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入竊盜案,被指控是「共犯」怎麼辦?
當您被捲入一場竊盜案,尤其是被指控為『結夥共犯』時,心裡是不是充滿了疑惑與不安?『結夥三人以上』究竟代表什麼?我只是把風、開車,這樣也算嗎?判刑會很重嗎?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專為您梳理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結夥三人竊盜』的法律概念、實務認定標準,以及您現在能做些什麼來面對。
什麼是「結夥三人竊盜」?加重在哪裡?
首先,竊盜罪的基本定義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經過同意,把別人的動產偷偷拿走,而且是為了自己或其他人不法佔有的意圖。這是一般竊盜罪,最高刑期是五年。
但如果您的情況符合某些「加重條件」,刑責就會更重。而『結夥三人以上』就是其中一種最常見的加重條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竊盜行為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刑期就會從「六個月以上」開始起跳,最重仍是五年。看到沒有?最輕的刑期提高了,這代表法律認為多人一起犯案對社會的危害更大,處罰也就更嚴厲。
共同正犯與「結夥」的關鍵
要構成「結夥三人以上」,首先得了解什麼是『共同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這表示,就算您沒有親自下手拿東西,只要您跟其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想法(犯意聯絡),並且在犯罪過程中分擔了其中一部分行為(行為分擔),無論是把風、開車接應、提供工具,甚至只是在場聲援,都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這些共同正犯都會被計入『結夥』的人數中。
最重要的來了:『在場性』是關鍵!
實務上,法院對於「結夥三人以上」的認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指出:「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這句話的意思是,即使您事前參與了策劃或討論,但如果案發當下您並不在犯罪現場,也沒有實質參與或分擔任何犯罪行為,那麼您就不會被計入『結夥三人』的人數中。這一點對於釐清您的法律責任非常重要!
實際案例告訴你:到底算不算「結夥」?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貼近生活的案例:
故事一:小陳的「把風」代價
小陳和他的兩位朋友計畫去一間會館偷東西。案發當晚,其中一位朋友負責翻牆入侵,另一位朋友則在會館外頭把風,而小陳則負責監看周遭動態,並在需要時提供工具。三個人各司其職,最終成功竊取了財物。法院在審理時認定,雖然小陳沒有親自進入竊取,但他與其他兩人有明確的犯意聯絡,而且在現場分擔了把風、監看、提供工具等行為,這些都屬於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因此,小陳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被算入『結夥三人』的範圍,最終被判了加重竊盜罪。
這個故事的啟示: 只要您在犯罪現場,即使是把風、接應、提供工具等間接協助,只要有參與,都可能被算入『結夥』人數,構成加重竊盜罪。
故事二:阿明「人沒到」的爭議
阿明和兩位朋友計畫一起去竊盜。他們事先討論了細節,但到了案發當天,阿明因為臨時有事,只負責開車載朋友到目的地,然後就離開了現場,並沒有實際參與竊盜的過程。檢察官最初還是把阿明算進了『結夥三人』。但在後續審理中,法院發現,雖然阿明參與了事前謀議,但他實際執行竊盜時並不在場,也沒有分擔任何竊盜行為。最終,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裁定阿明不應被計入『結夥三人』的人數。雖然他仍可能因其他協助行為被追究責任,但至少避免了『結夥加重』的刑責。
這個故事的啟示: 事前有討論不代表一定會被算入『結夥三人』。關鍵在於,您在犯罪實施當下是否有「在場」並「參與分擔」行為。這對您的案情影響巨大!
除了「結夥」,還有哪些可能影響判決?
除了『結夥』,還有其他因素會影響您的判決結果:
1. 累犯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您過去曾被判有期徒刑,並且在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例如這次的加重竊盜罪),那麼您就會被認定為『累犯』。一旦構成累犯,您的刑期將可能被加重最高達二分之一。這是您必須嚴肅面對的狀況。
2. 犯罪所得沒收與和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如果您能將竊盜所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這不僅能讓法院在量刑時考量您的悔意(《刑法》第57條『犯罪後態度』),也可能讓法院不再宣告沒收您已歸還的犯罪所得。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對您的案件會有非常正面的影響。
身為共犯被告,現在該怎麼辦?
面對法律訴訟,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
1. 誠實面對,釐清事實
仔細回想案發經過,釐清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特別是您是否「在場」以及具體「分擔」了什麼行為。這對法官判斷是否構成「結夥三人」至關重要。不論您選擇坦承或否認,都要對事實保持清晰的認知。
2. 積極展現悔意,彌補損害
如果條件允許,主動返還贓物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是爭取較輕量刑的重要因素。這會讓法官認為您有悔改之心,並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 了解自身處境
務必清楚自己被指控的具體法條和可能的後果。了解這些資訊能幫助您做出更明智的判斷,應對偵查和審判過程。
結論
『結夥三人竊盜』確實是一種加重刑責的犯罪,但並非所有參與者都會一概而論。關鍵在於您是否在犯罪實施時「在場」並「分擔」了實際行為。面對指控時,除了釐清事實,積極的悔改態度和對被害人的彌補,都是您爭取有利判決的重要籌碼。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法律處境,並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風、開車接送,算不算「結夥三人竊盜」的共犯?
A: 是的,即使您沒有親自下手竊取財物,但只要您在犯罪現場(或附近)負責把風、開車接送、提供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協助犯罪的進行,且與其他共同犯罪者有事先的犯意聯絡,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計入『結夥三人』的人數。這屬於刑法第28條所規範的共同正犯行為,仍會面臨加重竊盜的刑責。
Q: 我們有三個人計畫偷東西,但當天只有兩個人實際進入行竊,我人沒到現場,這樣還算「結夥三人」嗎?
A: 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結夥三人以上』的認定,必須以在犯罪現場實際參與、分擔實施行為的人為限。如果您雖然參與了事前計畫,但案發當天人並不在現場,也沒有實際分擔任何竊盜行為,那麼您將不會被計入『結夥三人』的人數。然而,您仍可能因事前謀議或提供其他幫助,而被認定為共犯(例如教唆犯或幫助犯),但罪名與刑責的嚴重性可能有所不同。
Q: 如果我把偷來的東西還給被害人了,或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判決會比較輕嗎?
A: 是的,這對您的判決會有非常正面的影響。根據《刑法》第57條的量刑標準,法院會考量您的『犯罪後態度』。主動返還贓物、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都顯示您有悔意,願意彌補錯誤。此外,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也對您有利。
Q: 我以前有案底(前科),這次又因為竊盜被抓,會被判更重嗎?
A: 很有可能。如果您曾經因為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下這次的加重竊盜罪,您就會被認定為『累犯』(《刑法》第47條)。一旦構成累犯,法院依法將會加重您的刑期,最高可達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有前科確實會讓您的刑責變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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