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自保指南:法律權益與蒐證攻略

職場性騷擾自保指南:法律權益與蒐證攻略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性騷擾職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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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您不是孤單一人

職場,本該是我們揮灑專業、實現自我的舞台。然而,當性騷擾的陰影悄然降臨,這片天地可能瞬間變得令人窒息。您可能感到震驚、羞恥、憤怒,甚至懷疑自己。身為律點通,我深知您此刻的無助與困惑。這篇文章將陪伴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如何定義性騷擾、如何有效蒐集證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明白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重拾職場的尊嚴與力量。

釐清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首先,讓我們了解《性騷擾防治法》如何界定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簡單來說,性騷擾是指「違反您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它可能以言語、肢體或暗示的方式,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您的工作或生活。其中,「權勢性騷擾」更是指加害人利用其職位、權力或特殊關係,對您進行性騷擾,這類行為因為權力不對等,往往更難以反抗。

認定性騷擾並非單一客觀標準,而是綜合判斷。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法院會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您的認知等具體事實。這意味著即使是相同的行為,在不同情境下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當性騷擾觸及刑責:不只不舒服,更是犯罪

某些特定類型的性騷擾,更會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文針對「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肢體性騷擾行為訂有刑事罰則。請注意,這類罪行屬於「告訴乃論」,意味著您必須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和法院才會介入偵辦與審理。條文中的「其他身體隱私處」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隱私部位,而是會依社會通念及您的個別感受,判斷該部位被觸摸是否「與性有關,足以引發您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破壞」。

蒐集證據:捍衛權益的關鍵

性騷擾案件常具隱密性,舉證不易。在法律上,犯罪事實需要證據來認定。如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言: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同時,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這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中也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這代表您的陳述雖然重要,但為了讓案件成立,法院通常會要求您的陳述有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其真實性。

什麼是「補強證據」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這就是所謂的「傳聞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因此,單純轉述您陳述的證言,不具補強證據適格。但若證人陳述的是其親身見聞您受害後的情緒反應、精神狀態、處理反應等,則屬於情況證據,可作為補強證據。

真實案例:看懂證據如何發揮作用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理解哪些證據在性騷擾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

故事一:通勤列車上的陰影

小雅在通勤列車上,突然感覺大腿外側被陌生男子觸摸。她當下驚慌失措,立刻躲開並向列車長求助。事後,她將遭遇告知親友,並在社群媒體上發文抒發情緒。這些即時的情緒反應、向第三人求助的行為,以及社群媒體上的紀錄,都被法院認定為重要的補強證據,證明她的陳述真實可信。最終,即使沒有直接錄影,加害者仍因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罪行而受到法律制裁。

故事二:主管的「關懷」之手

小芳在職場上,主管藉著遞送點心之便,趁她雙手拿東西時,將手伸入她衣服內觸摸胸部。小芳驚恐萬分,事後立即打電話給堂弟哭訴。雖然沒有錄影畫面,但堂弟證實小芳案發後情緒極度不穩、精神狀態異常,這類「親身見聞」的證詞,也被法院採納為補強證據。法院強調,沒有錄影不代表行為不存在,重要的是其他間接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最終讓加害者被判有罪。

蒐證的具體建議:為自己爭取權益

面對性騷擾,您可以這樣蒐集證據:

  • 即時記錄與保存:
  • 人、事、時、地、物: 盡可能詳細記錄行為人姓名、具體行為、說了什麼話、發生時間、地點,以及您當下的感受與反應。越詳細越好,這些是您申訴的基礎。
  • 數位證據:
  • 訊息截圖/錄音錄影: 若有不當訊息、對話,請保留原始檔案,並截圖或錄影,註明時間。通訊軟體對話應盡可能保留完整對話紀錄,而非單一截圖。
  • 雲端備份: 將手機內的錄音錄影檔案上傳雲端,再下載複製到隨身碟或光碟時,應確保其真實性與同一性,並保留原始手機檔案,以備未來勘驗。
  • 社群媒體發文: 若您曾因事件在社群媒體上抱怨或提及,請截圖並註明發文時間,這可作為證明您即時情緒反應的補強證據。
  • 尋求協助與證人:
  • 立即告知信任的第三人: 親友、同事、主管、老師等。他們的證詞(關於您當下的情緒、反應、求助行為)可作為重要的補強證據,而非僅是傳聞轉述。
  • 尋求專業協助: 向性騷擾防治專線(如113)、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心理諮詢師求助。專業人員的訪談紀錄、心理諮詢紀錄、診斷證明書等,可證明您的身心受創情況。
  • 識別潛在證人: 回想事發時周圍是否有其他人,即使他們沒有直接看到性騷擾行為,但可能觀察到您或行為人的異常反應。

