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跟蹤騷擾官司纏身?證據保全這樣做,助您釐清真相

跟蹤騷擾官司纏身?證據保全這樣做,助您釐清真相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跟蹤騷擾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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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官司,讓您措手不及嗎?

您是否曾想過,平靜的生活可能因為一場突如其來的官司而被打亂?尤其是「跟蹤騷擾」這類案件,不僅牽涉法律責任,更可能影響您的名譽與日常生活。當您被指控跟蹤騷擾,或是捲入相關糾紛時,如何有效「保全證據」將是您釐清真相、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

什麼是「證據保全」?它為何重要?

簡單來說,「證據保全」就是為了避免重要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消失、被破壞,或是未來難以取得,而預先將這些證據加以固定、蒐集與保存的法律程序。它的核心目的,是確保法院能發現事實真相,讓您的權利不因證據的喪失而受損。

在跟蹤騷擾案件中,這尤其重要。因為這類行為往往涉及數位足跡、短暫的監視畫面、或是難以被他人察覺的細節。如果沒有即時保全,這些關鍵證據可能隨時消失,讓您百口莫辯。

法律怎麼說?證據保全的依據與要件

台灣的法律對於證據保全有明確的規範,主要散見於《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條文看似複雜,但核心精神都是為了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1.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

如果您遇到的是民事求償或保護令相關的跟蹤騷擾案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聲請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白話來說,就是當您擔心某些證據可能會消失(例如監視器畫面被覆蓋),或者未來難以取得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但您必須證明這些證據對於案件的釐清是「有必要」的。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的聲請書狀必須寫清楚:您想保全什麼證據?這些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什麼您需要保全它(例如它有消失的風險)?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要件,避免漫無目的的聲請。

2.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偵查或審判階段(例如被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您作為被告,也可以聲請證據保全。

《刑事訴訟法》第219-4條第1項:「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這表示,在刑事案件中,您可以在第一次開庭前,向法院聲請保全對您有利的證據。特別是遇到緊急情況時,也可以向特定法院提出。法院會審查您的聲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不符或無理由,就會駁回。

法院怎麼看?實務案例給您的啟示

法院在審理證據保全聲請時,最看重的是證據的「必要性」、「關聯性」以及是否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一:老張的「情侶關係」之爭

老張因被指控跟蹤騷擾,對方聲請保護令。老張想證明自己和對方是情侶關係,於是向法院聲請調閱對方的病歷、醫療影像,甚至想勘驗對方身體特徵,連檢察官的偵查卷宗都想看。但法院駁回了老張的聲請。為什麼呢?

法院認為,保護令案件的爭點在於是否有跟蹤騷擾行為,以及是否造成對方「心生畏怖」。老張想證明的「情侶關係」在法院已經核發保護令後,已非主要爭點。而且,聲請調閱的病歷等資料,也與對方聲請保護令的理由無關。至於偵查卷宗,法院認為並無滅失或難以取得的風險。

給您的啟示: 聲請證據保全,必須聚焦在當前案件的「爭點」上。想保全的證據,要能直接證明或反駁被指控的行為,而不是用來證明其他不相關的事實。漫無目的的「釣魚式」聲請,法院通常不會准許。

案例二:王先生的「反駁指控」之路

王先生被指控違反個資法、跟蹤騷擾等罪。他聲請調閱特定時間的監視器畫面,想證明自己曾與告訴人見面聊天;也想調閱告訴人的病歷,來證明自己沒有取得對方的隱私資料。結果,法院也駁回了他的聲請。

法院解釋,王先生想調閱的監視器畫面,與起訴書指控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是否造成對方心生畏懼)沒有直接關聯。而他聲請調閱病歷,是為了反駁自己「有」對方隱私資料的指控,這種反向證明的方式,與證據保全「發現真實」的目的不符。更重要的是,這些病歷資料或偵查卷宗,本身並沒有消失的風險。

給您的啟示: 證據保全不是讓您隨意「找證據」的工具。您必須明確指出證據與被指控行為的關聯性,並且證明這些證據確實有「滅失或礙難使用」的風險。如果證據本身安全無虞,法院不會准許您的聲請。

給您的實用建議

捲入官司確實令人頭疼,但只要掌握正確的策略,您就能更從容應對:

  • 釐清案情,聚焦爭點: 仔細閱讀起訴書或相關文件,了解您被指控的具體行為和時間點。您的證據保全聲請,必須緊扣這些核心爭點。

  • 證據的「關聯性」與「必要性」是關鍵: 在聲請保全證據時,務必說明清楚該證據如何能證明您想證明的事實,以及為何它對案件如此重要。避免聲請與案情無關或僅是臆測的證據。

  • 把握時效,特別是數位證據: 許多數位證據,例如監視器錄影、通訊軟體訊息等,都有保存期限或容易被刪除。一旦發現有相關證據,請務必把握時間,盡快蒐集或聲請保全。

  • 避免「反向證明」或「釣魚式」聲請: 如同案例所示,不要試圖透過證據保全來證明您「沒有」某項物品或資訊,或漫無目的地尋找可能存在的證據。這類聲請通常會被法院駁回。

結語:沉著應對,掌握證據主導權

面對跟蹤騷擾案件的指控,沉著應對,並懂得如何合法有效地保全證據,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了解法院審查證據保全的標準,聚焦於案件的實質爭點,並在必要時迅速行動,將能讓您在訴訟中掌握更多主導權,為自己爭取清白。

記住,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妥善管理與運用證據,才能讓真相水落石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證據有沒有「滅失之虞」?

A: 判斷證據是否有「滅失之虞」,主要看它的性質。例如:監視器錄影通常有保存期限,時間一到就會被新畫面覆蓋;網路上的貼文或訊息可能隨時被刪除;證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模糊,甚至證人可能搬家或出國。您需要具體說明這些風險,例如:「某地點的監視器通常只保留七天,若不即時調閱將無法取得。」

Q: 蒐集證據時,會不會不小心觸犯法律?

A: 蒐集證據務必注意合法性。例如,在公開場所錄影通常合法,但若涉及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對話或活動,就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在蒐集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時,建議諮詢專業意見,確保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後續衍生其他問題。

Q: 如果我已經報案了,警察會幫我蒐集所有證據嗎?

A: 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後,會依法進行初步的偵查與蒐證,例如製作筆錄、調閱特定監視器畫面(若有必要且在保存期限內)。但警察的職責是偵辦犯罪,不一定會針對您個人所需的所有證據進行保全。特別是您想用來反駁指控的證據,您可能需要主動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並提供相關線索與理由。

Q: 法院駁回我的證據保全聲請,是不是就沒救了?

A: 法院駁回證據保全聲請,不代表您就沒有其他機會提出證據。您仍然可以在訴訟程序中,透過其他方式提出您認為有利的證據,例如在開庭時聲請傳喚證人、提示書證、或聲請勘驗等。只是這些證據可能不再受到「保全」的特殊保護。重要的是,您仍需證明這些證據的「關聯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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