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性騷擾自保:蒐證、申訴與權益維護指南
親愛的同學,當你遭遇性騷擾時,內心的恐懼、困惑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這不是你的錯,而勇敢面對、保護自己,是你可以做到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作為你的指南,幫助你了解如何蒐集證據、認識相關法律,並在必要時為自己發聲。
什麼是性騷擾?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知道法律上對「性騷擾」的定義。這不只是開黃腔或肢體碰觸而已,法律對性騷擾的認定非常廣泛。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做出「違反你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造成你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到你的學習或生活,就可能構成性騷擾。特別要注意的是,「權勢性騷擾」指的是加害人利用職務、師生等權力關係對你進行性騷擾,這類型的案件,法律有更長的申訴時效來保障你。
而 《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也特別強調:「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這表示性騷擾的認定是「個案判斷」,沒有絕對的標準,而是會綜合所有相關因素來判斷。這也說明了為什麼蒐集越完整的資訊,對你越有利。
什麼時候可以申訴?要去哪裡申訴?
申訴的時效和管道非常重要!錯過了時間,就可能失去申訴的機會。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白話來說:
- 一般性騷擾:從你知道事件發生那天算起,要在2年內申訴;但從事件發生那天算起,最長不能超過5年。
- 權勢性騷擾:從你知道事件發生那天算起,要在3年內申訴;但從事件發生那天算起,最長不能超過7年。
- 未成年時發生:如果你在未成年時遭遇性騷擾,可以在你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至於申訴管道,要看加害人的身份:
- 如果加害人是學校的師長或同學,可以直接向學校提出申訴。
- 如果加害人是學校校長,則要向學校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 如果加害人身份不明,或不屬於上述情況,可以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報案或申訴。
為什麼證據很重要?
在性騷擾案件中,你的陳述固然重要,但法院或調查單位往往會需要「補強證據」來支持你的說法,讓你的陳述更具說服力。這些補強證據不一定是直接拍到犯罪過程的畫面,它可以是間接的「情況證據」,例如你事後的情緒反應、行為變化,或是你向他人求助的過程。
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案件的行政調查(例如學校或縣市政府的調查)與刑事訴訟(涉及犯罪的司法程序)是獨立進行的。這表示即使加害人在刑事上因為證據不足而沒有被判刑,行政機關仍可能基於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並進行處罰。所以,即使刑事程序遇到困難,也不代表你無法在行政程序中獲得正義。
聽聽他們的故事:真實案例的啟示
小雅的文具店遭遇
小雅(化名)在國小四年級時,在住家附近的文具店遇到不舒服的肢體接觸。雖然事發一年後才由媽媽提出申訴,但小雅後來表現出害怕、焦慮的心理狀態,輔導老師、導師和媽媽都觀察到這些變化,並將其記錄下來。法院認為,這些對小雅情緒和行為的觀察,即使不是直接的犯案證據,也能作為「補強證據」來印證小雅的陳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時間過去了,你身邊信任的人對你情緒或行為變化的觀察,也能成為重要的證據。而且,就算對方在刑事上沒有被定罪,行政機關(例如縣市政府)還是可能認定性騷擾成立並進行處罰喔!
小新的勇敢指控
小新(化名)在一次意外中被不當觸摸,當下她很震驚,事後立刻向堂弟求助並報警。雖然現場沒有監視器拍到整個過程,但堂弟向警方描述了小新當時驚慌失措、情緒崩潰的樣子。法院認為,堂弟對小新案發後情緒反應的親身見聞,就是很好的「補強證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性騷擾不一定會有直接的錄影畫面,但你事後的反應、向他人求助的過程,以及這些人對你狀態的觀察,都能成為證明事件真實性的關鍵。
我該怎麼蒐集證據?實用技巧報你知!
當你遭遇性騷擾,以下是你可以立即採取行動的蒐證技巧:
- 即時記錄,越詳細越好:
- 時間、地點:精確記錄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和具體地點。
- 人物:加害人姓名、職稱、與你的關係,以及現場是否有其他目擊者。
- 具體行為與言詞:詳細描述性騷擾的具體動作(例如:觸摸部位、方式、持續時間)、言語(例如:說了什麼、語氣、暗示內容)。
- 自身感受與反應:記錄當時的心理感受(害怕、噁心、憤怒)、身體反應(發抖、僵硬)以及事後的影響(失眠、焦慮)。
- 事後求助過程:你向誰求助?對方如何回應?什麼時候求助的?
