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當鋪業者遇贓物求償:法律風險與自保策略

當鋪業者遇贓物求償:法律風險與自保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當鋪法律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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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當鋪業者,您是否曾為了收當物品的來源而感到不安?萬一不小心收當到贓物,除了可能面臨刑事上的指控,更令人頭痛的是,原始物主(被害人)還可能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當當鋪業者被指控故買贓物時,被害人是如何依據法律向您求償,以及您該如何有效應對,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故買贓物:您是獨立的侵權行為人嗎?

首先,許多業者會誤以為故買贓物只是贓物罪的刑事問題,或認為自己只是「收受」贓物,責任不大。但根據台灣的法律實務,故買、收受、搬運、寄藏或為他人牙保(居間介紹)贓物之人,其行為本身就構成對被害人財產權的「不法侵害」。

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故買贓物的人,與原本竊盜、搶奪財物的人,並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換句話說,當鋪業者作為故買人,您對被害人成立的是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這表示被害人可以直接針對您的故買行為請求賠償。

這個「獨立侵權行為」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於《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說明了,只要您的行為(例如故買贓物)導致他人財產權受到侵害,且您有故意或過失,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賠償的原則是應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如果物品無法返還,則應以金錢賠償,賠償範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

法院如何認定您是否「知情」故買?

在贓物求償案件中,當鋪業者是否「知情」收當的物品是贓物,是法院判斷您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關鍵。即使您堅稱不知情,法院仍會綜合各種客觀事實來判斷您是否「明知」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 交易價格顯不相當:例如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收當高價物品,這會讓法院高度懷疑您明知為贓物。
  • 未詢問來源或要求證明:與正常交易習慣不符,未盡到當鋪業者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交易過程不尋常:例如對方急於脫手、無法提供保證書、交易時間短促或地點偏僻等。
  • 當鋪業者的專業背景:如果您長期從事相關行業,法院會認為您對物品來源的辨識能力和注意義務應更高。
  • 刑事判決認定:如果您已被刑事法院判決故買贓物罪確定,該刑事判決的認定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極高的證明力,對民事求償非常不利。

當您被認定為「明知」是贓物而收受時,就無法主張《民法》第949條的「善意受讓」,也就是說,您無法主張您是無辜的善意第三人而受法律保護。此時,您將直接面臨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95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當鋪業者的責任

為了讓您更了解實際情況,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案例:

案例一:鑽石收當爭議

一家當鋪業者,向一位客戶收當了一顆價值不菲的裸鑽。該客戶聲稱鑽石是自己的,但無法提供任何購買憑證或鑑定證明,且急於以市價七折的價格脫手。儘管當鋪業者在珠寶鑑定方面經驗豐富,也知道鑽石交易應有完整文件,但因貪圖價差,仍收下了這顆鑽石。後來,這顆鑽石被證實是從某銀樓竊盜而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該當鋪業者長期經營珠寶收當業務,理應熟悉珠寶市場行情與交易規範。面對客戶無法提供來源證明、急於低價脫手等不尋常情況,卻仍執意收當,顯然存在過失,甚至可能構成明知是贓物。由於鑽石已無法追回,法院判決當鋪業者須賠償銀樓鑽石的全部價值。

案例二:藝品收當疑雲

另一家當鋪業者收當了一件紅豆杉藝品。當時對方以不到市價一成的超低價格出售,且無法說明藝品的詳細來源。當鋪業者未多加查證,便以極低價格收下。收當後,當鋪業者甚至為了方便轉售,立即將藝品部分外型破壞。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以如此顯不相當的低價收購藝品,且未盡查證義務,與一般交易常情嚴重不符。加上收當後立即破壞藝品外型,更印證了當鋪業者明知為贓物而故買的故意。最終,法院判決當鋪業者須賠償被害人藝品的市價損失。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知情」或「過失」時,會綜合考量當鋪業者的專業背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交易過程是否合乎常理,以及收當後對物品的處理方式等。

被告當鋪業者該如何應對?——法律自保指南

如果不幸捲入贓物民事求償案件,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1. 釐清請求權基礎: 再次強調,被害人是依據您的故買行為構成獨立侵權來求償,而非與竊盜犯共同侵權。釐清這點有助於您制定訴訟策略。
  2. 積極舉證自清: 雖然舉證責任在被害人,但您也應積極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例如:
  • 您收當物品時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核對身分證件、留下聯絡方式、要求提供購買證明(即便對方無法提供,也要有紀錄)。
  • 收當價格是基於市場行情,並無顯不相當之處。
  • 交易過程光明正大,沒有任何異常之處。
  1. 注意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自己受損害以及知道是您應賠償(例如知道您是故買人)的時候起算,兩年內提起訴訟。若超過兩年,您有機會主張時效消滅來免除賠償責任。 4. 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您已被檢察官起訴贓物罪,被害人通常會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這種方式可以免繳裁判費,而且刑事判決對贓物事實的認定,對民事求償具有高度證明力。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積極應對是關鍵

作為當鋪業者,在日常經營中務必提高警覺,落實風險控管。在收當任何物品前,務必仔細查驗來源,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對價格明顯異常的物品多加留意。這些預防措施能夠大幅降低您誤收贓物而面臨民事求償的風險。

如果不幸被告,請務必冷靜應對,蒐集所有有利證據,並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積極釐清責任歸屬,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讓當鋪事業經營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收當時真的不知道是贓物,這樣還會被判賠嗎?

A: 法院會綜合判斷您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例如收當價格是否異常低、對方無法提供來源證明、交易過程是否匆忙等。若您能證明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無從得知是贓物,則有機會免除賠償責任。

Q: 如果我收當的贓物已經轉賣出去了,還需要賠償嗎?

A: 是的,若因您的故買行為導致贓物無法返還給被害人,即使物品已轉賣,您仍需負金錢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通常會以贓物無法追回時的市價為準,並可能加計利息。

Q: 被害人什麼時候都可以來告我嗎?有沒有時間限制?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從他「知道有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超過這個時效,您有機會主張時效消滅來免除賠償責任。

Q: 除了刑事責任,民事求償會讓我面臨什麼樣的損失?

A: 民事求償主要會要求您賠償被害人所受的實際財產損失,通常是贓物的市價。此外,被害人還可以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算的法定利息(年息5%)。這筆賠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因此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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