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人財產被沒收?家屬異議全攻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親人財產被沒收?家屬異議全攻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律點通
2025-06-27
5分鐘
刑事財產沒收執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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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財產被沒收,我該怎麼辦?家屬被害人必讀的執行異議指南

當您最親愛的家人面臨法律問題,甚至導致家庭財產可能被法院「沒收」時,那種焦慮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您可能會想:這筆錢、這棟房子,明明是我的,為什麼也會被沒收?我能做些什麼來保護我的權益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在台灣,當法院裁定沒收財產時,作為家屬被害人,您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主張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沒收裁定執行異議」這個概念。這篇文章會引導您釐清狀況,並提供實際可行的建議。

什麼是「沒收」?為什麼我的財產也會受影響?

簡單來說,「沒收」是國家依法將犯罪所得或與犯罪相關的特定財產,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這通常發生在刑事案件中,目的是剝奪不法利得,維護社會公平。

然而,有時候被沒收的財產,可能在法律上登記在您的家人名下,但實際上卻是您辛苦賺來的,或是您與家人共同擁有的。在這種情況下,您就成了法律上的「第三人」,您的財產權益可能因此受到波及。這時,您就需要了解如何提出「執行異議」來保障自己。

面對沒收執行,家屬有哪三條路可以走?

當法院的沒收判決已經確定,或行政執行機關開始執行沒收時,您作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第一條路:如果您認為「沒收判決本身」有問題(針對判決實體內容)

如果您的財產被法院判決沒收確定,但您是該案的「第三人」(也就是不是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害人),而且您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所以沒有機會參與到當時的沒收程序,您可以向原先做出判決的法院,聲請撤銷這份沒收確定判決。這是在挑戰判決本身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白話解釋: 如果您是無辜的第三人,對沒收判決不服,必須在知道判決確定的30天內提出聲請,但如果判決確定已經超過5年,就不能再聲請了。這條路是針對「判決內容」本身有意見時使用的。

請注意: 提出聲請撤銷沒收判決,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沒收的執行程序。除非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才可能命令停止執行。

第二條路:如果您認為「執行程序」有問題(針對執行方式或程序瑕疵)

如果沒收裁定是由「行政執行署」來執行,而您是對執行命令、執行方式、程序是否合法等感到不滿,例如執行人員的行為不符規定,或是執行的範圍有誤,您可以向行政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白話解釋: 這條路是針對「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提出異議,例如執行單位有沒有按照規定來,而不是針對財產「是不是我的」這個實體問題。這就像是您在抱怨送貨員的服務態度或送貨方式,而不是抱怨貨物本身有問題。

重要提醒: 聲明異議原則上也不會停止執行。而且,行政執行機關通常只會審查程序是否合法,不會去判斷被沒收的財產是不是真的屬於您。如果您的問題是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那就要走第三條路了。

第三條路:如果您認為「被沒收的財產是您的」(針對財產所有權實體爭議)

這是家屬被害人最常遇到的情況。如果您主張被執行沒收的財產,實際上是屬於您所有,而且您有足夠的權利可以排除這次的強制執行(例如您有這筆財產的所有權狀、買賣契約等),那麼您應該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白話解釋: 這條路是專門用來解決「財產所有權歸屬」的實體爭議。您要向法院證明,這筆被沒收的財產確實是您的,而不是您家人(被執行人)的。這是最直接保障您財產權的法律途徑。

重要提醒: 無論是聲明異議還是提起異議之訴,都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一旦執行程序完成(例如財產已經被拍賣並點交),就來不及了!

實際案例分享:別走錯路,別錯過時間!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該怎麼做:

案例一:我說股票是我的,執行署會信嗎?

