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跟騷保護令被告指南:前配偶關係下的法律應對與權益

跟騷保護令被告指南:前配偶關係下的法律應對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跟蹤騷擾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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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跟蹤騷擾保護令?前配偶被告別慌,先搞懂這些

當您收到法院通知,得知前配偶向您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時,心中或許充滿了疑惑、不安,甚至感到委屈。這項法律程序,尤其涉及曾經親密的關係,往往讓人不知所措。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核心概念與程序,幫助您釐清現況,了解如何理性應對。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怎麼看?

在台灣,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指的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大類行為(例如:監視、尾隨、通訊騷擾、不當追求等),導致被害人感到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是聲請保護令的前提事實,法院會審視這些行為是否確實存在且符合定義。

「書面告誡」:保護令聲請的關鍵一步

在許多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聲請案件中,您可能會聽到或遇到「書面告誡」這個詞。這是《跟蹤騷擾防制法》中一個重要的行政先行程序。

當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經過調查後,如果認為有犯罪嫌疑,可以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對行為人核發一份「書面告誡」。這份告誡書會明確告知您,您的行為可能已構成跟蹤騷擾,並要求您停止。

請注意: 書面告誡的核發,是被害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的前置要件。也就是說,通常必須先有警察的書面告誡,且您在告誡後兩年內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保護令:誰能聲請?條件是什麼?

理解誰有權聲請保護令,是您釐清現況的關鍵。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聲請主體:

1. 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聲請

這是最常見的聲請方式,必須符合特定條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警察已經對您發出書面告誡,而您在告誡後的兩年內又再次出現跟蹤騷擾行為,您的前配偶(作為被害人)就有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您的前配偶因特殊狀況無法自行聲請,他們的配偶、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也可以代為聲請。

2.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

除了被害人自行聲請外,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這項規定旨在應對緊急或高風險個案,讓公權力能及時介入。然而,這項職權聲請並非沒有限制,尤其是在已經核發書面告誡的情況下,實務上會有不同的考量,這點我們會在後面的案例中詳細說明。

重要提醒: 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法院如何審理跟騷保護令案件?

當法院受理保護令的聲請後,會進入審理程序。這是一個不公開的程序,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1項:「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白話解釋: 法院在審理時,會主動調查事實、蒐集證據,甚至可能將您與前配偶分開訊問,以確保雙方都能自由陳述。法院會要求您親自到場說明,也會給予您補充說明或澄清的機會。整個過程中,法院會特別注意保護被害人的個人資料。

保護令的內容與效期

如果法院審理後,認定確實有跟蹤騷擾行為的事實且有必要核發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可能包括:

  • 禁止您再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甚至要求您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禁止您查閱前配偶的戶籍資料。
  • 命令您完成特定的治療性處遇計畫。
  • 其他為防止跟蹤騷擾行為再發生的必要措施。

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法院核發後,會迅速通知相關人員及執行機關。

實務案例解析:警察告誡後,還能再聲請保護令嗎?

這是一個前配偶被告特別需要了解的實務爭議點。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

情境故事: 阿明與小美離婚後,小美覺得阿明仍頻繁透過電話、訊息聯絡她,甚至在她家附近出現,讓她感到非常不安。小美報警後,警察對阿明核發了「書面告誡」。然而,警察在發出告誡後,考量到阿明的身心狀況,擔心他仍有再犯之虞,竟然又直接以警察機關的名義,向法院聲請了跟蹤騷擾保護令。

法院怎麼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111年度跟護字第1號民事裁定)時,駁回了警察機關的聲請。法院的理由非常明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 法條文義解釋: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明確指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意味著,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之所以能依職權聲請保護令,是為了應對緊急情況,讓他們可以不經過書面告誡就直接聲請。如果警察已經發出書面告誡,就代表已經啟動了行政告誡程序,此時就不再符合「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的立法意旨了。

