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典當贓物訴訟自保:當鋪業者的法律盾牌與風險防範

典當贓物訴訟自保:當鋪業者的法律盾牌與風險防範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動產物權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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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當物卻被告贓物?當鋪業者別慌!

當鋪業在經營上,難免會遇到有心人士將來路不明、甚至是贓物拿來典當的情況。一旦事發,原物主可能循法律途徑向您提告,要求返還物品,甚至牽扯到刑事責任。面對這樣的困境,您是否感到手足無措?別擔心!台灣法律為保護善意交易方,特別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這正是您最堅實的法律盾牌。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相關法條,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穩健經營,無懼挑戰。

核心保障:動產善意取得,你的權益這樣來!

當鋪業者在收受當物時,最關心的莫過於「這東西是不是我的?萬一對方不是物主,我還能保有它嗎?」這就牽涉到民法中保護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原則。

什麼是「善意取得」?

簡單來說,當您在不知情對方無權處分(例如他不是真正物主)的情況下,合法取得一件動產的占有,法律就會保障您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即使原物主跳出來主張所有權,您也可能勝訴。這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相關的關鍵法條如下:

  • 《民法》第801條(動產善意取得之原則)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這條文確立了善意取得的核心精神:只要您合法占有動產,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即使對方無權處分,您也能取得所有權。

  • 《民法》第944條第1項(占有之推定)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這對當鋪業者非常重要!法律推定您是善意且無過失的。這表示,如果有人要主張您不是善意取得,他必須提出證據來推翻這個推定,而不是由您來證明自己是善意的。

  • 《民法》第948條第1項(善意取得之具體要件)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此條進一步說明,您必須在取得占有時是「善意」的,且「無重大過失」。所謂「善意」,就是您不知情對方無權處分;「重大過失」則是您未盡一般人應有的注意,以致於未能發現對方無權處分,且過失程度嚴重。

如何判斷「善意」與「惡意」、有無「重大過失」?

法院在實務上會綜合判斷,常見的考量點有:

  • 價格是否顯不相當: 如果您收受的當物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可能會被質疑。但二手物品價格波動大,單憑價格低廉不一定能推翻善意推定,還需搭配其他證據。
  • 交易過程是否異常: 例如,交易地點是否隱密、是否在深夜進行、有無要求賣方出示身分證明或物品來源證明等。正規的交易程序有助於證明您的善意。
  • 賣方身分是否可疑: 如果對方無法提供身分證明,或說詞反覆,都可能被視為疑點。

贓物追回例外:你必須知道的「兩年期限」與「特殊情況」

即便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如果當物是「盜贓」或「遺失物」,原物主還是有機會向您請求返還的,但這有時間限制和特殊條件。

  • 《民法》第949條第1項(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這條文是善意取得的例外。如果當物是竊盜、搶奪來的贓物,或是遺失物,原物主可以在物被偷或遺失後兩年內,向您請求返還。但請注意,這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的定義非常重要!

  • 關鍵爭議:被詐欺的物品算不算「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 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認為,如果物品是因「詐欺」或「侵占」而交付給對方,即使原物主是受騙才交付,這仍被視為「基於原物主的意思」移轉占有。因此,這種情況不適用《民法》第949條。換句話說,如果您的當物是詐欺犯騙來的,原物主很難依據《民法》第949條向您追討!

  • 《民法》第950條(盜贓遺失物有償回復之例外)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這條文對當鋪業者十分有利!如果當物是盜贓或遺失物,而您是在「公開交易場所」(如當鋪業本身)或向「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善意收受,即使原物主要求返還,他也必須先償還您當時收受當物所支付的價金。

當心刑事風險:故買贓物罪

除了民事訴訟,當鋪業者最擔心的是被控告《刑法》第349條的「故買贓物罪」。

  • 《刑法》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故買贓物罪的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明知」您收受的當物是贓物。法院對於「明知」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您知情,不能單憑推測或懷疑。例如,僅因價格略低或事後發現可疑就認定「明知」,是不足以構成故買贓物罪的。

真實案例解析:學會保護自己!

