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行為誤觸跟騷法?釐清界線保護自己
您是否曾因追求、挽回感情,卻不小心捲入「跟蹤騷擾」的法律爭議?面對警方的告誡、甚至收到法院的傳票,您或許感到困惑、委屈,甚至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法律界線,避免無心之過,保護自身權益。
跟蹤騷擾罪是什麼?了解構成要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許多追求行為劃下了明確的法律紅線。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罪,關鍵在於符合以下幾個核心要件:
首先,我們來看看《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如何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的: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從這條文來看,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對「特定人」 :行為必須是針對某個明確的對象。
- 「反覆或持續」 :這表示單一次的行為通常不會構成跟騷罪,必須是多次或長時間的行為。法院實務上認為,即使是基於同一個追求或挽回的意圖,只要行為持續發生,就可能被視為一個「集合犯」,仍會構成跟騷罪。
- 「違反其意願」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只要對方明確表示不願再接觸、聯絡,或拒絕您的追求,您就必須立即停止。無論您認為對方沒有明確拒絕,或者覺得自己只是「默默守候」,只要對方主觀上不願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 :這個要件的解釋比您想像的更廣泛!它不只包含性暗示或性要求,更包括因為感情糾葛(如分手後持續糾纏)、追求不遂、性別認同等因素而產生的行為。例如,前男女朋友之間的持續騷擾,通常會被認定為符合此要件。
- 「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您的行為必須讓對方感到恐懼、不安,並且實質影響到他們的生活作息(如睡不好、不敢出門)或社交活動(如無法安心工作、與朋友聚會)。
跟蹤騷擾的法律後果:刑罰與保護令
一旦您的行為被認定構成跟蹤騷擾,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 刑罰:一般跟蹤騷擾行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刑責會加重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告訴乃論」 :跟蹤騷擾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這表示被害人必須主動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啟動偵查程序。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通常就不會被起訴。
-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果最終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特定條件,您可能可以選擇繳納罰金或從事社會勞動,來代替入監服刑。這就是《刑法》第41條的規定。
除了刑事責任,您還可能面臨「保護令」的限制:
- 保護令:當您被警方書面告誡後,如果兩年內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一旦核發,將會限制您的特定行為,例如禁止接近被害人、禁止特定騷擾行為等。違反保護令是更嚴重的罪行,將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罪,刑責通常會比單純的跟蹤騷擾罪更重。
真實案例解析:別讓無心變成有罪!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跟蹤騷擾行為的:
案例一:分手後的糾纏,小心「集合犯」!
小陳與小美分手後,小陳無法接受,明知小美已不願再有任何瓜葛,卻仍持續糾纏。他甚至租下小美父母住家同社區的房子,多次將物品放在小美家門口,在社區地下室徘徊,甚至跑到小美公開演講的場合盯著她看,讓小美感到極度恐懼,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小陳的行為構成跟蹤騷擾罪。法院強調,小陳明知小美不願接觸,卻仍反覆實施這些行為,已構成「違反意願」並讓小美「心生畏怖」。雖然小陳的行為是多次發生,但因為都是基於同一個「追求/挽回」的意圖,法院將其認定為一個「集合犯」,也就是一系列的騷擾行為被視為一個跟蹤騷擾罪。最終,小陳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給您的啟示:即使您只是想挽回、想表達心意,一旦對方明確表示不願接觸,任何持續性的、讓對方感到不適的行為,都可能觸法。法院會將這些連續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來判斷。
案例二:保護令不是開玩笑,違反後果更嚴重!
