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跟蹤騷擾被告指南:證據、法條與實務解析

跟蹤騷擾被告指南:證據、法條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刑事辯護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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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為跟蹤騷擾的指控感到困擾?

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問題,尤其是跟蹤騷擾這類較新的法規,許多中年男性朋友可能會感到茫然無措。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跟蹤騷擾防制法,幫助您理解法律要件、釐清自身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法律程序中不再孤單。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怎麼定義?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它明確定義了哪些行為會構成「跟蹤騷擾」。這部法律的核心精神,是保護個人免受反覆、持續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騷擾行為所帶來的恐懼。

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的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八款行為之一,並「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白話解釋:

  • 「反覆或持續」 :這表示行為不是只有一次,而是多次重複或長時間進行。單一事件通常不足以構成跟蹤騷擾罪。
  • 「違反其意願」 :對方已經明確表示不希望被騷擾,例如口頭拒絕、傳訊息表明不願再聯繫等。
  • 「與性或性別有關」 :這是一個重要且常被誤解的要件。它不只指性行為本身,更包含基於迷戀、追求佔有、權力控制、性別歧視或性報復等因素,將對方視為附屬品或建立不平等地位的行為。法院會嚴格審查這層關聯性。
  •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行為必須讓一個「一般理性的人」感到明顯不安或恐懼,而且這種恐懼已經影響到對方的日常生活,例如不敢出門、無法上班等。

若構成跟蹤騷擾行為,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案例解析:不是所有「煩人」行為都構成犯罪

法院在審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會非常謹慎地檢視上述構成要件。以下兩個實際案例,或許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

案例一:王先生的臉書按讚風波

王先生因為對某個法院判決不滿,於是在臉書粉絲專頁上按「怒」表情符號,並張貼自己的臉書網址和該判決書資訊。結果,他被控告跟蹤騷擾。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無罪。理由是,王先生的行為雖然可能讓對方感到不悅,但這僅是在臉書上表達對判決的不滿,難以認定其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也未達到讓一般人「心生畏怖」的程度,不足以影響對方日常生活。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並非所有令人不快或煩躁的行為都構成跟蹤騷擾。法院會嚴格審查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實質關聯,且必須達到足以影響對方生活的恐懼程度。

案例二:陳先生的單次衝突事件

陳先生和女友分手後,前往對方住處,並在情緒激動下用美工刀割破了對方的機車坐墊。檢察官認為這同時構成毀損罪和跟蹤騷擾罪。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最終只認定了毀損罪,而跟蹤騷擾部分則未構成犯罪。原因是,檢察官起訴的跟蹤騷擾行為僅限於「單一」的毀損機車坐墊行為,這不符合跟蹤騷擾罪中「反覆或持續」的構成要件。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特性。即使是破壞財物這類行為,如果只是偶發一次,沒有其他連續的騷擾行為,就難以構成跟蹤騷擾罪。

面對指控,您該如何應對?

當您被指控跟蹤騷擾時,請務必保持冷靜。在台灣,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就是著名的「證據裁判原則」。同時,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也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這表示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否則您將被推定為無罪。

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建議:

  • 冷靜應對,避免激化衝突: 任何情緒化的言行都可能成為對您不利的證據。保持冷靜,避免與對方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特別是當對方已明確表示不願意時。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如果您曾與對方有訊息、電話、電子郵件等往來,請務必完整保留這些紀錄。這些可能證明您的行為並非「違反意願」,或行為並未達到「反覆或持續」的程度。
  • 釐清自身行為,準備答辯: 回想您的行為是否符合跟蹤騷擾的構成要件。例如,您的行為是否真的「反覆或持續」?是否真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您的意圖是什麼?您是否有證據證明您的行為並未讓對方「心生畏怖」?
  • 尋求人證協助: 如果有親友、同事或其他目擊者能證明您的行為目的、當時的狀態或您與對方的關係,他們的證詞可能對您有利。

結論:理解法律,捍衛權益

跟蹤騷擾防制法旨在保護人民免於騷擾,但同時也必須保障被告的權益。理解法律條文的嚴謹性,特別是「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心生畏怖」這四個核心要件,是您有效應對指控的關鍵。

面對指控,請保持冷靜,釐清事實,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您的每一次謹慎應對,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想跟對方解釋清楚,傳了幾次訊息,這樣會構成跟蹤騷擾嗎?

A: 關鍵在於對方是否已明確表達「違反意願」,以及您的行為是否達到「反覆或持續」。如果對方已明確拒絕,即使您的本意是解釋,持續傳送訊息也可能被認定為跟蹤騷擾。單純幾次訊息若無恐嚇、威脅或不斷重複的騷擾意圖,且對方未明確拒絕,通常較難構成跟蹤騷擾罪。

Q: 我和對方過去是男女朋友,分手後我只是想挽回,送了幾次禮物或在她家附近等她,這樣會有問題嗎?

A: 即使是追求或挽回感情,一旦對方明確表示拒絕,您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其意願」。若這些行為又達到「反覆或持續」,且被法院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基於佔有、權力控制等),並使對方「心生畏怖」,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請務必尊重對方的意願,避免任何讓對方感到不適或被威脅的行為。

Q: 法條說「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個範圍到底有多廣?我只是想讓對方知道我沒有惡意,跟性別有什麼關係?

A: 「與性或性別有關」不單指性行為或性別本身,更包含基於迷戀、追求佔有、權力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等因素,將被害人視為附屬品或建立不平等地位的行為。法院會審酌行為的實質意圖與脈絡。例如,若您的行為讓對方感到被控制或威脅,即使您主觀上認為無關性別,法院仍可能從客觀情狀認定其關聯性。

Q: 如果我被指控跟蹤騷擾,我該怎麼證明我沒有讓對方「心生畏怖」?

A: 「心生畏怖」的判斷標準是「合理被害人」的客觀感受,而非僅憑對方主觀說詞。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您的行為並未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限,例如:行為發生在公開場合、時間短暫、沒有威脅性言行、有他人作證您的行為是正常社交等。同時,若對方有過度反應或情緒不穩的紀錄,也可作為參考,但最終仍由法院依客觀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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