  1. 立法目的與規範架構: 《跟騷法》設計了一套循序漸進的機制:先是警察的「書面告誡」(行政權),如果行為人再犯,才由「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司法權)。檢警的職權聲請,是為了解決「高風險、緊急但尚未發出告誡」的特殊狀況。如果警察在發出告誡後,又自己依職權聲請,會造成程序上的重複,甚至可能過度限制行為人的權利。

案例對您的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的前配偶已經讓警察對您發出書面告誡,那麼原則上,若您再有被指控的跟蹤騷擾行為,應該是由您的前配偶(被害人)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自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非警察機關再依職權聲請。了解這一點,有助於您判斷聲請程序的合法性。

身為前配偶被告,我該怎麼辦?實用應對建議

收到跟蹤騷擾保護令的通知,請務必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步驟:

  1. 仔細閱讀聲請書: 了解前配偶聲請的具體內容、指控的事實、時間點以及希望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措施。這能幫助您釐清狀況。
  2. 檢視是否有「書面告誡」: 確認您是否曾收到警察的書面告誡。這對判斷聲請的程序要件非常重要。
  3. 準備相關證據: 如果您認為指控不實,或有證據證明您的行為並非跟蹤騷擾,請盡可能蒐集證據,例如:通聯記錄、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截圖、監視器畫面、錄音錄影、其他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將在法院審理時派上用場。
  4. 配合法院審理: 務必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並配合法官的訊問和調查。這是您向法院陳述、說明自身立場的機會。如果對法官的提問不清楚,可以禮貌地請法官再說明。
  5. 保持理性與克制: 在法律程序進行中,避免與前配偶有任何可能被誤解為騷擾的接觸,即使是出於善意也可能被誤解。這段時間內,保持距離是最好的選擇。

結論:掌握法律知識,理性應對

面對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聲請,特別是來自前配偶,確實是個挑戰。然而,透過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書面告誡的意義、不同聲請主體的條件,以及法院的審理原則,您可以更清楚地掌握自身權益,並為自己做好應對準備。記住,法律是保護雙方的工具,理性面對,才能有效處理問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收到警察的書面告誡了,對方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是的,如果警察已經對您發出書面告誡,且您在告誡後的兩年內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您的前配偶(被害人)就有權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若是在警察已發出告誡後,警察機關又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則可能會像文章中的案例一樣,因程序要件不符而被法院駁回。

Q: 如果我被聲請保護令,法院會怎麼審理?我需要出庭嗎?

A: 法院會進行不公開的審理,並主動調查事實和證據。您通常會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您親自到場說明。務必按照通知的時間出庭,這是您向法官陳述、解釋自身立場的機會。法院也可能將您與前配偶分開訊問,並會保護被害人的個人資料。

Q: 跟蹤騷擾保護令跟家庭暴力保護令有什麼不同?我前妻/前夫聲請哪一種?

A: 兩者適用法規不同。跟蹤騷擾保護令適用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主要處理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跟蹤騷擾行為。而家庭暴力保護令適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家庭成員間(包括前配偶)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如果跟蹤騷擾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例如前配偶),應優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而不是跟蹤騷擾保護令。您的前配偶會根據行為的性質和關係選擇聲請哪一種保護令。

Q: 如果法院核發保護令,對我的生活會有什麼影響?

A: 如果法院核發保護令,您將被命令停止特定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禁止您接近前配偶的住處或工作地點一定距離、禁止查閱其戶籍資料,甚至可能要求您完成特定的治療性處遇計畫。違反保護令的內容,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面臨徒刑、拘役或罰金,因此務必嚴格遵守保護令的內容。

Q: 我覺得我沒有跟蹤騷擾,該怎麼向法院說明或證明?

A: 您必須在法院審理時,向法官清楚陳述您的立場,並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例如,您可以提出通聯記錄、簡訊內容、電子郵件、社群媒體互動紀錄,證明您的行為並非騷擾,而是正常溝通或無意為之;或提供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等,證明您並未實施被指控的行為。關鍵在於提供具體、客觀的證據來反駁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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