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重竊盜」別輕忽!解析兇器認定與刑責,你該知道的法律眉角

「加重竊盜」別輕忽!解析兇器認定與刑責,你該知道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竊盜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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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收到「加重竊盜」的傳票或起訴書時,心裡可能充滿了疑惑和不安。尤其當案件涉及「攜帶兇器」這個要件時,許多人會想:我明明沒有要傷害人,只是帶了工具,為什麼會變成加重竊盜?

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準備。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攜帶兇器竊盜罪」的認定標準,包括哪些物品會被視為「兇器」、何謂「攜帶」,以及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

什麼是「加重竊盜」?跟一般竊盜差在哪?

在台灣,《刑法》將竊盜行為區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這是最基本的竊盜罪名,只要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就可能構成。無論竊盜是否成功,未遂犯也會受罰。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就是您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偷偷拿走別人的東西,且有佔為己有的念頭,就構成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重點在「攜帶兇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當普通竊盜行為,加上特定的「加重事由」時,就會變成加重竊盜罪,刑責會更重。其中一項最常見的加重事由,就是「攜帶兇器」。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您在行竊時「攜帶兇器」,刑期就提高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被告來說,是影響非常大的差異,因為最低刑期從無到有,一下子就變成六個月。

「兇器」的定義超乎你想像!

這裡的「兇器」,定義可能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不只刀槍才算。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判斷標準是採取客觀說,也就是說:

  • 種類不限: 任何「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物品」都算。
  • 不需有行兇意圖: 法院判斷時,不會去管您攜帶這項物品的主觀意圖是不是要用來傷害人,只要物品本身客觀上有危險性,就可能被認定為兇器。即使您只是想用它來撬開門鎖,也可能被認定為兇器。

哪些常見物品曾被認定為「兇器」?

實務上,許多您可能認為只是工具的物品,都被法院認定為兇器,例如:

  • 螺絲起子 (因質地堅硬、頂端尖銳)
  • 剪刀
  • 鋸子
  • 鐮刀
  • 鋼筋
  • 拔釘器
  • 甚至路邊的石塊 (只要足以構成威脅)

在現場拿到也算「攜帶」?

「攜帶」這個詞,也不僅限於您從家裡或外面帶到竊盜現場的物品。法院實務上,對於「攜帶」的認定非常廣泛:

  • 不限從他地攜帶: 即使您是在行竊現場,臨時取得並持用某樣物品,只要該物品符合「兇器」的定義,仍會被認定為「攜帶兇器」。

這表示,就算您是徒手進入,但在竊盜現場隨手拿起一把菜刀撬開抽屜,這把菜刀也可能被認定為您「攜帶」的兇器。

別怕,透過「真實案例」讓你秒懂!

案例一:螺絲起子,竊盜工具也是兇器?

情境: 有位王先生,晚上出門時習慣性地帶了手電筒和一把螺絲起子,因為他有時會幫朋友修點東西。某天他手頭緊,臨時起意想去偷車上的財物,於是就用他隨身攜帶的螺絲起子敲破車窗,拿走了車內的物品。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把螺絲起子雖然是常見工具,但它由金屬製成,質地堅硬,頂端尖銳,客觀上確實足以對人構成生命或身體上的威脅。因此,即使王先生當時只是想用它來破壞車窗,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這把螺絲起子仍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兇器」,王先生的行為也因此被認定為「攜帶兇器加重竊盜」。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判斷是否為「兇器」,看的不是您心裡怎麼想,而是物品本身有沒有可能傷人。所以,即使是您日常使用的工具,在竊盜行為中,也可能讓您面臨更重的罪名。

案例二:現場取得,也算「攜帶」兇器?

