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屬侵占告您?業務侵占被告必讀:告訴時效與自保策略

親屬侵占告您?業務侵占被告必讀:告訴時效與自保策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侵占罪刑事訴訟
LINE

業務侵占告您?釐清親屬間侵占的告訴時效與自保之道

業務侵占的指控,特別是當指控來自您的親屬時,往往讓人倍感壓力與困惑。您可能不明白,明明是在處理工作或協助家人事務時發生的款項往來,怎麼會演變成嚴重的刑事指控?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與「侵占罪」相關的關鍵概念,特別是親屬間侵占罪的「告訴乃論」特性,以及這對您案件的影響。了解這些,將幫助您更清晰地應對。

什麼是「侵占」?我為什麼會被告?

侵占罪,簡單來說,就是您原先合法持有他人的財物,卻在某個時間點起了不法佔為己有的念頭,並付諸行動。

根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關鍵是「持有他人之物」與「變易持有為所有」。

  • 持有: 指您對這筆錢或這個物品,原本是基於合法原因(例如幫忙保管、代為處理、暫時借用)而管理或支配。在業務侵占的脈絡下,這通常是指您因職務或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的財物。
  • 變易持有為所有: 這是侵占罪成立的核心。意思是您將原本「代管」或「借用」的他人之物,轉變成您「自己所有」的意圖,並透過實際行為表現出來,例如拒絕歸還、擅自花用、藏匿不報等。

親屬間的特殊規定:「告訴乃論」的關鍵

一般侵占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也能主動偵辦。但親屬間的侵占,法律有特別的考量。

根據《刑法》第338條準用《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

刑法第324條第2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表示,如果指控您侵占的是您的五親等內血親(例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等,不含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那些是絕對免刑)或三親等內姻親(例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等),那麼這類侵占罪就屬於「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對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意味著:

  1. 被害人必須在特定期間內提出合法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偵辦。
  2. 被害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一旦撤回,案件就會終結,且不得再次提出告訴。

告訴期間的黃金六個月:您必須知道的時效問題

既然是告訴乃論,就有限制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六個月」的期間非常關鍵,它不是從「侵占行為發生」時開始算,而是從告訴人「知悉犯人」時開始算。

「知悉犯人」不是憑空猜測,而是要「確信」!

實務上,法院對於「知悉犯人」的認定非常嚴謹。並非告訴人「懷疑」您有侵占行為,六個月的時效就開始計算。而是告訴人必須對您「變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行為,有了「確信」的認知,才算知悉。

【實務案例改編】

小陳是一位家族企業的會計主管,他的妹妹小美也在此企業中任職。小陳因信任小美,將一筆公司款項交由她代為處理匯款事宜。起初,小美都按時提交匯款證明。然而,有一次小陳在核對帳目時,發現有一筆款項的匯款證明遲遲未提供,且向小美詢問時,小美開始推託,並之後就停止了所有的帳務報告,也拒絕正面回應小陳的詢問。小陳雖然心裡有疑慮,但想著是親妹妹,不願馬上撕破臉。直到數個月後,小陳發現小美的消費習慣明顯改變,且多次追問下,小美明確表示這筆錢她已經挪作他用,不會歸還了。這時,小陳才「確信」小美已經侵占了公司的款項。

法院在判斷時效時,會以小陳「確信」小美已侵占的那個時間點作為六個月告訴期間的起算點,而不是小美第一次推託或停止報告的時候。這強調了「確信」而非單純「懷疑」的重要性。

撤回告訴:一把雙面刃

如果告訴人(通常是您的親屬)決定撤回告訴,這對您來說是一個好消息。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案件就會被「不受理」,您就不會被定罪。但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代表撤回告訴是不可逆的,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就同一件事重新提告。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不只一個人,例如您與其他家人被認為是共同侵占,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會及於所有共同被指控侵占的人。

不受理判決:告訴逾期的一線生機

如果告訴人提出的告訴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期間,或者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那麼法院就不會進入實體審理,而是會直接做出「不受理」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對您來說非常重要。一旦法院諭知「不受理」,就代表這件刑事案件不會再繼續下去,您也不會因此背負刑事責任。

【實務案例改編】

阿明在家族經營的貿易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協助處理海外客戶的貨款。有一次,客戶的一筆款項匯入了阿明個人帳戶,阿明聲稱是幫公司代收,但遲遲未轉入公司帳戶。公司老闆(同時是阿明的姊姊小花)多次催討無果,在某次家族會議中,阿明明確表示這筆錢他已經花掉了,沒錢還。小花當時就認為阿明侵占了公司的貨款。然而,小花因為顧及親情,一直猶豫,直到一年後才決定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審理後發現,小花在阿明明確表示不還款時,就已經「確信」阿明侵占了,但卻拖了一年多才提告,明顯超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案「不受理」,小花雖然損失了公司款項,但阿明也不會因此被判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時間點的判斷至關重要。如果您能證明告訴人提告時已逾期,這將是您案件的一大轉機。

結論:掌握時效,積極應對

面對親屬間的業務侵占指控,您首先要釐清自己與該財物之間的關係,以及對方指控的具體時間點。特別是:

  • 確認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 如果指控您的是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則屬於告訴乃論。
  • 計算告訴期間是否逾期: 這六個月的時效是從告訴人「確信」您有侵占行為時開始計算。仔細回想與整理相關證據,判斷告訴人何時真正「知悉」您的行為。
  • 評估和解可能性: 由於是告訴乃論,透過和解或調解促使告訴人撤回告訴,是終結刑事案件的有效途徑。

記住,了解法律規定並仔細檢視案件細節,是您應對指控的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親戚告業務侵占,是不是一定會被判刑?

A: 不一定。如果您的案件屬於親屬間的侵占,依規定是「告訴乃論」。這意味著告訴人必須在知悉您侵占行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告訴逾期,或者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就會做出「不受理」判決,您就不會被定罪。

Q: 什麼時候算是對方「知悉」我侵占?

A: 實務上,「知悉」指的是告訴人對您「變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行為有「確信」的認知,而非僅僅是「懷疑」。舉例來說,如果您明確拒絕歸還財物,或者擅自處分財物被對方發現,且對方明確意識到這是侵占行為,才算知悉。這需要客觀證據來支持。

Q: 如果對方撤回告訴,他們以後還能再告我嗎?

A: 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告訴人撤回告訴,就不能再就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出告訴。這是一個不可逆的法律效果,對您有利。

Q: 我該如何證明告訴已經逾期了?

A: 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告訴人早在提告前六個月就已經「確信」您有侵占行為。這可能包括:雙方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相關文件(如民事訴訟狀中對方已明確提及您侵占)、或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對方知悉的時間點。這些證據將是您主張告訴逾期的重要依據。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