小美繼承了父親的股票,但這些股票卻登記在一位親戚名下。後來,這位親戚因為欠稅,行政執行署要查封拍賣這些股票。小美急忙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主張這些股票雖然名義上在親戚名下,但實際上是她父親留給她的,是她的財產,要求撤銷扣押命令。

結果: 行政執行署駁回了小美的異議。

為什麼? 行政執行署解釋,他們處理的聲明異議,只看執行程序有沒有問題,例如查封程序符不符合規定。至於「這筆股票到底是不是小美的」這種實體所有權的爭議,行政執行署無權判斷,也不是聲明異議的範圍。小美如果真的要證明股票是她的,應該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給家屬的啟示: 如果您是主張財產所有權,千萬不要只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那會白費力氣。您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才能真正解決財產歸屬的問題。

案例二:房子都拍賣點交了,還能說異議嗎?

老王在多年前曾因債務問題,名下一棟房子被法院假扣押。後來,這棟房子經過強制執行程序,已經被拍賣,甚至點交給了買方。這時,老王才想起要提出異議,主張這棟房子其實是屬於他太太的,請求撤銷執行。

結果: 法院駁回了老王的異議。

為什麼? 法院指出,無論是聲明異議還是第三人異議之訴,都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本案中,房子都已經拍賣並點交了,執行程序已經結束,即使老王的主張有道理,也因為錯過了時機,無法再救濟了。

給家屬的啟示: 執行程序的時間非常寶貴!一旦您發現家人的財產可能被沒收或執行,務必立即採取行動。拖延只會讓您錯失保障自己權益的黃金時機。

保護您的財產,您可以這樣做!

  1. 立即釐清狀況: 收到任何與沒收或執行相關的通知,務必仔細閱讀,了解是哪個單位在執行(法院?檢察署?行政執行署?),以及執行的標的是什麼。
  2. 判斷爭議性質: 您的爭議是針對「沒收判決本身不公」?還是「執行程序有瑕疵」?還是「被沒收的財產根本是我的」?釐清這點,才能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
  3. 掌握黃金時間: 很多法律程序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例如30天、5年、執行程序終結前)。一旦錯過,就可能失去救濟機會。務必在時效內採取行動。
  4. 保存所有證據: 任何能證明您對財產所有權的資料,例如所有權狀、買賣契約、銀行轉帳紀錄、繼承文件、未參與沒收程序的證明、執行命令等,都請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結論:積極面對,保障權益

面對親人財產被沒收的困境,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請您務必保持積極,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正確的行動。透過本文的指引,希望您能更清楚如何區分不同的救濟途徑,並有效保護您和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您的積極,是保障自己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不知道親人的財產被法院判決沒收了,錯過了30天的期限怎麼辦?

A: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規定,30天的期限是從您「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算。如果您確實是非因過失而不知情,且能提出證據證明您是近期才知悉,仍有可能在知悉後30天內聲請撤銷。但請注意,判決確定後若已逾五年,就不能再聲請了,這是一個絕對的期限。

Q: 我提出異議後,財產會立刻停止被拍賣或處置嗎?

A: 不一定。原則上,無論是聲請撤銷沒收判決(依《刑事訴訟法》)或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都不會自動停止執行。您需要另外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並可能需要提供擔保金,由法院或執行機關裁量是否停止。只有當法院認為您的異議有充分理由,或停止執行有必要時,才會裁定停止。

Q: 我該如何證明被沒收的財產是我的,而不是我親人的?

A: 證明財產所有權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據。例如:不動產的所有權狀、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繼承證明、繳納稅款的收據、銀行轉帳紀錄、資金來源證明、財產登記資料等。如果是動產,則可能需要購買憑證、發票、收據、使用證明等。證據越完整、越能證明財產的合法來源和實際歸屬,對您的主張越有利。

Q: 如果我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被駁回了,我還有其他補救辦法嗎?

A: 是的。如果行政執行署駁回您的聲明異議,您可以針對該駁回決定,在法定期限內(通常是3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執行署的決定。但請記住,行政執行署只審查程序問題,如果您主張的是實體所有權,最終仍可能需要透過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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