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釐清員工侵占竊盜:關鍵法律區別與案例解析

釐清員工侵占竊盜:關鍵法律區別與案例解析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財產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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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指控「侵占」或「竊盜」,這對任何員工來說都是晴天霹靂。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指控,您可能會感到困惑、焦慮,甚至不知所措。到底「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為什麼公司會這樣告我?這些問題,都可能讓您夜不能寐。

作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竊盜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差異,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釐清自身情況,讓您在面對這些指控時,不再茫然無助。理解這些法律概念,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釐清關鍵:竊盜與侵占,一線之隔!

在台灣的刑法裡,「竊盜罪」和「侵占罪」都屬於侵害財產的犯罪,但兩者間有著決定性的區別,而這個區別的判斷核心,就在於物品當時是否仍在原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管領力」範圍內。

簡單來說:

  • 竊盜罪:您是從「別人管得住」的地方,偷偷拿走東西。這代表您必須「破壞」原持有人的管領力,才能將物品據為己有。
  • 侵占罪:您拿走的東西,原本就已經在您的「合法或不法持有」下,或者物品已經「脫離原持有人的管領」(例如遺失物),但您卻產生不法據為己有的念頭。

搞懂這個核心概念,對於判斷您所面臨的指控,至關重要。

刑法怎麼說?一窺竊盜與侵占的法條構成要件

讓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條文怎麼規定:

竊盜罪:破壞他人穩固持有

針對「竊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有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法條的白話解釋是:當您在別人仍然有能力管理、控制的範圍內,以偷偷摸摸或趁人不備的方式,將別人的「動產」(例如現金、手機、商品等)據為己有,破壞了物品原有的穩定持有關係,這就可能構成竊盜罪。

侵占罪:由持有轉為所有

再來是「侵占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針對「普通侵占罪」的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條文的重點在於,您在侵占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 「持有」 了這項物品。這個「持有」可能是公司交付給您的(例如職務上保管的財物、公務用品),也可能是您因為其他原因而取得的。但無論如何,您原本對該物品的持有是基於某種關係(例如借用、保管),物品所有權仍屬於公司或他人。如果此時您動了「想據為己有」的念頭,並付諸實行,將其變更為自己的所有,就可能構成普通侵占罪。

此外,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這指的是您侵占的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已經脫離原所有人管領力的物品(例如在路上撿到的錢包)。雖然這與員工侵占的直接關聯性較低,但理解其區別能更完整認識侵占罪的範疇。

無論竊盜或侵占,都必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不論是竊盜罪還是侵占罪,一個共同且關鍵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必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這指的是您心裡欠缺合法理由,卻意圖將財物納入自己的實際支配與管理,並打算像物品主人一樣去使用、收益或處分它。如果沒有這種「據為己有」的意圖,即使行為可能造成一些損害,也不會構成這兩種犯罪。

從生活化案例看懂差異

理論聽起來有點複雜?沒關係,我們來看幾個生活中的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好地理解竊盜與侵占的區別。

案例一:誤拿物品與竊盜的界線

小陳是便利商店的店員,某天下班時,他看到店內貨架上有一瓶高級威士忌,一時起了貪念,便將其放入自己的包包,未經結帳就帶出了店外。事後,小陳被公司報警指控竊盜。小陳辯稱,他只是想「暫時保管」一下,或者認為自己已經「取得」了這瓶酒,不算是竊盜,應該是侵占。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屬於「竊盜罪」。關鍵在於,這瓶威士忌在小陳拿走之前,仍然擺放在便利商店的貨架上,處於店家的「實際管領」之下。即使小陳手裡拿著酒,但只要他還沒完成結帳,就沒有破壞店家對這瓶酒的「穩固持有關係」。他未經結帳就帶出店門,顯然是想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變成自己的,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破壞他人持有」並「據為己有」,因此構成竊盜。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物品已經在您手上,但如果它仍在原持有人的「管領力」範圍內(例如商店裡的商品、辦公室的公務電腦),您未經同意擅自取走並據為己有,就可能構成竊盜。

案例二:職務保管與侵占的實例

王經理負責公司倉庫的物料管理,他可以合法接觸並保管許多公司資產。公司最近有一批報廢的舊設備,王經理將這些設備移到他自己的私人倉庫存放,並在公司詢問時謊稱設備已經「處理掉」或「不見了」。實際上,他打算將這些舊設備轉賣牟利。

法院怎麼看?

