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員工侵占業務款項?公司負責人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員工侵占業務款項?公司負責人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業務侵占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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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侵占業務款項?公司負責人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身為公司負責人,您努力經營,卻可能面臨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的窘境。當信任破裂,甚至造成公司鉅額損失時,除了心痛,更重要的是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公司權益,追究不法行為人的責任。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業務侵占罪」的法律眉角,助您釐清權利、採取行動!

什麼是「業務侵占罪」?我的員工會構成嗎?

當員工利用其業務上的便利,將公司交由其管理或持有的財物,私自佔為己有,這就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這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法條怎麼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明確規定了業務侵占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構成業務侵占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 從事業務之人: 行為人必須是因其職務或職責,反覆從事特定事務的人。例如,公司的業務員負責收款、會計處理帳務、司機運送貨物等,都屬於「從事業務之人」。
  • 業務上持有之物: 行為人侵占的財物,必須是他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但所有權屬於公司的物品,例如業務員代收的貨款、會計經手的公款等。
  •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這是最重要的核心!行為人原本是合法持有這些財物,但卻產生了將這些財物「據為己有」的意圖,並實際做出侵占的行為,例如收取客戶款項後,不繳回公司,私自挪用。

刑責有多重?

業務侵占罪的刑責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照《刑法》第38-1條規定,犯罪所得,原則上都會被沒收。即使這些錢已經被花用或轉移,法院仍然可以追徵其價額,務求讓犯罪者無法從中獲利。但如果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該部分就不會被宣告沒收或追徵。

員工多次侵占,法律怎麼算?

許多時候,員工的侵占行為不是只有一次,而是長期、多次發生。這在法律上會有不同的認定。

「連續犯」已廢除,現在怎麼辦?

在民國94年(西元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前,有所謂的「連續犯」規定,意思是只要行為人基於同一個犯罪意圖,多次犯下同一種罪,就會被視為「一罪」,但會加重其刑。許多舊案例都依此論處,導致總刑期可能較短。

然而,這項規定已經被刪除了! 這代表,如果員工是多次、單獨地侵占公司財物,現在原則上會被認定為「數罪併罰」,也就是每一次的侵占行為都算一罪,法院會分別判刑,然後將這些刑期加起來。這可能導致不法行為人面臨的總刑期顯著增加。

不過,實務上仍可能存在「接續犯」的概念。如果行為人的數個侵占行為,在客觀上具有緊密的關聯性,而且在主觀上是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例如在很短的時間內、用相同的手法多次侵占,仍然可能被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但這需要法院個案判斷,並非必然。

犯過錯的員工,會被「加重」或「減輕」刑責嗎?

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行為人的犯罪動機、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以及是否有前科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累犯加重,但有彈性

《刑法》第47條規定了「累犯」:如果曾經因為故意犯罪被判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又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原則上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聽起來很嚴格,但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西元2019年)指出,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導致罪刑不相當,因此法院在個案中仍有裁量權,可以審酌是否加重。這表示,即使是累犯,法院也會依據實際情況,衡量其是否值得加重。

緩刑與量刑的關鍵

《刑法》第74條規定,如果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沒有特定前科),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

實務上,法院在考量是否給予緩刑時,非常重視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以及被害人是否願意和解。如果員工能展現真誠悔意,並積極彌補公司損失,甚至獲得您的諒解,將大幅增加獲得緩刑的機會。反之,若毫無悔意或不願賠償,即使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也可能不給予緩刑。

真實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以下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業務侵占罪在實務上的運作。

案例一:誠信破產的業務主管

王經理是公司資深的業務主管,負責拓展大客戶業務並收取工程款項。在一次內部稽核中,公司發現他長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支付的工程款,金額高達上百萬元。經公司提告後,法院認定王經理確實構成業務侵占罪。

有趣的是,王經理過去曾因詐欺罪被判刑,照理說屬於「累犯」,刑期應該加重。但法院審酌他的前案與本次業務侵占罪性質上無直接關聯,且考量本案法定最低刑度已足以反映其罪責,最終並沒有加重其刑。這正是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發揮作用的典型案例,顯示法院在累犯加重上,擁有更彈性的裁量權,不再是機械式地一律加重。

