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主管,您是關鍵的守護者
身為企業主管,您或許曾憂心,當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公司乃至於您個人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這不僅關乎企業聲譽,更直接影響您的管理職涯。台灣對於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日益嚴謹,雇主責任更是重中之重。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視角,深入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主管職位者必須掌握的雇主責任,並提供具體可行的應對策略,助您從容面對挑戰。
雇主責任的核心:預防與知悉後的「立即有效」
在台灣,雇主在職場性騷擾防治上肩負雙重義務: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
預防是基礎:建立健全的防治體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明確要求雇主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的發生:
-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更為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營造健康、尊重職場文化的基石。完善的制度能有效降低風險,展現企業對員工權益的重視。
知悉後的關鍵義務:立即有效糾正與補救
然而,真正的法律挑戰與責任核心,在於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必須採取的「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這條文的重要性在於,它不僅規範了正式申訴後的處理,也涵蓋了非正式管道知悉的情況。換言之,只要您或公司管理階層透過任何方式得知性騷擾情事,即刻啟動處理程序是您的法定義務。若違反此義務,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2項,可能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可能被公布,對企業聲譽造成嚴重打擊。
「知悉」與「立即有效」的實務挑戰解析
「知悉」的認定:別以為沒收到正式申訴就沒事
實務上,「知悉」的認定比您想像的更廣泛。它不限於被害人正式提出書面申訴。只要您作為雇主或公司管理階層,透過任何客觀合理的方式,足以或可得知悉有性騷擾情事發生,即便只是口頭告知、透過第三人轉述,甚至從其他管道獲知,都可能被認定為「知悉」。法院判決多次強調,雇主不能以未收到正式申訴為由而免除責任。
「立即有效」的標準:時間與行動都不能拖延
「立即有效」是另一個關鍵詞,它包含兩個層面:
- 立即性:指雇主知悉後應立刻啟動調查與處理機制,不能有不合理的遲延。實務上,曾有案例因遲延近2個月才啟動調查,而被認定違反規定。
- 有效性:指所採取的措施必須足以「糾正及補救」性騷擾之情形,並達到預防再發生、保護被害人、懲戒行為人的目的。這包括:
- 啟動調查:主動介入調查,釐清事實,而非自行判斷事件性質。
- 保護被害人:考量被害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提供身心協助、調整工作。
- 處理行為人:訪談、調查,情節重大者可暫停或調整職務,查證屬實後進行懲戒。
- 保密與公正:調查過程保護隱私,秉持客觀公正。
職場性騷擾的真實案例:給主管的警示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看待雇主的責任:
案例一:負責人獲判無罪,公司仍被罰!
某科技公司負責人被控性騷擾員工,雖然該負責人在刑事案件中最終獲判無罪,但公司卻因為在接到員工存證信函後,未立即啟動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而被主管機關裁罰。法院最終維持了對公司的罰鍰處分。
給主管的啟示: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雇主的行政責任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獨立分開的。即便行為人最終沒有被刑事定罪,公司作為雇主,只要在「知悉」性騷擾後未盡到「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的義務,仍會面臨行政罰鍰。
案例二:口頭告知後,公司遲延近2個月才處理
在一間補習班,某主管對導師有不當言詞。導師雖然只是口頭告知了主任,但補習班卻遲延了近2個月才正式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法院最終認定補習班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因為其未「立即」啟動調查。
給主管的啟示:這個案例強調了「知悉」的廣泛性,以及「立即」的重要性。任何非正式的告知,只要足以讓公司管理層得知性騷擾情事,就應立即啟動處理程序。拖延,即便最終有處理,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給主管的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應對?
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作為主管,您的應對至關重要。以下是具體建議:
- 第一時間反應:別觀望,立刻行動!
- 無論是正式申訴或非正式告知,只要「知悉」性騷擾,應立即啟動內部處理程序。
- 切勿自行判斷事件性質而拒絕調查。您的義務是啟動調查機制,釐清事實,而非先確認性騷擾成立與否。
- 保護被害人:優先考量其安全與意願
- 主動詢問被害人意願,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如調整工作地點、班表等),避免再度接觸。
- 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醫療等必要協助。
- 尊重被害人意願,適度調整其工作內容或場所。
- 妥善處理行為人:審慎且果斷
- 對行為人進行訪談與調查。
- 若行為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時可考慮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以避免其影響調查或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 經查證屬實,應依公司規章及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嚴重者可依勞動法令終止勞動契約。
- 保密與公正:保護所有當事人
- 調查過程應嚴格保護所有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行為人及證人)的隱私,對其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 時效性:務必在期限內結案
- 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結論:主管,您是職場安全的關鍵守護者
職場性騷擾不僅是個人行為問題,更是企業文化與管理責任的體現。作為主管,您不僅代表公司,更是職場安全的關鍵守護者。請務必認知到, 「知悉」即是責任的開始,「立即有效」是法律的底線。 積極預防、迅速處理,不僅能避免高額罰鍰與聲譽損害,更能為所有員工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最終也保障了您和企業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已經有完善的性騷擾防治辦法,為什麼還是會被裁罰?
A: 即使公司有完善的防治辦法,若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未能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拖延調查、未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或處理方式不當,仍會被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而受罰。法規強調的是實際的處理行動與效果,而非僅有書面規範。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最終在刑事上被判無罪,公司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A: 是的,公司仍需承擔行政責任。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雇主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的行政責任,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獨立的。即使行為人刑事無罪,若公司未履行「知悉」後「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的義務,仍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
Q: 員工只是私下向主管抱怨,沒有正式提出申訴,這樣算公司「知悉」嗎?
A: 實務上,「知悉」的認定非常廣泛,不限於正式申訴。只要員工透過口頭、訊息或其他非正式管道,將性騷擾情事告知具管理或人資權責的主管或人員,就可能被認定為公司「知悉」。一旦知悉,就應立即啟動調查與處理程序,切勿等待正式申訴。
Q: 在調查期間,我可以對被指控的行為人採取哪些措施?
A: 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或情節重大,為避免其影響調查或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雇主在調查期間有必要時可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此外,應對行為人進行訪談,給予其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確保調查的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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