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您是否曾感覺到有人監視、騷擾,即使下班後也無法擺脫?這些令人心生畏懼的行為,可能就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要保護您的對象。這部於2022年6月1日施行的法律,旨在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及隱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跟騷法》的重點,助您擺脫職場跟騷陰影,重拾平靜。
跟蹤騷擾,到底是什麼?
《跟騷法》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不僅限於物理上的跟隨,更涵蓋了現代社會中常見的數位騷擾。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D0080211_A_3],構成跟蹤騷擾需符合以下核心要件:
- 行為方式多元:包含實際跟蹤、守候,或透過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等數位方式持續干擾。
- 行為對象:針對您本人,或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親友 [D0080211_A_3]。
- 反覆或持續:非偶發一次,而是有時間上的密集性與頻繁度 [TNHM_113_上易_411_20240912_1]。
- 違反意願:您已明確表達拒絕,但行為人仍置之不理。
- 與性或性別有關:指基於性別、性取向等動機的行為。若對親友實施,則不限此要件 [TNHM_113_上易_411_20240912_1]。
-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您主觀感到恐懼,且客觀上已影響正常作息、社交或工作 [TNHM_113_上易_411_20240912_1]。
- 八種行為態樣:如監視行蹤、言語威脅、不當追求、散布有害名譽訊息、濫用個資等。
法律如何保護你?
當您不幸遭遇跟蹤騷擾時,法律提供了層層保護機制:
警察機關的介入:書面告誡
報案後,警察會立即處理並調查 [D0080213_A_7]。若初步認定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警察會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 [TNDV_111_跟護_3_20220719_1],警告其停止騷擾。警察也會轉介相關保護服務。
法院的保護令
若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仍持續騷擾,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D0080211_A_5],您可以自行聲請,或在特定情況下由親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為您聲請。聲請保護令免裁判費。
保護令的內容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 [D0080211_A_12],可包括:禁止跟騷行為、命令對方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命令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
刑事責任:讓跟騷者付出代價
- 跟蹤騷擾罪: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TNHM_113_上易_411_20240912_1],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罪:若行為人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TCHM_112_上易_782_20240314_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非告訴乃論」,刑責更重。
職場跟騷案例:不再是新聞,而是身邊真實故事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跟騷法》如何應用:
案例一:訊息轟炸與性別意涵
小雅(化名)遭前同事阿華(化名)長期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愛慕、辱罵、威脅等訊息,甚至打電話到公司騷擾。這些行為讓小雅心生畏懼,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與工作。法院認定阿華的行為符合《跟騷法》中「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等要件,最終判處拘役 [TNHM_113_上易_411_20240912_1]。此案例強調,即使沒有肢體接觸,單純的數位騷擾,只要涉及性或性別意涵並造成恐懼,即構成跟騷。
案例二:無視告誡與保護令,刑責加重
阿強(化名)因職場性騷擾被投訴後,仍持續對被害人小玲(化名)騷擾,包括住家守候與傳送訊息。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後,阿強仍不停止,小玲因此聲請保護令。儘管法院已核准保護令,阿強仍持續違反。最終,法院認定阿強的行為同時構成跟蹤騷擾罪與違反保護令罪,並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判處更重的刑罰 [TCHM_112_上易_782_20240314_1]。此案例警示,違反保護令將面臨嚴峻的刑事責任。
職場跟騷,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跟蹤騷擾,絕不要隱忍!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
立即報警,尋求公權力介入
感覺被跟蹤騷擾時,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會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 [D0080213_A_7] 立即處理並調查,這是啟動法律保護的第一步。
妥善蒐集證據,讓事實說話
證據是關鍵。請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通訊記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電子郵件、社群媒體訊息。
- 影像與聲音:電話錄音、錄影、照片、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
- 輔助證明:記錄騷擾事件的日記、因騷擾而就醫的身心科紀錄、目擊證人證詞。
了解程序,善用法律工具
- 書面告誡:警方若認定有犯罪嫌疑,會核發書面告誡。
- 聲請保護令:若行為人經告誡後仍持續騷擾,務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獲得更全面的法律保護。
尋求專業協助
您也可以向社政、衛生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尋求保護扶助、身心治療諮商等服務。
結語:擺脫陰霾,重拾生活主導權
《跟騷法》賦予職場被害人強大法律武器。面對跟蹤騷擾,勇敢站出來,積極蒐證、報警、聲請保護令,是保護自己的最佳途徑。您的身心安全與生活品質至關重要。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指引,幫助您擺脫跟蹤騷擾的陰霾,重新掌握生活主導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跟蹤騷擾行為一定要「與性或性別有關」嗎?
A: 是的,這是《跟騷法》的核心要件之一。行為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基於追求、性別歧視、性別認同等動機而實施的跟蹤騷擾行為。但請注意,這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定義是廣泛的,不限於生理性別,也包含社會性別、性取向等。然而,如果行為人是對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施跟蹤騷擾,則不以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
Q: 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直接聲請保護令,不用先給書面告誡?
A: 根據實務見解 [TNDV_111_跟護_3_20220719_1],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5條第2項)通常適用於「緊急且高風險」的個案,目的是為了避免危害立即發生,因此可以不受書面告誡先行程序的限制。但如果警察已經核發了書面告誡,則法院會傾向認為應由被害人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自行聲請保護令,以避免程序上的疊床架屋。
Q: 如果對方只是傳訊息給我,沒有實際跟蹤,也算跟蹤騷擾嗎?
A: 算的!《跟騷法》明確指出,跟蹤騷擾行為不限於實際跟蹤,也包括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只要行為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讓您「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即使只是透過訊息騷擾,也可能構成跟蹤騷擾罪。
Q: 收到書面告誡後,對方還是繼續騷擾怎麼辦?
A: 如果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在兩年內仍持續對您進行跟蹤騷擾,您就具備了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資格。保護令具有更強的法律強制力,能有效禁止行為人再次騷擾。同時,行為人若違反保護令,將會面臨更重的刑事責任(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我要怎麼證明我「心生畏怖」?
A: 「心生畏怖」是主觀感受,但需要客觀證據來支持。您可以記錄下每次騷擾事件的日期、時間、內容和您的感受,這可以作為日記或筆記。如果因為騷擾導致您失眠、焦慮、食慾不振等身心狀況,建議尋求身心科醫師的協助並保留就醫紀錄,這些都是證明您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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