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注意:您的財產被「偷」還是被「A」走了?
身為公司負責人,您日理萬機,但若不幸面臨公司資產不明短少的情況,您是否曾困惑:這究竟是員工「偷」走,還是受託人「侵占」了呢?別小看這兩字的差異,它可是影響您維護公司權益、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關鍵!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刑法》中「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幫助您在面對財產損失時,能夠精準判斷、有效應對。
竊盜罪與侵占罪:一線之隔的關鍵區別
要區分竊盜與侵占,最核心的判斷點在於:當財物被取走時,它是否還在被害人的「管領力範圍內」?
1. 竊盜罪:悄悄奪走,破壞您的穩固持有
竊盜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竊取」他人財物。這代表什麼呢?就是這件物品在被拿走之前,仍然處於您的實力支配之下,即使是暫時放置或您在看管中,只要您沒有放棄或遺忘它,它就還在您的「管領力」範圍內。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文解釋: 如果某人偷偷摸摸地,在您還擁有或看管著您的動產(例如現金、筆電、設備等)時,把它拿走據為己有,那就是竊盜。而對於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的非法佔據,則稱為「竊佔」。關鍵是,物品是在您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從您的支配範圍內取走。
2. 侵占罪:合法持有,卻變心據為己有
侵占罪的重點則在於行為人「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這表示,行為人一開始是合法地持有您的財物(例如您委託他保管、借用給他、租給他等等),但後來卻起了不法的心思,將本屬於您的東西,據為己有或轉給第三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文解釋: 想像一下,您把公司公務車鑰匙交給員工去辦事,結果他卻私自把車賣掉,或者把您委託他保管的公款轉入自己帳戶。這些行為都屬於侵占,因為他一開始是合法取得並持有您的財物,但之後才產生了不法占有的意圖。
實務案例解析:從生活情境看懂竊盜與侵占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兩者的差異,讓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
案例一:機車置物籃的手機,是「偷」不是「撿」
某天,顧先生將手機暫時放在機車置物籃裡,準備進入法院辦理事務。此時,路過的陳先生看到手機,起了歹念,直接將手機取走。陳先生的行為,構成竊盜罪。
為何是竊盜? 法院認為,顧先生雖然將手機放在置物籃,但這只是暫時性的放置,他並沒有遺忘或放棄這支手機,對手機的支配力並沒有消失。雖然持有關係看似「鬆散」,但手機仍處於顧先生的「管領力」範圍內。陳先生未經同意取走,就是破壞了顧先生的持有,因此是竊盜。
案例二:房地過戶後的門扇,是「侵占」不是「偷」
林先生原本擁有一處房地,後來這塊房地透過法拍程序,所有權轉移給了他人。林先生在搬離後,卻將房地上的大門和倉庫門拆除並運走。
為何是侵占? 這些門扇已附著在建物上,隨著房地所有權的移轉,所有權也一併轉移給了新的買主。雖然林先生過去曾是房地所有權人,對其有事實上的管領,但他拆走門扇的行為,是在他明知門扇已不屬於自己、卻仍將其據為己有的情況下發生,這就是典型的「變易持有為所有」的不法意圖,屬於侵占行為。
公司負責人:遇到狀況,如何自保?
當您發現公司財產可能遭到不法侵害時,以下幾點是您必須立即採取的行動:
- 立刻釐清物品狀態: 詳細記錄物品被取走時的具體情境,是誰、何時、何地、如何取走?物品當時是處於您的嚴密看管下,還是您已交付給對方保管?這對判斷罪名至關重要。
- 盡可能蒐集證據: 監視器畫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人證詞、合約文件、物品價值證明、財產清點紀錄等,都是有利的證據。越完整、越即時的證據,對您越有利。
- 判斷行為人與物品的關係: 行為人是陌生人?是員工?是合作夥伴?他對該物品原本就具有合法權限(如保管、使用)嗎?這直接影響是構成竊盜還是侵占。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保障公司權益
竊盜罪與侵占罪雖然都涉及對他人財產的不法侵害,但其構成要件與法律認定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對於公司負責人而言,理解這些差異,不僅能幫助您在第一時間正確判斷情況,更能引導您採取有效的法律行動,為公司追回損失,維護應有的權益。記住,精準的判斷與充足的證據,是您在法律戰場上致勝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電腦被離職員工帶走,是竊盜還是侵占?
A: 這要看該電腦在離職前,員工是否僅是「使用權」而非「持有權」。如果電腦是公司配發給員工使用,員工僅有暫時支配權,所有權和主要管領力仍屬於公司。離職時若未歸還而帶走,可能構成侵占罪。但如果員工是偷偷拿走公司財產登記以外的電腦,則可能構成竊盜。建議您檢視當初的契約或公司規定,並蒐集相關證據(如電腦財產編號、領用紀錄、離職交接清單等),證明電腦所有權屬於公司,並已告知員工應歸還。
Q: 公司帳戶裡的資金被會計挪用,該如何追究?
A: 會計人員通常會被授予處理公司資金的權限,因此他們是合法持有這些資金。若會計將公司資金挪為私用,則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屬於「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您應立即凍結相關帳戶、清查帳目、蒐集資金流向證明(銀行對帳單、匯款紀錄、會計憑證等),並向警方報案,同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Q: 如果發現公司設備被外部廠商私自搬走,怎麼辦?
A: 這通常會構成竊盜罪。因為該設備在公司,即便外部廠商可能因業務接觸,但設備的所有權和主要管領力仍屬於公司。外部廠商未經同意擅自搬走,就是破壞了公司的持有關係。您應立即清點損失、調閱監視器畫面、詢問現場目擊者、保留相關合約或往來紀錄,並向警方報案。
Q: 若不確定是竊盜還是侵占,報案時該怎麼陳述?
A: 您無需自行判斷具體罪名,重點是清晰、完整地陳述「事實經過」。例如:物品的名稱、數量、價值;物品當時所處的狀態(是放在哪裡?誰在看管?是否已交付給對方?);發現物品不見的時間點;以及您懷疑的對象和原因。警方或檢察官會根據您提供的客觀事實,來認定適用的法條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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