重要提醒:掌握時效與申訴細節

  • 時效性: 性騷擾申訴有時效限制!一般性騷擾事件,您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最晚不能超過「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若是「權勢性騷擾」,時效更長,為「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最晚不能超過「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若事件發生時您未成年,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申訴。
  • 申訴內容的完整性: 申訴書應載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列事項,特別是事實內容和相關證據,這對於調查至關重要。
  • 證據的合法性: 確保您蒐集證據的過程合法,避免非法取證導致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 保密原則: 處理性騷擾事件的人員應保護您的隱私,對您的身分資料保密,除非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結語:勇敢站出來,力量在您手中

面對性騷擾,您不是孤單一人。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記住,清晰的記錄、即時的求助,以及所有能證明您受害的點滴,都將成為您爭取權益的堅實後盾。願您能從這篇文章中獲得力量,順利走過這段艱難的歷程,重拾自信與平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的定義很模糊,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遇到性騷擾?

A: 性騷擾的認定,並非單一客觀標準。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會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以及您個人的感受等具體事實。簡單來說,只要對方「違反您的意願」,且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或損害您的尊嚴,甚至影響您的工作或生活,就可能構成性騷擾。最重要的是您的主觀感受,但法院會再結合客觀情境判斷。

Q: 我沒有錄音錄影,是不是就沒有證據了?

A: 不,沒有錄音錄影不代表沒有證據。性騷擾案件常具隱密性,直接證據難以取得。您的陳述是核心,但需要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例如,您事發後立即告訴親友的內容(關於您的情緒反應、精神狀態)、社群媒體上的即時發文、求診心理諮詢的紀錄、甚至事發後您與行為人之間的對話訊息等,都可能成為補強證據。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間接證據,不一定需要直接的錄影錄音。

Q: 我當下太害怕沒有反應,現在還來得及申訴嗎?

A: 是的,您仍有機會申訴。性騷擾申訴有時效限制,一般性騷擾事件,您可以在「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最晚不能超過「事件發生之日起5年」。如果是「權勢性騷擾」,時效會更長,是「知悉後3年內」或「發生後7年內」。若您在事件發生時未成年,更可以在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因此,即使當下沒有立即反應,只要仍在法定時效內,都建議您盡快蒐集證據並提出申訴。

Q: 我把對方LINE訊息截圖下來,這樣可以當證據嗎?

A: LINE訊息截圖可以作為證據,但其證據力會受到法院的審查。為了確保其真實性與同一性,建議您:1. 保留原始手機檔案,以便未來法院或調查機關可以勘驗原始手機內容;2. 盡量截圖完整對話紀錄,包含時間戳記和對話上下文,而非單一訊息;3. 將截圖備份到雲端或實體儲存裝置,確保不會遺失。如果對方對截圖的真實性有爭執,法院會要求提供原始檔案進行核對。

Q: 我告訴朋友這件事,朋友的證詞有用嗎?

A: 朋友的證詞可以作為「補強證據」,但要看證詞的具體內容。如果朋友只是轉述您告訴他的內容(例如:「小美跟我說她被性騷擾了」),這屬於「傳聞證據」,通常不能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然而,如果朋友證實的是「他親眼看到您在事發後情緒崩潰、哭泣、或立即向他求助」等情境,這類關於您「即時情緒反應、精神狀態、處理反應」的證詞,則屬於情況證據,可以作為補強證據,用來佐證您陳述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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