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業務侵占罪加重刑責?被告必知的法律應對策略

業務侵占罪加重刑責?被告必知的法律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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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罪,您正面臨的法律挑戰

當您被指控涉及業務侵占罪,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程序,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您可能不清楚業務侵占罪的定義、刑責有多重,甚至不明白哪些情況會讓刑期加重。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業務侵占罪的法律規定、常見的加重因素,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自身處境,並知道如何採取行動。

什麼是業務侵占罪?核心構成要件解析

業務侵占罪,顧名思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業務上的便利,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的他人財物。這與一般的侵占罪不同,因為它涉及到一種信賴關係的破壞,因此法律對其處罰也較重。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構成業務侵占罪需要符合幾個要素:

  • 您是「從事業務之人」 :這裡的「業務」範圍很廣,不限於公司正式職稱,只要是您因工作需要,反覆處理同種類事務,並因此會接觸到他人的財物,都可能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例如,業務員代收貨款、經理處理公司公款、甚至派駐外地的負責人管理公司資產,都可能符合這個定義。
  • 侵占的是「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指您合法地,但因為業務關係而持有(事實上管領)的他人財物。比如您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公司交給您保管的公物、或者您因職務之便取得的現金。
  • 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與「侵占行為」 :您主觀上想將這些財物據為己有,並實際執行了侵吞、挪用、變賣等行為,將這些屬於他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例如,將客戶預付款項挪作私用,不繳回公司。

業務侵占罪的「加重」因素,您必須了解!

業務侵占罪本身的法定刑度就比普通侵占罪重,但在某些情況下,您的刑責還可能進一步加重。

累犯:當前科影響現在

如果您過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且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後,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構成「累犯」。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您的業務侵占罪刑期將會在本刑的基礎上,加重最高達二分之一。這表示法院可能會判處更重的刑罰,例如原本可能判一年,加重後可能變成一年半。

「連續犯」的歷史與影響:舊法與新法的差異

在過去,如果行為人基於同一個概括的犯意,多次進行業務侵占行為,且犯罪手法、對象、時間點都很接近,會被認定為「連續犯」。

然而, 《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的規定已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刪除。在舊法時期,連續犯雖然會加重刑期,但整體上會被「論以一罪」,對被告而言通常較為有利,因為多個犯罪行為只被視為一個罪名。新法廢除連續犯後,每一次的業務侵占行為都將被視為獨立的罪名,依「數罪併罰」原則處理,法院會分別判斷每個罪行的刑期,再合併定一個應執行的總刑期。這可能導致最終的總刑期比舊法時期來得長。

不過,如果您的案件發生在94年1月7日修法之前,法院會依循「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哪一個對您更有利,並適用對您較輕的法律。

實際案例解析:從他人經驗看您的應對方向

以下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讓您更了解業務侵占罪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被認定與判決。

案例一:積極和解,爭取緩刑的轉機

小陳是一名在公司服務多年的業務經理,因一時手頭緊,將代收客戶的幾筆貨款(金額不大)挪為己用,沒有及時繳回公司。公司發現後報警處理,小陳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檢視小陳的背景,他多年前曾因一件小案件被判過刑,因此本次再犯構成累犯。然而,小陳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都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更重要的是,他積極籌措資金,將侵占的款項全數償還給公司,並與公司達成和解,取得了公司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雖然認定小陳構成業務侵占罪且為累犯,但考量他已全額賠償、達成和解,且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因此依據《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最終,法院判處小陳有期徒刑4個月,並給予緩刑,讓他免除了入監服刑的可能。

案例二:累犯的影響與職務範圍的認定

老張是某公司派駐海外分公司的負責人,負責管理當地營運與資金。他利用職務之便,陸續侵占了公司交付的公款約數十萬元。警方調查發現,老張過去曾因偽造文書案件被判刑,且在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下業務侵占罪。

法院審理時,明確認定老張身為海外分公司負責人,其管理資金的職務行為屬於「業務」,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更重要的是,由於老張有前科且符合累犯的要件,法院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此案凸顯了「業務」定義的廣泛性,以及累犯對刑期加重的顯著影響。

被告應對策略:如何爭取有利結果?

