極面對
面對家人的法律問題,理解法律條文和實務判例是重要的第一步。從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犯罪所得的沒收機制,到累犯可能面臨的強制工作,這些都是您需要掌握的資訊。特別是關於「賠償被害人有助於避免沒收」這一點,更是實務中可以積極考量的方向。
法律問題錯綜複雜,但透過充分了解,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陪伴家人面對未來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被指控「加重竊盜」,這比一般的竊盜罪嚴重多少?
A: 加重竊盜罪比普通竊盜罪的法定刑期更高。《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規定,加重竊盜罪的刑期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普通竊盜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表示加重竊盜罪的起跳刑度更高,且通常會更嚴肅地被法院審理。常見的加重情節包括侵入住宅、破壞安全設備、攜帶兇器或結夥犯案等,這些都反映了犯罪情節的惡劣性。
Q: 如果家人竊盜或詐欺取得的財物已經花掉了,還會被沒收嗎?
A: 是的,即使財物已經花掉或轉移,法院仍可能進行「追徵」。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如果犯罪所得的實物無法沒收,法院會追徵其等值的金錢。這表示犯罪者仍然必須將不法所得的價值交出來。然而,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減輕因素。
Q: 家人只是攜帶了螺絲起子或鉗子,這也會被認定為「兇器」嗎?
A: 是的,實務上對於「兇器」的認定非常廣泛,不限於刀槍等傳統武器。只要是客觀上足以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或用於破壞安全設備的工具,即使是螺絲起子、鉗子、油壓剪等日常工具,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兇器。判斷的重點在於該工具在犯罪過程中的用途和潛在危險性。
Q: 如果家人是累犯,除了加重刑期,還可能面臨什麼額外處罰?
A: 如果您的家人是累犯,除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可能被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外,對於有犯罪習慣的竊盜犯或贓物犯,法院還可能依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宣告「強制工作」。這是一種保安處分,目的是透過強制勞動與教化,幫助被告改掉犯罪習慣,預防再次犯罪,通常會在刑期執行前或執行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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