情境: 李先生潛入一處工地,想竊取一些建材。他發現工地大門鎖著,於是隨手撿起一旁掉落的廢棄鋼筋,用力撬開了門鎖,然後進入竊取物品。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根鋼筋雖然是工地現場的物品,但它質地堅硬,可以用來撬開、破壞物品,如果用來攻擊人,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所以它被認定為「兇器」。而李先生撿起鋼筋並使用,就被視為「持有」並「使用」了這項兇器,符合了「攜帶」的要件,因此也成立了「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了「攜帶」的廣泛定義。您不一定要從家裡帶工具來,只要在犯罪現場臨時取得並使用具有危險性的物品,就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就地取材,也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我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一旦被認定為「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比普通竊盜嚴重許多:

  • 刑期加重: 法定刑度為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普通竊盜的最高五年,加重竊盜的最低刑期直接拉高到六個月,這意味著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機會大增。

  • 共同正犯責任: 如果您的案件是多人共同實施,即使只有其中一人攜帶兇器,其他共同參與者也可能因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的關係,一同負擔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的責任。

  • 累犯加重: 如果您過去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在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的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例如這次的加重竊盜罪),就會構成累犯(《刑法》第47條)。原本法律規定累犯必須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75號解釋中指出,這種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在某些個案中可能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據個案情節,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這對累犯的量刑有重大影響。

  • 沒收: 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如兇器)或犯罪所得的財物,原則上都可能被法院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 量刑考量: 法院在決定最終刑期時,會根據《刑法》第57條,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的態度(例如是否坦承、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等多種因素,來決定最適合的刑度。

律點通給你的實用建議:

  1. 理解「兇器」的廣泛性: 任何可能對人身構成威脅的物品,即使是日常生活中的工具,都可能被認定為兇器。在涉入類似案件時,務必釐清當時是否有攜帶或使用這類物品。
  2. 重視犯後態度: 犯罪後的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是否有意願向被害人賠償、是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都是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的重要因素。積極面對並展現悔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處罰。
  3. 注意共同正犯責任: 如果案件涉及多人,即使您沒有直接攜帶兇器,也可能因為共同犯意而負擔相同的加重竊盜罪責。了解自己在共同犯案中的角色和責任非常重要。
  4. 累犯並非必然加重: 若您是累犯,請務必了解釋字第775號解釋對累犯量刑的影響。這代表法院在個案中可以裁量是否加重您的刑期,而非一律加重。您可以向法院說明具體情狀,爭取合理處置。

結論

面對加重竊盜的指控,深入了解相關法條和實務見解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本篇文章旨在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讓您對於「攜帶兇器竊盜」的構成要件和可能面臨的後果有更全面的認識。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當前的法律挑戰,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拿的工具會被認定為「兇器」?

A: 法院對「兇器」的認定非常廣泛,不限於刀槍。任何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物品,即使您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都可能被認定為兇器。例如,螺絲起子、剪刀、鋸子、鋼筋等,都曾被法院認定為兇器。重點在於物品本身的「危險性」,而非您的使用目的。

Q: 我只是在現場隨手撿了東西用,也會算「攜帶兇器」嗎?

A: 是的,即使您不是從外面帶進竊盜現場,而是在現場臨時取得並使用該物品,只要該物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符合兇器定義),法院仍會認定您構成「攜帶兇器」。例如,在廚房隨手拿起菜刀撬開抽屜,或在工地撿拾鋼筋撬鎖,都可能被認定為攜帶兇器。

Q: 如果我根本沒有要傷害人,只是用工具撬開門,還會被認定為攜帶兇器竊盜嗎?

A: 是的,正如前面所解釋的,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兇器」時,主要看的是物品本身客觀上是否具有危險性,足以對人身構成威脅,而不會去考慮您當時的主觀意圖是否要傷害人。因此,即使您只是將螺絲起子用來撬門,只要它被認定為危險物品,仍會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Q: 我有竊盜前科,這次又被抓,會不會被判更重?

A: 您可能會面臨「累犯」的加重。如果您的前一次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的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加重竊盜就是),原則上會構成累犯。不過,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在個案中可以依情節裁量是否加重您的刑期,並非一律加重。因此,您仍有機會向法院說明具體情狀,爭取合理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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