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妨害風化偵查程序:社群被告必知的自保攻略

妨害風化偵查程序:社群被告必知的自保攻略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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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別慌張:社群媒體被告的偵查自保指南

在社群媒體時代,一句話、一張圖,甚至是一個不經意的點讚,都可能讓您捲入意想不到的法律風暴。當您收到警方通知或檢察官傳票,被指控涉及「妨害風化」等刑事案件時,內心的慌張與不安可想而知。別擔心,律點通來為您解析,當您成為「社群媒體被告」,面對妨害風化案件的偵查程序時,您有哪些必須知道的權利與自保之道。

一、您可能被指控的「妨害風化」罪名

「妨害風化」是一個廣泛的法律概念,除了我們常聽到的散布猥褻物品,還可能涉及更嚴重的性侵害或營利性交易的相關指控。了解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幫助您釐清自身處境: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

這類罪名著重於行為人是否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違反被害人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被害人當下沒有激烈反抗,若其處於心生畏懼、無力反抗的狀態,仍可能構成「不能抗拒」。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或猥褻罪

如果您在社群媒體上涉及組織、仲介他人進行營利性性交易,就可能觸犯此罪。構成要件包含「意圖營利」及「引誘、容留或媒介」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二、偵查程序中,您擁有的重要權利

當您被傳喚到案說明時,務必記住以下幾項關鍵權利,它們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盾牌:

1. 訊問告知義務:您的緘默權與律師權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偵查機關在訊問您之前,必須明確告知您所涉罪名、可以保持緘默、以及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您是低收入戶或符合法律扶助資格,更可以請求法律扶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請務必記得,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不需違背自己意願陳述。在不確定狀況下,行使緘默權並請求律師在場,是最佳選擇。

2. 搜索與扣押的合法性:不是隨便都能搜

原則上,警方要搜索您的住處、手機或電腦,必須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但有兩種例外情況:

  • 緊急搜索(逕行搜索): 逮捕現行犯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可在特定範圍內(身體、隨身物品、立即可觸及處所)逕行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 同意搜索: 如果您「自願性同意」搜索,警方就不需要搜索票。但請注意,警方必須出示證件,並告知您有權「拒絕搜索」,且在同意前有權「保持緘默」。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當執法人員前來時,您有權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說明來意。在不確定或有疑慮時,您可以拒絕不合法的搜索。

3. 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不合法證據可能無效

如果偵查機關在偵辦過程中,因為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證據,這些證據的效力可能會受到挑戰。法院在判斷時,會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表示,即使證據內容真實,如果取得過程不合法,法院仍可能排除其證據能力,不予採納。

三、從實務案例看您的權利如何被實踐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影響案件:

案例一:未告知權利,筆錄恐失效

小陳在網路上與人發生爭執,沒想到對方反控他涉及強制猥褻。當警方傳喚小陳到案說明時,急於澄清的他,在警詢中被問到一些關鍵問題時,警方卻沒有明確告知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沒問他是否需要律師。後來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就認為,偵查機關在訊問被告時,如果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完整告知被告的各項權利,可能會影響到筆錄的證據能力,甚至導致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這提醒我們,即使您心急想說清楚,也要記得這些基本權利,才能保護自己。

案例二:違法搜索,證據可能被排除

阿華經營的網路論壇被指控有營利性交易的內容。某天,幾名便衣警察突然上門,沒有出示證件,也沒有說明來意,就逕自進入他的工作室進行搜索。阿華當時搞不清楚狀況,也沒拒絕。後來在法庭上,律師質疑警方這種未著制服、未告知事由、未出示證件就進入私人空間的行為,是否符合《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及《刑事訴訟法》關於臨檢與搜索的規定。最高法院也認同,警察執行勤務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若違法取證,其取得的證據可能就不具備證據能力。這告訴我們,當執法人員前來時,您有權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說明來意,甚至可以拒絕不合法的搜索。

四、社群媒體被告的實用應對建議

面對偵查,沉著應對並掌握自身權利是關鍵:

  • 了解並行使您的權利: 在偵查機關訊問時,務必確認對方已告知您的權利。若有疑慮,可行使緘默權,並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
  • 仔細核對筆錄內容: 偵訊結束後,務必仔細閱讀筆錄內容,確認與您的陳述完全相符,沒有遺漏或增補,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若有不符,應立即要求更正。
  •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無論是通聯記錄、對話截圖、監視器畫面、不在場證明,或是其他能證明您清白或減輕罪責的證據,都應盡力蒐集並提供給偵查機關或您的律師。

結論:掌握權利,不再無助

面對法律訴訟,尤其是在社群媒體上引發的爭議,保持冷靜並掌握自身權利至關重要。記住這些法律知識,它們是您在偵查程序中保護自己的盾牌。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挑戰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警方傳喚我到案說明,但我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罪名,該怎麼辦?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偵查機關在訊問前必須告知您「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如果您不清楚,有權要求警方或檢察官明確告知。在未獲明確告知前,您可以行使緘默權,並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協助。

Q: 警察說要搜索我的手機或電腦,我需要同意嗎?如果我不同意會怎樣?

A: 原則上,警方搜索您的數位設備需要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除非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緊急情況,或是您「自願性同意」搜索(依第131條之一)。在同意搜索前,警方必須告知您有權拒絕搜索。如果您不同意,警方若無合法搜索票或符合緊急情況,就不能強制搜索。若警方仍強行搜索,其取得的證據可能因程序違法而失去證據能力。

Q: 我在偵訊過程中,如果感到壓力很大,可以拒絕回答問題嗎?

A: 是的,您有「保持緘默」的權利,這是《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的重要權利。您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如果您感到壓力或不確定如何回答,可以明確表示要行使緘默權,並要求律師到場協助。

Q: 如果我懷疑警方在偵查過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詳細記錄下所有您認為不合法的程序細節(例如:未告知權利、未出示證件、未經同意搜索等),並將這些資訊告知您的辯護律師。律師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四,向法院主張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應被排除,不具證據能力。

Q: 我該如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A: 您可以主動向偵查機關或您的律師提供所有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通聯記錄、社群媒體對話截圖、監視器畫面、不在場證明、證人證詞等。您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調查特定的證據。越早提供,越有利於案件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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