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陰影:跟蹤騷擾保護令,妳的法律自保武器
親愛的妳,如果妳正經歷著不請自來的關注,感到生活被侵擾、甚至心生畏懼,妳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我們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它就是為妳而存在,旨在保護妳的人身安全、行動自由與生活安寧。這篇文章將帶妳一步步了解,當跟蹤騷擾發生時,妳該如何運用法律的力量,為自己爭取一份安心。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怎麼定義?
跟蹤騷擾行為,並不是單純的不舒服,法律對它有明確的定義。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它指的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種行為之一(例如:監視、尾隨、通訊騷擾、不當追求等),並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請注意:如果騷擾妳的人是妳的家庭成員,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那麼妳的案件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非跟騷法。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有所不同,建議報案時向警方清楚說明妳與對方的關係。
報案後的第一步:警方的「書面告誡」
當妳鼓起勇氣向警察報案後,警察會立即開始調查。如果調查後認為對方確實有跟蹤騷擾的犯罪嫌疑,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警察會對行為人核發一份「書面告誡」。
書面告誡就像是給對方的一張「黃牌」,明確告知他:「你的行為已經違法,請立即停止,否則會有更嚴重的法律後果!」這份告誡的目的是為了即時制止騷擾行為,也是後續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置程序。
聲請「保護令」的關鍵時機:兩種不同路徑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能更全面地限制跟蹤騷擾行為人,保障妳的安全。但聲請保護令有兩種不同的路徑,理解這點非常重要:
1. 妳自己聲請保護令(最常見情況)
這適用於對方已經收到書面告誡,但在兩年內「再次」對妳進行跟蹤騷擾的情況。此時,妳就可以依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如果妳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困難無法自行聲請,妳的配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的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也可以代為聲請。
2. 警察或檢察官「職權」聲請保護令(緊急情況)
在某些「緊急且高風險」的特殊情況下,警察或檢察官可以不經過書面告誡程序,直接依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為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更進一步說明: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
這條文的用意是為了讓警方在危急時刻能更快介入,提供司法保護。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實務判斷點,這是許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實務案例:警察已告誡,還能「職權」聲請保護令嗎?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小雅長期被前男友騷擾,她報警後,警方立即對前男友核發了「書面告誡」。然而,警方為了更全面地保護小雅,隨後又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結果,法院駁回了警方的聲請。法院的理由是: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的職權聲請,是設計給尚未進行書面告誡程序的「緊急、高風險」個案。如果警方已經核發了書面告誡,就代表已經啟動了「先行政後司法」的程序。此時,若對方在告誡後兩年內「再犯」,就應該由被害人小雅自己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不是警方再以職權名義來聲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警察在處理跟騷案件時,會根據危險程度選擇不同的介入方式。對妳而言,重要的是理解:如果對方已經被書面告誡,而他依然故我,那麼「主動聲請保護令」的權利就掌握在妳手中了。
保護令的內容有哪些?
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確實有跟蹤騷擾行為,且有必要核發保護令,則會依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核發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可能包括:
- 禁止對方再進行任何跟蹤騷擾行為,甚至命令對方遠離妳的住家、工作場所或特定地點一定距離。
- 禁止對方查閱妳的戶籍資料。
- 命令對方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例如心理諮商)。
- 其他法院認為有必要防止對方再騷擾的措施。
妳可以怎麼做?實用行動建議
面對跟蹤騷擾,妳的行動至關重要:
- 立即報案並詳實蒐證: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將所有騷擾的證據都記錄下來,包括:
- 通聯記錄、簡訊、通訊軟體(如LINE、FB訊息)截圖。
- 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影像。
- 騷擾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
- 證人證詞(若有)。
- 任何讓妳感到不安的物品或信件。
- 清楚表達妳的「不願意」: 如果妳從未明確拒絕過對方的行為,對方可能會主張他不知道妳不願意。因此,簡潔、明確地告知對方停止騷擾,並保留證據。
- 配合警方調查與書面告誡程序: 了解書面告誡的意義,並配合警方後續的調查。這會是妳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基礎。
- 掌握聲請保護令的時機: 如果對方在收到書面告誡後,仍持續騷擾,請務必主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妳可以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尋求協助。
- 保護個人資訊: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妳可以要求法院對妳的住居所資訊保密,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妳的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他人閱覽。
結語
跟蹤騷擾帶來的恐懼與不安,沒有人應該獨自承受。台灣的法律提供妳堅實的保護,讓妳有能力擺脫陰影,重拾平靜的生活。請記住,妳有權利感到安全,有權利主宰自己的生活。勇敢地踏出第一步,尋求法律的協助,妳將會發現,妳比自己想像的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中,「與性或性別有關」是什麼意思?
A: 跟騷法所稱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是指行為人基於性別特徵、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對被害人所為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因為妳是女性而對妳進行不當追求、傳送色情圖片等。但請注意,若行為人與妳有家庭成員關係,或曾是親密伴侶(未同居),則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限,直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Q: 如果我報案後,警察核發了書面告誡,但對方還是不理會,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仍然持續對妳進行跟蹤騷擾行為,這時候妳就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請務必將對方再次騷擾的證據(例如新的訊息、通聯記錄、監視器畫面等)蒐集好,提供給法院,作為聲請保護令的依據。
Q: 聲請保護令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A: 聲請保護令需要填寫一份「民事保護令聲請狀」,並附上所有證明對方有跟蹤騷擾行為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報案紀錄、書面告誡證明、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簡訊、錄音、錄影、照片、監視器畫面、日記、證人證詞等。越詳細、越能證明騷擾持續性與妳心生畏怖的證據越好。
Q: 如果我擔心對方知道我的住址,聲請保護令時會洩漏嗎?
A: 不會的。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規定,如果妳要求保密妳的住居所,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妳,並將妳的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他人閱覽。妳可以在聲請狀上或向法院承辦人員明確提出保密要求,法院會依法保護妳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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