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侵案:加害人刑期、假釋與後續追蹤,您該知道的法律權益

職場性侵案:加害人刑期、假釋與後續追蹤,您該知道的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性侵害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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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陰霾:了解職場性侵的法律真相

面對職場性侵害,那份震驚、恐懼與無助,常常讓人不知所措。您可能想知道,加害人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他們會被關多久?出獄後還會不會再造成威脅?這些疑問都是您療癒與尋求正義路上的重要環節。律點通了解您的痛苦與困惑,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性侵害案件的相關規定,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自己的權益,並了解司法如何保障您的安全。

職場性侵害的法律界定與刑責

在台灣,職場性侵害主要會依據《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來處理。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法律明確指出,只要加害人以違反您意願的方式進行性交行為,無論手段是暴力、威脅、恐嚇,都將面臨嚴重的刑責。而「性交」的定義,在法律上也有明確的規範:

《刑法》第10條(性交與猥褻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稱猥褻行為者,謂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行為。」

簡單來說,性交行為涵蓋了多種形式的性侵入,而猥褻行為則是指性交以外,足以滿足性慾的行為。兩者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和刑度有所不同,但都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判決刑期的考量因素:為什麼刑期會有差異?

您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有些案件判得重,有些判得輕?法院在判決性侵害案件的刑期時,會根據《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之標準」,綜合考量許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加害人的犯罪動機、目的和手段
  • 犯罪對您造成的危害程度(生理、心理、社會影響)
  • 加害人的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有無悔意、是否積極賠償)
  • 加害人的品行、智識程度、與您的關係等等

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法官最終的量刑。此外,如果加害人是累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刑法》第47條規定將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表示刑期會顯著提高。

有時,您可能會聽到「情堪憫恕」而減刑的情況,這是依據《刑法》第59條,在犯罪情節特殊、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即使宣告最低刑期仍顯過苛時,法院才可能酌減刑期。但在性侵害案件中,這類適用通常非常嚴格,並非輕易可得。

刑期執行後的追蹤與監控:假釋、緩刑與強制治療

加害人即使被判刑,也可能因為表現良好或符合特定條件而提早離開監獄。這時,法律有相應的措施來確保社會安全:

  • 緩刑(Probation):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刑法》第74條規定,若加害人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沒有前科,或前科已執行完畢一段時間),法院可能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這表示暫時不執行刑罰,給予加害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法院通常會附帶條件,例如要求加害人向您道歉、賠償、提供義務勞務,甚至必須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以預防再犯。

  • 假釋(Parole):提前回歸社會的條件 假釋是指加害人在監獄中服刑達到一定比例(通常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後,若表現良好,經矯正機關評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可以提前出獄。但假釋期間,加害人仍需接受「保護管束」,並可能被要求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電子腳鐐),以確保他們遵守規定。一旦違反規定或再犯,假釋可能被撤銷,必須回監獄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 刑後強制治療:預防再犯的最後一道防線 針對性侵害犯罪者,如果經專業鑑定評估,認為他們有「再犯危險」,即使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法院仍可依《刑法》第91條之1裁定施以「強制治療」。

《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犯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這項處分旨在矯正加害人的偏差行為,預防他們再次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這條法律已於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原先不定期限的強制治療改為有期限(5年以下,且可延長),以平衡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此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也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於刑期執行完畢、假釋或緩刑期間,若經評估有必要,應強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真實案例:法律如何實踐?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了解法律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即便出獄,再犯仍將強制治療

小張曾因強制猥褻罪服刑。刑期結束後,他被要求接受社區身心治療與輔導。然而,在輔導期間,小張卻再次犯下強制性交罪。經過專業評估小組鑑定,認為他有「高再犯危險」。檢察官隨即向法院聲請,要求對小張施以「刑後強制治療」。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小張曾接受社區輔導,但仍舊再犯,且他對案情否認、缺乏反思與同理心,顯示社區治療已無法有效避免其再犯。最終,法院裁定小張必須進入特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這個案例顯示,司法機關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風險非常重視,會持續監控並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社會安全。

案例二:情節輕微且積極彌補,可能獲緩刑

阿明因一時衝動,對同事犯下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阿明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溝通,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此外,阿明是初犯,無前科紀錄,平時生活正常,也有穩定工作。法院審酌這些情狀,認為阿明客觀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性較輕,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彌補過錯,且考量將其隔離於監獄未必能更有效避免再犯,因此在判處刑期的同時,也宣告了緩刑。這表示阿明暫時不需要入監服刑,但必須在緩刑期間遵守法院的規定,並可能需要接受相關輔導。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加害人的犯後態度與悔意,如果加害人積極展現改過決心並彌補損害,確實有可能獲得緩刑的機會。

結論:您的力量與希望

面對職場性侵害,理解這些法律知識,並不是要您獨自承受所有壓力。相反地,這是為了讓您知道,法律提供了多重保障,從追訴加害人的刑責,到他們出獄後的持續監控與治療,都是為了降低再犯風險,保護您和社會的安全。請相信,您不是孤單一人,司法體系與社會資源都在您身後,支持您走出陰霾,重建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性侵案件的加害人,通常會被判多久?

A: 根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判決的刑期會依據加害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犯後態度以及是否有前科等因素,由法官綜合考量後決定。如果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刑期可能會有其他規定。

Q: 加害人有可能被判緩刑或提早假釋嗎?條件是什麼?

A: 是的,加害人有可能被判緩刑或提早假釋。 緩刑:通常適用於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無特定前科的加害人。法官會考量其犯後態度、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有無悔意等,並可能附帶條件(如接受治療、賠償等)。 假釋:加害人必須在監獄中服刑達到一定比例(通常是刑期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且獄中表現良好,經矯正機關評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才能假釋。假釋期間仍需接受保護管束,並可能被要求科技設備監控。

Q: 如果加害人出獄了,還會受到監控嗎?

A: 是的,性侵害加害人即使出獄,若經評估有再犯危險,仍可能受到持續監控。假釋期間會受保護管束,並可能配戴電子腳鐐。此外,根據《刑法》第91條之1,若經專業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法院可裁定施以「刑後強制治療」,將其安置在特定處所接受治療。即使未被強制治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在刑期執行完畢、假釋或緩刑期間,若有必要,仍應強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以降低再犯風險。

Q: 萬一加害人再犯,法律會如何處置?

A: 如果加害人在假釋期間再犯,其假釋會被撤銷,必須回監獄執行剩餘的刑期。若是在刑期執行完畢後再犯,除了會面臨新的刑事追訴,還可能因為構成《刑法》第47條的「累犯」而導致新案件的刑期被加重至二分之一。此外,若經評估有再犯危險,法院也會裁定施以《刑法》第91條之1的「刑後強制治療」,以預防其再次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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