面對業務侵占指控,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積極採取的應對策略,這些策略在實務上對爭取較輕的刑期或有利的判決至關重要:

坦承犯行,展現悔意

在偵查和審理階段,如果您確實有侵占行為,坦承犯行通常會被法院視為具有悔意,這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相較於矢口否認、推卸責任的態度,誠實面對通常能獲得法院更好的評價。

積極賠償,尋求和解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盡力償還您所侵占的款項或財物,並與被害公司積極協商,達成和解。一旦達成和解,取得被害公司的諒解書,這對法院的量刑會有非常正面的影響,甚至可能成為您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的重要依據。法院會認為您有彌補損害的誠意。

評估酌減可能性 (情狀顯可憫恕)

即使您面臨較重的刑期,法律上仍有《刑法》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的規定,讓法院在特殊情況下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然而,這條文的適用標準非常嚴格,並非所有個人困境都能符合。法院通常要求客觀上必須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即使判處最低法定刑度仍嫌過重的情形。通常單純的經濟困難或一時貪念,較難單獨構成適用本條的理由。但在配合積極賠償、和解等因素下,仍有機會爭取。

爭取緩刑,避免入監

如果您的刑期最終被判在二年以下,且符合《刑法》第74條規定的條件(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前科符合特定規定),您可以向法院爭取緩刑。緩刑意味著您暫時不需入監服刑,只要在緩刑期間內遵守法院的規定,並未再犯其他罪行,刑罰就會失效。

總結:面對業務侵占指控,您不是孤單一人

面對業務侵占的法律指控,理解相關法條、評估自身的法律風險,並積極採取行動至關重要。從了解業務侵占的定義與加重因素,到透過坦承、賠償、和解來爭取有利的判決,每一步都將影響您的未來。請記住,積極面對問題、採取實質行動,是您爭取最好結果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業務侵占罪的「業務」範圍到底有多廣?我只是一個基層員工也會算嗎?

A: 《刑法》對「業務」的認定採廣義解釋,不限於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特定職稱。只要您在工作上,基於反覆為同種類行為的目的,並且因此會接觸或持有他人的財物,就可能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例如,收銀員、倉管人員、銷售業務員、採購人員等,即便只是基層員工,只要其職務涉及持續性的財物處理,都有可能符合業務侵占罪中「業務」的定義。重點在於您是否「因業務而持有」該財物。

Q: 我被指控多次侵占,這樣會被判很多個罪名嗎?刑期會怎麼算?

A: 在《刑法》94年修正後,原有的「連續犯」規定已經廢除。這意味著,如果您在修法後(即94年1月7日之後)多次進行業務侵占行為,這些行為通常會被視為數個獨立的罪名。法院會針對每一次的侵占行為分別論罪科刑,然後再依《刑法》「數罪併罰」的原則,定一個您應執行的總刑期。這可能導致最終的總刑期比舊法時期單一論罪更長。但如果您的侵占行為發生在修法之前,則會適用對您較有利的舊法規定。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不好,無法一次償還所有侵占的金額,還有機會爭取輕判嗎?

A: 即使無法一次償還所有金額,積極表達償還意願並提出具體的還款計畫,仍是爭取輕判的重要因素。您可以嘗試與被害公司協商分期還款,並簽訂和解協議。即使無法全額償還,只要展現出積極彌補損害的誠意,並有實際還款行為,法院在量刑時仍會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關鍵在於您的「犯後態度」和「彌補損害的努力」。

Q: 《刑法》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的適用條件很嚴格嗎?我個人面臨的困難可以算嗎?

A: 是的,《刑法》第59條的適用標準確實非常嚴格。它要求犯罪情狀必須達到「顯可憫恕」的程度,也就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並且即使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仍然覺得過重。單純的個人經濟困難、家庭變故或一時貪念,通常不足以單獨構成適用此條文的理由。但如果這些困難是導致您犯罪的特殊且極端原因,並且您在犯後有積極的悔過、賠償行為,法院仍有可能綜合考量。這需要具體個案判斷,並非所有情況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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