法院可能會認為這屬於「普通侵占罪」。因為王經理在將設備轉移到私人倉庫之前,就已經基於職務之便,「合法持有」這些公司報廢設備。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公司,他只是負責保管。當他產生將這些設備據為己有、打算轉賣的「不法所有意圖」,並將其私自移置、隱瞞真相時,他就把原本的「持有」狀態變成了「所有」狀態。這種「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正是侵占罪的典型特徵。

指導意義: 對於員工而言,如果職務上需要接觸或保管公司財物,務必清楚界定「持有」與「所有」的界線。一旦動了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的念頭,並做出實際行為,即可能構成侵占。

員工被告侵占或竊盜?您該知道的應對原則

如果您不幸面臨員工侵占或竊盜的指控,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原則和思考點:

1. 釐清「不法所有意圖」

這是判斷您是否構成犯罪的核心。您是否真心有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的意圖?

  • 誤拿或誤用: 如果您只是不小心拿錯、誤用,並非故意要佔為己有,且發現後立即歸還或澄清,這通常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合理誤認: 若您有合理理由誤認為該物品已廢棄、無主或屬於自己,也可能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使用與所有: 區分是「暫時使用」還是「永久據為己有」。例如,借用公司公務車處理私事,可能涉及公司內部規定或背信等問題,但不一定構成侵占或竊盜(除非您打算把車賣掉)。

2. 回溯「物品管領力」的狀態

  • 物品當時在誰的掌控下? 如果物品還在公司或同事的日常管理範圍內,您卻偷偷取走,傾向竊盜。
  • 物品是否已由您持有? 如果物品已由您保管、領用或暫時持有,之後您才想佔為己有,傾向侵占。
  • 物品是否已脫離掌控? 如果物品是公司遺失的、被丟棄的,您撿到後占為己有,則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

3. 保留證據,回溯事件經過

  • 書面文件: 任何與物品領用、歸還、報廢、盤點相關的文件紀錄。
  • 通訊紀錄: 與主管、同事之間關於物品的對話紀錄。
  • 人證: 有無其他同事可以證明您的行為或意圖。
  • 時間點: 釐清您取得物品的時間點,以及您被指控的時間點,這對判斷「管領力」和「意圖形成」非常重要。

結語

面對「員工侵占被告」的指控,理解「竊盜罪」與「侵占罪」的法律界限,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這兩種罪名雖都涉及財產,但其構成要件與證明重點卻大不相同。關鍵在於您取得物品時,該物品的「管領狀態」以及您內心的「不法所有意圖」。

即便被公司指控,也請保持冷靜,仔細回想事件的來龍去脈,並運用本文所提供的法律概念進行初步判斷。您的清白,往往就藏在這些細微的法律區別之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不小心拿錯公司物品算侵占嗎?

A: 不一定。關鍵在於您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您只是不小心拿錯,並非故意要佔為己有,且在發現後立即歸還或主動澄清,通常不會構成侵占罪。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客觀行為與主觀意圖。

Q: 公司說我「竊取」,但我認為我是「侵占」,這有差嗎?

A: 當然有差,而且是天壤之別!「竊盜」代表您是從公司「仍在管領中」的物品下手,破壞了公司的持有;「侵占」則表示物品本來就在您的「持有」下,或是已經「脫離公司管領」(如遺失物),您才產生據為己有的意圖。兩者構成要件不同,在法庭上可能導致不同的證據攻防策略與判決結果。

Q: 我只是暫時拿走公司東西,沒有要據為己有,這樣也犯法嗎?

A: 即使您聲稱只是「暫時拿走」或「借用」,如果您的行為客觀上已經讓公司喪失對物品的控制,且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您有「不法所有意圖」(例如,長期不歸還、謊稱遺失、將物品隱匿等),仍然可能構成犯罪。意圖的判斷是綜合性的,不僅看您怎麼說,更看您怎麼做。

Q: 什麼情況下,我拿走公司物品可能會被認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A: 若您能證明:1. 您是基於誤認該物品已廢棄、無主,且這種誤認是合理可信的;2. 您是依循公司規定或慣例取得該物品,且沒有超出授權範圍;3. 您在意識到可能觸法後,主動且積極地嘗試歸還或澄清。這些情況都可能作為您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的有利證明。

Q: 如果我已經把東西還給公司了,還會被起訴嗎?

A: 歸還物品是積極彌補損害的行為,對於爭取不起訴或減輕刑責會有幫助,但並不代表一定不會被起訴。檢察官或法院仍會審查您在拿走物品當下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是否起訴或判刑,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您後續的歸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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