阿華與莉莉分手後,阿華持續以無聲電話騷擾莉莉長達數月,讓莉莉身心俱疲,甚至罹患憂鬱症。莉莉不堪其擾,向法院聲請了保護令。然而,保護令核發後,阿華仍不罷休,繼續打無聲電話騷擾莉莉。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阿華的行為構成跟蹤騷擾罪。更重要的是,法院將阿華在保護令核發前的騷擾行為,論以一個跟蹤騷擾罪;而保護令核發後的騷擾行為,則被認定為另一個更嚴重的「違反保護令罪」。最終,法院對這兩個罪名採取了「分論併罰」的方式,對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55日,對違反保護令罪則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這意味著阿華將面臨兩個罪名的刑罰,而非只是一個。
給您的啟示:收到警察的書面告誡或法院的保護令後,務必嚴格遵守!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旦違反,刑責將會大幅加重,甚至可能導致「分論併罰」,讓您面臨更嚴峻的法律後果。
給「追求者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處於被指控跟蹤騷擾的困境,或是擔心自己的行為可能觸法,請務必參考以下建議:
- 尊重對方意願,立即停止所有接觸:這是最重要的一步。一旦對方明確表示不願接觸,無論您心裡多麼不捨或不甘,都必須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聯繫,包括訊息、電話、社群媒體互動,甚至出現在對方可能出現的場所。這是保護自己、避免事態惡化的唯一途徑。
-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如果您已經收到警方通知、書面告誡,或甚至被提告,請務必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幫助您評估案情、了解自身權益,並提供正確的應對策略。
- 配合調查,但謹慎陳述:在面對警方或檢察官的調查時,請務必配合,但應在律師陪同下謹慎陳述,避免無意間說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 避免加重行為:在案件處理期間,切勿因情緒失控而做出任何威脅、恐嚇、破壞行為,或再次騷擾對方。這些行為只會讓您的處境雪上加霜,甚至可能觸犯其他更嚴重的罪名。
結論:釐清界線,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施行,旨在保護每個人的身體、行動與心理自由,免於不必要的侵擾。對於追求者而言,這條法律提醒我們,愛與尊重是建立關係的基礎,而「違反意願」的界線,一旦劃定就必須嚴格遵守。理解跟騷罪的構成要件、刑罰與保護令的效力,不僅能幫助您避免誤觸法網,更是學習尊重他人界線、保護自身未來的重要一課。記住,法律是底線,而真正的關係,需要建立在相互的意願與尊重之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想挽回感情,沒有惡意,這樣也會構成跟蹤騷擾嗎?
A: 跟蹤騷擾罪的認定,不只看行為人的「惡意」,更重要的是看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並讓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即使您的動機是想挽回,但如果對方已經明確表示不願再接觸,而您仍持續以電話、訊息、守候等方式騷擾,且這些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因情感糾葛而起),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罪。法律只看客觀事實與受害者的感受,而非您的主觀意圖。
Q: 我只傳了一兩封訊息,會被認定為「反覆或持續」嗎?
A: 「反覆或持續」是跟騷罪的重要構成要件。單純一兩封訊息,通常較難直接構成跟騷罪,但這並非絕對。法院會綜合判斷訊息的內容、傳送頻率、對方是否已明確拒絕、以及這些訊息是否讓對方產生畏懼感等。若這些訊息是持續性、騷擾性,且讓對方感到不適,即使數量不多,仍可能被認定為「持續」的行為。最保險的做法是,一旦對方表示不願接收,就應立即停止。
Q: 對方沒有明確說「不要」,我以為還有機會,這樣算「違反意願」嗎?
A: 「違反意願」不一定需要對方明確說出「我不要」等字眼。如果對方已透過各種方式表達了迴避、疏遠、不回應,或間接表示不願接觸(例如封鎖您的通訊方式、避開您的出現),這些都可能被視為「違反意願」。法律上,只要能客觀判斷對方不願接受您的行為,而您仍持續為之,就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意願。因此,務必觀察對方的態度和行為,一旦有拒絕跡象,就應立即停止。
Q: 我已經被警察書面告誡了,接下來我該怎麼辦?
A: 收到警察的書面告誡,意味著您的行為已被認定有跟蹤騷擾的疑慮。這是法律給您的最後警告。此時,您必須立即停止所有可能被視為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果在書面告誡後的兩年內,您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旦保護令核發,您若再有任何違反行為,將會直接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責比跟蹤騷擾罪更重。因此,最明智的選擇就是完全停止,並尋求法律諮詢,了解如何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Q: 保護令是什麼?如果我違反了保護令會有什麼後果?
A: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一種強制性命令,旨在禁止跟蹤騷擾行為人接近被害人、其住所、工作場所,或禁止其他特定騷擾行為。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旦核發,您就必須嚴格遵守。如果違反保護令,將會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比單純的跟蹤騷擾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更重,且通常無法易科罰金,可能需要入監服刑。因此,務必嚴肅看待保護令,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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