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跟蹤騷擾行為解析:追求者如何避免觸法?

跟蹤騷擾行為解析:追求者如何避免觸法?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跟蹤騷擾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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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因追求心儀對象,卻不小心捲入法律糾紛?在台灣,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施行,許多過去被視為「死纏爛打」的追求行為,現在可能已經觸犯法律。如果你正因被指控跟蹤騷擾而感到困惑、焦慮,這篇文章將為你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幫助你理解行為的界線,避免無心之舉觸犯法網。

跟蹤騷擾行為的界線: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定義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如何定義跟蹤騷擾行為。

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或其經常活動之處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為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給予物品或出示特定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同意揭露或散布其個人資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違反其意願,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亦同。」

這條文很長,但重點在於:

  • 對象特定:你的行為是針對某個人。
  • 反覆或持續:這不是單一事件,而是多次、持續性的行為。即使行為樣態不同,只要是出於同一意圖,持續一段時間,都可能被視為「反覆或持續」。
  • 違反意願:對方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你卻沒有停止。這點非常重要!即使你認為是「追求」,只要對方說「不」,就應該停止。
  • 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的動機或內容,與追求、性別歧視、性別認同等有關。例如,分手後因不甘心而持續騷擾,就可能被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
  • 造成畏怖並影響生活:你的行為讓對方感到害怕、不安,甚至影響到他們正常的生活作息、工作或社交活動。

法律後果:跟蹤騷擾的刑罰與保護令

如果你被認定構成跟蹤騷擾行為,可能面臨以下法律後果:

跟蹤騷擾罪的刑罰

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為告訴乃論。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這表示,一般跟蹤騷擾行為,最重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或十萬元罰金。但要注意,如果你在跟蹤騷擾時攜帶武器等危險物品,刑罰會大幅提高。

重要提醒: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這代表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在訴訟過程中撤回告訴,案件就可能終結。但這不代表你可以輕忽,因為一旦對方報警,警方會啟動調查程序。

保護令的強制力

當警方對你發出書面告誡後,如果兩年內你再次做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廣泛,可能包括禁止你再做任何跟蹤騷擾行為、命令你遠離被害人的住處或特定距離、禁止你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甚至可能要求你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參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規定,如果你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這個罪名的刑罰通常會比單純的跟蹤騷擾罪更重。在法律上,這屬於「想像競合犯」,也就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時,會依刑法最重的罪名來處罰(參見 《刑法》第55條)。

案例解析:從生活情境看法律適用

為了讓你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改編過的案例:

案例一:無心變有罪的「關心」

小陳與小美曾是情侶,分手後小陳仍無法忘懷。他開始頻繁到小美住家樓下徘徊,有時會把小美喜歡的點心放在她家門口,甚至在小美公司附近等她下班。小美多次明確表示希望小陳停止這些行為,但小陳認為自己只是在「關心」和「表達心意」。小美感到非常害怕,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最終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的行為雖然樣態不同(徘徊、送禮、等候),但都圍繞著小美,且小美已明確拒絕,這些持續性的行為已讓小美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她的日常生活。這符合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中「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造成畏怖」的要件,構成了跟蹤騷擾罪。法院將小陳的這些行為認定為一個「集合犯」,也就是一系列行為基於同一犯意,視為一個完整的跟蹤騷擾罪。

意義: 即使你的出發點是「好意」,只要對方明確拒絕,且你的行為持續造成對方困擾和恐懼,就可能觸法。法律看的是客觀行為和對方的感受,而非你的主觀「好心」。

案例二:保護令的紅線,絕不能跨越

阿明因為在職場上對小芳的追求行為過於頻繁,被小芳報警並聲請了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明確禁止阿明接近小芳的住處和工作地點,並要求他保持一定距離。然而,阿明不以為意,認為保護令只是「嚇唬人」。他仍舊開車跟蹤小芳,甚至在公司門口對小芳大聲叫囂,並打電話給小芳的同事散佈不實言論。

結果,阿明不僅再次觸犯了跟蹤騷擾罪,更因為違反了法院的保護令,同時也觸犯了「違反保護令罪」。由於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通常較重,法院最終依據「想像競合犯」原則,從重判處阿明違反保護令罪。

意義: 保護令不是一張廢紙,它具有強大的法律強制力。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你必須嚴格遵守。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都將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可能直接面臨監禁的風險。

實用建議:避免觸法與應對指控

如果你發現自己可能正處於被指控的邊緣,或者想避免未來觸法,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立即停止所有被對方明確拒絕的行為: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無論你的動機是什麼,只要對方表達了不願意,就必須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接觸、接近或任何可能讓對方感到不安的行為。
  • 尊重他人的意願與界線:即使你覺得只是「關心」或「表達心意」,也要尊重對方「不願意」的選擇。情感的界線需要雙方同意,單方面的「付出」可能變成騷擾。
  • 不試探,不迂迴:不要試圖透過第三方、匿名訊息、或是其他間接方式來「測試」對方的反應。這些行為同樣可能被認定為跟蹤騷擾。
  • 配合警方與司法調查:如果你已經收到警方通知或法院文件,請務必配合調查,不要逃避或自行處理,以免情況惡化。

結語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施行,旨在保護個人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避免不必要的騷擾與恐懼。對於追求者而言,理解這部法律的界線至關重要。真正的尊重與愛,是建立在對等與意願的基礎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法律的紅線,避免無心之舉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想表達心意,為什麼會被告跟蹤騷擾?

A: 法律判斷跟蹤騷擾行為的重點,不在於你的「主觀意圖」是否善良,而是你的「客觀行為」是否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的構成要件,特別是對方是否「違反其意願」且「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即使你認為是關心或追求,只要對方已明確拒絕,你的持續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騷擾。

Q: 如果我已經被警察告誡了,還能做什麼?

A: 警察的書面告誡是一個重要的警訊。這表示你的行為已經被認定有跟蹤騷擾的嫌疑。收到告誡後,你必須立即且徹底地停止所有可能讓對方感到不適或不安的行為。如果兩年內你再次做出跟蹤騷擾行為,對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旦保護令核發,任何違反行為都將導致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Q: 保護令是什麼?我違反了會怎樣?

A: 保護令是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而核發的強制性命令。它會明確禁止你進行某些行為(如接近、聯絡、監視等),甚至要求你遠離被害人特定距離。如果你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將會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的「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個獨立的刑事罪名,刑罰通常比單純的跟蹤騷擾罪更重,可能面臨更長的刑期或更高的罰金。

Q: 我能和對方和解嗎?

A: 跟蹤騷擾罪(未攜帶凶器)是「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因此,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你確實有機會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和解不僅有助於化解糾紛,若和解成功並取得被害人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就可能終結。但請注意,如果案件涉及違反保護令罪,則通常為非告訴乃論,即使達成和解,違反保護令的部分仍可能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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