- 記錄方式:你可以用日記、筆記、手機備忘錄、錄音或訊息等方式記錄。越早記錄,細節保留越完整。
- 保留物證與數位證據:
- 訊息、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對話:立即截圖或備份所有與性騷擾事件相關的文字、圖片、語音訊息。這些都是很直接的證據。
- 錄音、錄影:若情況允許,可以嘗試錄音或錄影。在台灣,當事人一方秘密錄音通常不違法,但若涉及非當事人對話或有不法意圖則可能觸法,使用時請務必留意。
- 衣物、物品:如果身體有接觸或留下痕跡(例如對方留下的毛髮、指紋等),請保留相關衣物或物品,並避免清洗或破壞。
- 監視器畫面:若事件發生在有監視器的場所(例如校園走廊、圖書館、公共區域),應盡快請求學校或管理單位調閱並保存。
- 尋求協助與證人:
- 告知信任的人:第一時間告知家人、朋友、老師、輔導人員或信任的同學。他們對你情緒、行為變化的觀察,可以作為重要的「補強證據」。
- 心理諮詢或醫療證明:若性騷擾造成你心理(焦慮、憂鬱)或生理(失眠、食慾不振)的傷害,應尋求專業諮詢或就醫。相關的心理諮詢紀錄、診斷證明或醫藥費收據,都能作為證據。
- 保護自己,避免二次傷害:
- 在事件調查過程中,如果加害人與你有權力不對等關係(例如師生關係),你可以要求調查單位避免讓你與加害人直接對質,或採取間接詢問的方式,以保護你的安全和心理狀態。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有相關規定,保護權力不對等下的當事人。
- 盡量避免與加害人獨處,減少再次受害的風險。
你並不孤單,勇敢為自己發聲!
面對性騷擾,最重要的就是勇敢面對,並且知道你不是一個人。及時蒐集證據、尋求信任的人協助,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這些都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步驟。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你的聲音值得被聽見。請相信,會有許多資源和人願意支持你,幫助你走出陰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遇到的情況算不算性騷擾?
A: 性騷擾的定義很廣,不只肢體接觸,言語、眼神、暗示都可能算。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違反你的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讓你感到不舒服、被冒犯,或影響你的生活。如果行為人利用權勢(例如老師對學生)來騷擾,更是法律特別重視的「權勢性騷擾」。如果你不確定,建議先將事件的細節記錄下來,並向學校輔導室、性平會或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諮詢。
Q: 如果我沒有直接證據,只有自己的說法,還能申訴嗎?
A: 可以申訴!你的陳述本身就是重要的證據。雖然實務上會希望有「補強證據」來支持你的說法,但補強證據不一定是直接的錄影或錄音。你事後的情緒反應、行為變化、向信任的人求助的過程、心理諮詢或就醫紀錄,甚至加害人的間接言行,都可能成為補強證據。所以,即使沒有直接證據,也要盡快記錄下所有細節並尋求協助。
Q: 我可以偷偷錄音或錄影來蒐證嗎?會不會不合法?
A: 在台灣,如果你是對話的當事人之一,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秘密錄音或錄影,通常不被視為違法。這是因為你錄製的是你參與的對話,並非竊聽他人。然而,如果你是為了不法目的(例如勒索、恐嚇)而錄音,或錄製的是你完全沒有參與的對話,就可能觸法。建議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謹慎使用這類方式蒐證,並在必要時向專業人士諮詢。
Q: 如果加害人是老師或學校主管,我會不會因為申訴而被報復?
A: 這是許多學生會擔心的問題,特別是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法律有規定,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隱私,且調查單位應避免讓權力不對等的當事人直接對質,以減少二次傷害。此外,學校或相關單位對申訴人有保護義務,不能有不利的處分或報復行為。如果你擔心遭到報復,可以向學校的性平會、輔導室或校外資源(例如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中心)求助,他們會提供支持和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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