以下兩個改編自實際判決的案例,讓您更清楚了解法律的運作:

案例一:當鋪業者成功主張善意取得

某天,王老闆的當鋪收了一輛二手賓士轎車。當初來典當的李先生有模有樣,提供了車輛行照及身分證明,典當價格也符合市場行情,王老闆審核無誤後便收下車輛。幾個月後,一位張先生突然上門,聲稱這輛車是他多年前被偷的,要求當鋪立即返還。王老闆驚訝之餘,查證才發現李先生竟是偷車賊。張先生隨即對王老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車輛。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老闆在收受車輛時,已盡到一般當鋪業者應有的查證義務,且收受價格合理,並不知情車輛是贓物。依照《民法》第944條的善意推定原則,張先生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王老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法院判決王老闆已善意取得該輛賓士轎車的所有權,張先生無權要求返還。

案例二:詐欺物不適用兩年追回

陳老闆的當鋪收了一批高價鐵板,典當人劉先生宣稱是工程結束後多的材料。陳老闆依程序查核,價格也合理。事後,一家營造公司聲稱這批鐵板是劉先生以詐欺手段騙走的,並要求陳老闆在兩年內返還。營造公司主張,他們的鐵板是「非基於意思喪失占有」,適用《民法》第949條。

然而,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營造公司是被詐欺,但他們仍是「自願」將鐵板交付給劉先生,這與竊盜、遺失等「非自願」喪失占有的情況不同。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因詐欺而交付的物品,不屬於《民法》第949條所指的「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的情況。因此,法院駁回了營造公司的返還請求,陳老闆的當鋪保住了這批鐵板。

給當鋪業者的實務自保指南

面對潛在的法律風險,當鋪業者可以從以下幾點加強防範:

  1. 詳實查驗身分與來源: 務必仔細核對典當人的身分證件,並要求提供當物的來源證明(如發票、保證書、購買證明等)。對於汽機車等有權狀的物品,務必核對車籍資料、引擎號碼等,並確認是否為正牌。
  2. 合理評估當物價值: 避免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收受當物,這可能成為被質疑「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證據。
  3. 完整保留交易紀錄: 詳細記載典當人的資料、當物資訊、典當時間、金額、收據等。這些都是日後證明您善意的關鍵證據。
  4. 注意異常交易行為: 如果典當人行為舉止異常、急於脫手、不願提供身分證明或說明來源,應提高警覺,必要時拒絕收受。

結語:掌握法律,穩健經營

身為當鋪業者,了解「善意取得」的法律原則,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是您穩健經營的基石。在面對潛在的盜贓糾紛時,保持冷靜,掌握法律依據,您將能更有信心捍衛自己的權益,讓當鋪事業長久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當鋪收了贓物,我一定會被告故買贓物罪嗎?

A: 不一定。故買贓物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您收受當物時,主觀上是否「明知」該物為贓物。法律實務上對「明知」的認定非常嚴格,需要有積極證據證明您知情,而不是僅憑推測或輕微的懷疑。只要您在收受時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且無法被證明「明知」,通常不會構成此罪。

Q: 如果當物是詐欺來的,原物主可以向我追討嗎?

A: 如果當物是因「詐欺」或「侵占」等方式從原物主手中取得,即使原物主是被騙而交付,法律上仍被視為「基於原物主的意思」移轉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原物主不能依《民法》第949條的「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向您追討。這對善意收受的當鋪業者是有利的,因為您可能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Q: 要如何證明我收受當物時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A: 《民法》第944條推定占有人為善意且無過失,所以舉證責任在於對方向您提告的原物主。但您仍可透過以下方式強化證明:完整記錄交易過程(典當人資料、物品描述、時間、金額)、要求並保留當物來源證明、檢查身分證件、確保典當價格符合市場行情、避免可疑的交易行為(如深夜交易、急於脫手等)。

Q: 如果我收了盜贓物,但我是善意取得的,原物主來要,我能要求他償還我給的錢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950條,如果您的當鋪是「公開交易場所」,或您被認定為「販賣同種之物之商人」,且您是善意收受該盜贓物或遺失物,那麼即使原物主在兩年內向您請求返還,他也必須先償還您當時收受當物所支付的價金,您才有義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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