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人涉夜間住宅竊盜?家屬必知刑責與應對

親人涉夜間住宅竊盜?家屬必知刑責與應對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竊盜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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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涉夜間住宅竊盜?家屬必知刑責與應對

當您最愛的親人,不幸涉入「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案件,想必您的心頭充滿了焦慮與不安。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與沉重的可能刑責,該如何是好?「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需求的角度,為您解析這類案件的法律關鍵,並提供您實用的應對方向。

了解法律怎麼說: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的構成要件

首先,我們來看看這類案件主要會牽涉到哪些法律條文:

1. 普通竊盜罪:行為的基礎

任何竊盜行為,都是從《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開始。簡單來說,就是「偷別人的東西」。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表示,只要有「偷東西」的意圖和行為,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能構成竊盜罪。即使是「未遂犯」(指雖然想偷但沒偷到),也會受到處罰。

2. 加重竊盜罪:為何刑責會更重?

您親人的案件,很可能被以《刑法》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論處,這會讓刑責明顯加重。其中最核心的加重事由,就是「侵入住宅」且「在夜間」犯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竊盜行為發生在特定加重情境下,刑期就會提高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普通竊盜罪的最高刑期五年還要重,且有最低刑期限制。

  • 「夜間」怎麼定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4項,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也就是太陽下山後到隔天太陽升起前這段時間。法院會參考中央氣象署的日出日落時間來判斷。
  • 「侵入」是什麼意思? 即使門沒上鎖,或是用了備用鑰匙,只要是未經屋主同意而進入他人的住宅或建築物,都算是「侵入」[TPHM_98_上易_134_20090120_1]。
  • 「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這指的是供人實際居住的場所。即使是公寓大樓的樓梯間、地下室、車庫等公共區域,如果與住戶的居住安全關係緊密,且侵入行為會妨害居住安寧,也會被視為「住宅」的一部分[TPHM_111_上易_902_20221026_1]。但如果房屋正在裝潢、閒置,沒有人實際居住,就不會構成加重竊盜罪,而只是普通竊盜罪[TPHM_100_上易_1232_20110705_1]。

3. 未遂犯與累犯:影響判決的關鍵

  • 未遂犯: 就算親人當時沒有偷到任何東西,只是進入後被發現而逃跑,只要有「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依然會被認定為加重竊盜的「未遂犯」,同樣會受罰[TNHM_89_上易_1875_20001205]。
  • 累犯: 如果親人過去曾因犯罪坐過牢,且在刑期執行完畢或獲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就會構成「累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規定,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亦適用之。」

雖然法律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在審理時有裁量權,並非強制加重,會考量個案情節和被告的犯後態度[TPHM_111_上易_902_20221026_1]。

實務案例解析:讓您更了解情況

為了讓您對法律適用有更具體的認識,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的模擬情境:

案例一:夜半入屋失手,前科影響大

阿明(化名)過去曾有多次竊盜紀錄。某天凌晨4點多,他利用工具撬開一戶人家的鐵捲門,正準備進入行竊時,發出的聲響驚動了屋主。阿明見狀立刻逃跑,但不久後就被警方循線逮捕。法院審理時,認定阿明的行為已構成「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由於他有竊盜前科且五年內再犯,被認定為累犯,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這個案例顯示,即便沒有得手,只要侵入行為發生在夜間,且有竊盜意圖,就會構成加重竊盜未遂;而過往的犯罪紀錄(累犯)也會對判決產生顯著影響。

案例二:裝潢中房屋竊盜,罪名有差異

小華(化名)因工作之便,取得了正在裝潢中、尚未有人居住的新屋鑰匙。他趁著夜晚潛入屋內,竊取了部分裝潢材料。法院在審理時,雖然小華確實是「侵入」了「建築物」,但由於這間房屋當時正處於裝潢階段,並無人實際居住,不符合《刑法》第321條所稱「有人居住之住宅」的要件。因此,小華最終被判處的是較輕的「普通竊盜罪」,而非加重竊盜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住宅」的定義,法律上有其嚴謹的考量。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應對指引

面對親人涉案,家屬的行動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可以考慮的實用建議:

  • 保持冷靜,了解案情: 盡快透過律師或承辦書記官,了解親人所涉案件的具體罪名、案發經過、目前偵查或審判進度。掌握資訊是應對的第一步。
  • 鼓勵親人坦承犯行: 若罪證確鑿,建議親人在偵查及審判階段,誠實面對所犯錯誤,坦承犯行。這通常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判決。
  • 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和解: 這是最重要的減刑因素之一。家屬應盡力與被害人聯繫,表達歉意,並積極討論賠償方案,爭取達成和解。若能獲得被害人諒解並撤回告訴(若非公訴罪),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對親人的幫助會非常大。
  • 協助親人爭取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如果最終判決的刑期在六個月以下,親人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繳錢替代坐牢)或「易服社會勞動」(以勞動服務替代坐牢)。家屬可以協助親人了解並準備相關資料。
  • 關注累犯裁量權: 即使親人有累犯紀錄,也請記得,現在法院對累犯的加重刑期有裁量權,並非強制。家屬應協助親人展現悔意、承諾改過,讓法院看到其教化可能性。

結論

親人涉入「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案件,確實是一個艱難的時刻。然而,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案件的可能走向,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您將能為親人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切記,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積極面對、誠心悔改,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爭取較好結果的重要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方向與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跟一般竊盜有什麼不同?

A: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是加重竊盜罪的一種,主要差別在於犯罪時間(夜間)和犯罪地點(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普通竊盜罪的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加重竊盜罪的刑期則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一旦構成加重竊盜,刑期就會有最低限制,判決會比普通竊盜更重。

Q: 房子沒人住,也會構成「侵入住宅」嗎?

A: 不一定。法律上對於「住宅」的定義,除了指供人日常居住的場所外,還特別強調必須是「有人居住」的建築物。如果房屋處於裝潢、閒置或僅供辦公等非居住用途,即使外觀是住宅,也可能不符合「有人居住」的要件。這種情況下,通常只會構成普通竊盜罪,而非加重竊盜罪。

Q: 如果我親人之前有前科,這次會判更重嗎?

A: 有前科確實會增加被認定為「累犯」的可能性,累犯依規定是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然而,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法院在審酌累犯是否加重刑期時,具有裁量權,並非強制。法院會綜合考量這次犯罪的情節、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再犯風險等因素,來決定是否加重刑期或僅在法定刑度內從重處罰。

Q: 偷竊時被發現,為了逃跑推了屋主一把,罪名會變重嗎?

A: 是的,罪名會變得非常重!如果在竊盜過程中,為了脫逃、湮滅證據或保住贓物,而對被害人施加強暴脅迫(例如推打、威脅),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竊盜罪就會立即轉化為更重的「準強盜罪」。若又同時涉及夜間侵入住宅等加重事由,甚至可能構成「加重準強盜罪」,刑期將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跳,比加重竊盜罪嚴厲許多。

Q: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法院判輕一點?

A: 有幾個關鍵方向:首先,鼓勵親人坦承犯行並展現悔意,這是法院考量犯後態度的重要依據。其次,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這對量刑有非常正面的影響,甚至可能爭取到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若有其他有利於親人的證據或情況(例如因經濟困頓、家庭變故等),也應向法院說明爭取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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