案例二:自首後的掙扎與代價

小林是公司會計,負責處理日常帳務和現金收支。由於一時貪念,他開始陸續挪用公司公款,總金額達數百萬元。當內部查核趨嚴時,小林知道紙包不住火,主動向公司自首,並在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也先歸還了部分款項。

儘管小林有自首並部分賠償,法院考量其侵占金額龐大,且在刑事程序進行中,未能與公司達成完整的和解,也未將剩餘款項全數歸還。因此,雖然自首讓他的刑期獲得減輕,但法院最終仍判處他一年多的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未歸還的犯罪所得。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自首和坦承犯行固然有助於減輕刑責,但若未能完全賠償被害人損失,且未積極爭取和解,仍可能影響緩刑的宣告和最終的量刑。

公司負責人,您可以這樣做!

當不幸發生業務侵占事件時,身為負責人,您必須採取果斷且正確的行動,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

發現侵占,立即行動!

  • 及時報案與提告: 一旦發現侵占情事,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保全證據。
  •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侵占行為相關的證據,包括:
  • 帳務明細、銀行對帳單、收據、發票
  • 合約、客戶簽收單、匯款紀錄
  • 內部查核報告、員工簽呈、工作紀錄
  • 與員工的通訊紀錄(如Line、電子郵件、錄音檔等) 這些都是證明犯罪事實和侵占金額的關鍵。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您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不法行為人請求賠償因侵占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這樣可以避免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的繁瑣程序。

預防勝於治療:強化內部管理

除了事後追究,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從源頭杜絕業務侵占的機會:

  • 權責分明: 將收款、記帳、核帳等關鍵職務,分配給不同人員負責,避免一人獨攬大權,形成舞弊空間。
  • 定期查核: 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的財務帳務進行查核,特別是現金收支和應收帳款,並進行盤點。
  • 透明化流程: 建立明確、標準化的款項收付流程,並要求業務員或相關人員按時繳回款項並提供憑證,所有流程都應有書面紀錄。
  • 員工教育: 定期對員工進行法治觀念教育,明確告知業務侵占的法律後果,強化其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

結語

面對員工業務侵占,公司負責人承受的壓力與損失是巨大的。但請記住,法律是您捍衛權益的有力後盾。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蒐集證據,並採取積極的法律行動,您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挑戰,最大程度地追回損失,並為公司建立更安全的營運環境。強化內部管理,更是長久之計,能有效降低未來發生類似事件的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侵占的錢花掉了,還能追回來嗎?

A: 即使員工將侵占的錢花用殆盡,或轉移至其他地方,您仍有機會追回。依照《刑法》第38-1條關於「犯罪所得沒收」的規定,法院會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如果無法實際沒收(例如錢已花光),法院會追徵其價額。此外,您也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追討損失。即使對方沒有現金,法院仍可能判決其以其他財產(如不動產、薪資)進行賠償。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員工是不是「從事業務之人」?

A: 判斷員工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關鍵在於其職務內容是否涉及反覆性地處理、管理或接觸公司的財物。例如,業務員負責收款、會計負責帳務、採購人員負責款項支付、司機負責運送貨物並代收貨款等,這些都可能使其成為「從事業務之人」。判斷的重點在於職務的性質,而非其職稱。如果員工的職務本身就包含處理或持有公司財物的責任,即便不是高階主管,也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Q: 如果員工承諾會賠錢,我可以撤告嗎?

A: 業務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或法院得知犯罪事實,就會啟動偵查和審判程序,不受被害人是否提告或撤告的影響。因此,即使員工承諾賠償,您也不能撤回告訴來終止刑事程序。然而,員工的賠償行為和您願意和解的態度,對於法院在量刑時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有助於減輕員工的刑責,甚至爭取緩刑的機會。

Q: 員工侵占金額不高,還需要提告嗎?

A: 即使侵占金額不高,仍建議您提起告訴。首先,這能明確表達公司追究不法行為的立場,遏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其次,雖然金額不高,但業務侵占罪的法定刑是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仍屬重罪。透過法律程序,不僅能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也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最重要的是,如果不追究,可能會給其他員工錯誤的訊號,認為侵占行為成本低,助長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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