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犯罪刑責解析:經濟被告的法律指南

財產犯罪刑責解析:經濟被告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財產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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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指控:您必須了解的法律基礎

面對經濟犯罪的指控,您是否感到無所適從、心煩意亂?台灣的法律體系複雜,涉及財產的犯罪類型更是多樣,從輕微的竊盜到嚴重的強盜,刑責輕重差異巨大。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將是您釐清現況、妥善應對的第一步。本文將以白話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核心概念,以及可能影響您判決的關鍵因素。

財產犯罪的基本類型與刑責

財產犯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企圖「不法取得」他人財物或利益。根據行為手段的激烈程度與對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刑法將其區分為不同的罪名:

竊盜罪:秘密取物

竊盜罪是最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其特點是行為人以「秘密」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或無法即時反抗的情況下,將他人的動產取走。如果是不法佔用他人不動產,也視同竊盜罪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搶奪罪:公然奪取

搶奪罪的特點是「公然」且直接地從被害人手中搶取財物。相較於竊盜罪,搶奪罪的手段更為直接,對被害人身體的衝擊也更大,但尚未達到強暴、脅迫使其無法反抗的程度。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盜罪:暴力壓制

強盜罪是財產犯罪中最嚴重的一種,行為人透過「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進而取得財物。其關鍵在於使用了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影響刑期的關鍵因素:您必須知道的法律概念

除了了解具體罪名,還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會顯著影響最終的刑期判決:

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

如果您被指控多項犯罪,法院並不會將所有罪名的刑期簡單相加。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的數罪會「併合處罰」。而《刑法》第51條則進一步規定了「定應執行刑」的原則,即法院會在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刑期以上,各罪合併總刑期以下,決定一個最終應執行的總刑期,但最高不得逾30年。這項「限制加重原則」旨在避免因多罪相加導致刑期過苛,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罪的關聯性、同質性、行為傾向等給予適度折扣。

累犯:刑責可能加重

如果您曾因犯罪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在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構成《刑法》第47條所稱的「累犯」。成為累犯後,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然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並非機械式地一律加重,而是會裁量是否有加重最低本刑的必要,這為個案正義提供了彈性空間。

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短期刑的替代方案

對於刑期較輕的案件,法律提供了避免入監服刑的機會。依《刑法》第41條規定,若您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特定條件,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將刑期折算成罰金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社會服務代替服刑)。這對於維持正常生活,避免短期監禁的負面影響至關重要。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原則上會被沒收。若無法沒收,則會「追徵其價額」。然而,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則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此外,考量到沒收的公平性,《刑法》第38條之2也允許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酌情不宣告或酌減沒收,例如過苛、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所需。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如何應用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件中這些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多次犯案,刑期如何計算?

情境故事: 小許因一時衝動,在半年內多次在不同超商竊取小額商品,甚至在一次竊盜中損壞了店內物品。他過去曾因竊盜罪被判刑並執行完畢。這次再次被捕,小許非常焦慮,擔心所有罪名會讓他面臨極重的刑罰。

法院怎麼說: 針對小許的案件,法院首先會對他所犯的每一起竊盜行為分別判處刑期。由於他過去有過徒刑執行完畢的紀錄,這次再犯屬於「累犯」,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會針對其個別罪名加重刑期。同時,考量到他在部分案件中有自首行為,也會給予適當減輕。最終,法院將小許所有罪行的刑期合併計算,定出一個「應執行刑」。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多起小額犯罪,一旦累積起來,加上累犯身分,最終的總刑期仍可能遠超想像。

案例二:性質類似的經濟犯罪,會不會「罰上加罰」?

情境故事: 老李因為資金周轉不靈,在短短幾個月內利用不同手法多次詐取他人財物,包含詐騙、業務侵占等。這些犯行雖然手法略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不法取得財物。老李很擔心,這些同性質的犯罪會導致他被「罰上加罰」,刑期無限堆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老李這類案件時,會特別考量各罪之間的「犯罪類型同質性」以及「責任非難重複性」。也就是說,如果所犯的數個罪名都屬於性質相似的財產犯罪(例如都是為了錢),且犯罪時間密集,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會給予適當的「刑罰折扣」。這表示,雖然犯了很多次,但若情節、目的、侵害法益都具有高度相似性,法院會避免過度重複評價,最終的總刑期可能會比單純加總來得輕。

實務操作建議:為您的案件爭取最佳結果

面對經濟犯罪的指控,除了了解法律條文,積極的應對策略至關重要:

  • 釐清自身行為與罪名: 準確理解您的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條,以及其構成要件與刑責,是有效辯護的基礎。
  • 重視犯後態度: 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對法院量刑有正面影響。法院在科刑時會將「犯罪後之態度」納入考量。
  • 理解數罪併罰原則: 如果您涉及多起案件,務必了解數罪併罰的運作方式,這關係到最終的總刑期。法院會依據限制加重原則,給予適當的刑罰折扣。
  • 警惕累犯風險: 若您曾有前科,請務必了解累犯的定義及其可能導致的刑期加重。這是一個嚴肅的警示,應極力避免。
  • 爭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對於符合條件的短期刑期,爭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避免入監服刑、維持正常生活的重要機會。
  • 妥善處理犯罪所得: 主動返還犯罪所得給被害人,不僅能展現犯後悔悟,也能避免犯罪所得被沒收或追徵。

結論:掌握資訊,從容應對

面對經濟犯罪的指控,資訊的掌握與策略的運用是關鍵。了解財產犯罪的類型、數罪併罰的計算方式、累犯的影響,以及易科罰金、犯罪所得沒收等規定,能讓您在法律程序中更具信心。請記住,積極的面對與妥善的準備,將是您度過難關的重要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經濟犯罪」?它和一般的財產犯罪有什麼不同?

A: 在台灣法律上,「經濟犯罪」並非一個獨立的罪名,它通常是指涉及金錢、財產或經濟活動的不法行為,涵蓋範圍很廣,像是詐欺、背信、侵占、洗錢、證券交易法相關犯罪等。而「財產犯罪」如竊盜、搶奪、強盜,則專指直接侵害他人財產所有權的犯罪。經濟犯罪往往情節更複雜,涉及層面更廣,可能與公司治理、金融秩序等議題相關,罰則也可能更重。

Q: 如果我被指控多項財產犯罪,最終刑期會怎麼算?

A: 這會牽涉到「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的程序。法院會先對您所犯的每一項罪行分別判處刑期,然後再依據《刑法》第51條規定,綜合考量所有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同質性、犯罪傾向等因素,在個別刑期中最長者之上,各刑合併總刑期之下,決定一個最終要執行的總刑期,但最高不得超過30年。這意味著並非所有刑期簡單加總,而是會給予一定的刑罰折扣。

Q: 我之前有前科,這次又犯了財產犯罪,會怎麼樣?

A: 如果您過去曾因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並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構成「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您的刑期可能會被加重最高二分之一。不過,目前實務上,法院會依據個案具體情節,裁量是否有加重最低本刑的必要,並非機械式地一律加重。

Q: 如果我已經把犯罪所得還給被害人了,還會被沒收嗎?

A: 根據《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原則上會被沒收。但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依該條文的但書規定,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這代表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影響沒收判斷的重要因素,也能展現您良好的犯後態度。

Q: 我有可能不用坐牢,改繳罰金或做社區服務嗎?

A: 是的,這就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依《刑法》第41條規定,如果您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特定條件(例如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就有機會聲請將刑期折算成罰金繳納,或轉換為社會勞動服務。這能讓您避免入監服刑,維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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