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企業負責人必看:沒收裁定與執行異議的自保策略

企業負責人必看:沒收裁定與執行異議的自保策略

律點通
2025-06-27
5分鐘
刑事刑事沒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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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身為企業負責人,突然面臨公司或個人資產被「沒收」或啟動「強制執行」的困境時,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這不僅關乎財產損失,更可能影響企業的營運與您的聲譽。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您需要的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清晰、實用的應對策略。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沒收裁定」與「執行異議」的法律概念、適用情境,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掌握關鍵時機,有效捍衛自身權益。

沒收裁定與執行異議,您分得清嗎?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沒收」通常指法院剝奪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措施,多見於刑事案件。而當法院或行政機關要將這些被宣告沒收的財產實際取走時,就會進入「執行」程序。此時,如果您認為沒收裁定本身有問題,或是執行過程不合法,就有機會提出「異議」來尋求救濟。但這兩種「異議」的性質、適用法條和時機點大不相同,務必仔細區分。

挑戰沒收判決本身:第三人撤銷聲請的黃金30天

如果您並非刑事案件的被告,卻因為案件的沒收判決,導致您名下的合法財產被沒收,且您在沒收程序中並非因過失而未能參與或知悉,那麼,刑事訴訟法為您提供了特殊的救濟途徑——第三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

這項權利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白話來說,如果您是無辜的第三人,對被沒收財產擁有合法權利,且在沒收程序中毫不知情,您必須在知道沒收判決確定的30天內,向做出該判決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請特別注意,這個「30天」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喪失權利;而且,即使您後來才知情,但如果判決確定已經超過五年,也無法再聲請撤銷。因此,時間是您最大的敵人。

挑戰執行過程:聲明異議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當沒收判決確定後,進入實際執行階段時,如果您對執行程序本身有疑慮,例如執行機關查封了不該查封的財產,或執行方式不合法,這時就屬於「執行異議」的範疇。

執行異議主要分為兩種:

  • 聲明異議: 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這種異議是針對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等提出。例如,查封的財產並非沒收裁定所指,或執行程序有瑕疵。您需要向執行機關提出,他們會以裁定方式處理。

  • 第三人異議之訴: 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如果您主張對被執行沒收的財產擁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實體權利(例如,您是該財產的真正所有權人,而非被沒收對象),這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判決您是否真的擁有該財產的權利。

無論是哪種執行異議,都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一旦財產已經被拍賣、交付或過戶,程序就可能被認定為終結,您的異議權利也將隨之喪失。

企業資產保全案例:掌握時機的關鍵性

我們來看一個企業負責人可能面臨的真實情境。假設您公司名下有一批重要機具,因故被法院「假扣押」。後來,這批機具被移轉到另一個「本案執行」程序中,並被拍賣。您原以為只要拍賣款項還沒發放,就還有機會提出異議,主張這批機具其實屬於公司,不應被執行。

然而,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當假扣押的標的物被移轉進行本案執行程序,並完成了拍賣等處置行為,即使拍賣所得的價金尚未交付,假扣押的執行程序也可能被視為已經終結。這意味著,您如果想透過「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撤銷拍賣程序,主張財產權利,將會因為錯過「執行程序終結前」這個關鍵時機而被駁回,屆時您只能轉而主張對拍賣價金的權利,而無法取回機具本身。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判斷「執行程序終結」的時點,對於您能否成功救濟至關重要。

企業負責人應對沒收執行的行動指南

面對沒收或執行,立即採取行動是保護您和公司資產的唯一途徑:

  • 釐清沒收性質:首先判斷您面臨的是刑事沒收、民事執行還是行政執行,這決定了您應適用的法律途徑。
  • 嚴守時效:無論是刑事訴訟法下的30天不變期間,或是強制執行法下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所有救濟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一旦錯過,權利將難以挽回。
  • 蒐集完整證據:所有主張都必須有確鑿的證據支持,包括您對財產的合法權利證明、您知悉判決或執行行為的日期、以及執行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證明。
  • 區分挑戰標的:您是要挑戰「沒收判決本身」的合法性,還是「執行程序」中的不當行為?這會引導您走向不同的法律程序。

結論

企業負責人肩負重任,面對法律挑戰更需謹慎。沒收裁定與執行異議是複雜的法律領域,涉及時效、程序與實體權利的多重判斷。及早釐清狀況、掌握關鍵時機並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是您保護企業與個人資產的唯一途徑。請務必將本文提供的資訊作為初步參考,並在實際情況發生時,立即採取應對措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資產被查封了,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確認查封的性質(是假扣押、本案執行、還是刑事沒收的執行),以及執行機關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若您認為查封有問題,應立即確認執行命令內容,並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準備好證明您對該資產有合法權利的證據。

Q: 如果我對沒收判決完全不知情,但財產已經被沒收了,還有救嗎?

A: 如果您是「第三人」,且「非因過失」而未參與沒收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9條,您可以在「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天內」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撤銷。但請注意,判決確定後超過五年的絕對時效限制。

Q: 什麼是「執行程序終結」?我怎麼知道我的案件是否已經終結?

A: 「執行程序終結」是判斷您能否提出異議的關鍵時間點。一般而言,當執行標的物已脫離執行處置,例如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債權已受償或分配完畢等,就可能被認定為終結。在假扣押案件中,若假扣押標的物被調卷進行本案執行程序並完成處置,假扣押執行程序也會被視為終結。建議您向執行機關查詢案件進度,或尋求專業協助判斷。

Q: 我發現被沒收的財產其實是我個人所有,不是公司的,這會影響救濟途徑嗎?

A: 會的。如果財產所有權人是「第三人」(即非刑事案件被告),且該財產是其合法所有,那麼無論是聲請撤銷沒收判決,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都需要證明您對該財產的「合法權利」。這將是您主張權利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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