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上班族朋友,當您不幸在職場或生活中遭遇性騷擾,除了身心受創,面對後續的法律程序,如調解與和解,是否感到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性騷擾案件中調解與和解的眉角,讓您在做出決定時,能更清楚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性騷擾案件,我可以申請調解嗎?
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不論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雙方都有權利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這是一個在第三方(調解委員)協助下,雙方協商解決爭議的過程。
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明確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在調查程序中,獲知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申請調解。」
簡單來說,如果您或對方有調解意願,都可以主動向當地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即使案件已經進入調查程序,主管機關也會協助您申請調解。
和解了,然後呢?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大解析
當調解成立並簽署調解書後,這份文件並非立即生效,它還需要經過法院的「核定」。一旦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就具有非常強大的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法院的判決。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清楚說明了調解成立後的關鍵效果: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調解書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經法院核定者,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這表示,如果調解書上寫明您同意撤回申訴、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那麼在法院核定後,這些程序都會被視為撤回或終結。最重要的是,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任何申訴或訴訟了。這是一個不可逆的決定,務必慎重考慮。
而 《性騷擾防治法》第23條則進一步賦予調解書強制力:
《性騷擾防治法》第23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其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若涉及刑事調解且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代表,如果和解內容涉及金錢賠償,而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拿著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就像拿著法院判決書一樣。
刑事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喔!
您可能聽過「告訴乃論」這四個字。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刑事性騷擾罪,正是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被害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在提告後,透過調解選擇撤回告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了刑事性騷擾的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若您的案件符合此條文,且您選擇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將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加害人就不會因此受到刑事處罰。
真實案例故事:和解書寫清楚,才能真正保障權益!
小美在公司裡,不幸被同事阿華在不同天性騷擾了兩次。第一次是週一,第二次是週三。後來,小美只針對週三的性騷擾事件與阿華進行調解,並簽署了和解書,和解書上明確寫著:「針對96年8月17日(週三)的性騷擾事件,雙方達成和解,小美放棄刑事追訴權。」
沒想到,檢察官後來卻針對週一的性騷擾事件起訴了阿華。阿華很困惑,認為自己已經和小美和解了,為什麼還要被起訴?
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和解書上已經明確寫明是針對「96年8月17日」的事件,並沒有提到「96年8月15日」(週一)的事件。既然和解書的文字已經很清楚地表達了雙方的意思,就不能隨意解釋說和解範圍也包含週一的事件。因此,週一的性騷擾事件,因為沒有被和解書涵蓋,阿華還是要面對刑事責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和解書的內容必須非常具體和明確!您想和解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涉及什麼行為,以及和解涵蓋的法律責任(是只和解民事賠償,還是連刑事責任也一併放棄?),都必須寫得清清楚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真實案例故事:簽了和解書,還能配合調查嗎?
小陳在職場遭遇主管性騷擾,後來雙方透過調解達成和解,和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時拋棄與本案相關追訴權」。小陳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沒多久,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主管機關)要求小陳配合調查,小陳也配合到場說明了事實。
主管知道後,認為小陳違反了和解協議,因為和解書上寫著「拋棄追訴權」,小陳就不應該再配合任何調查,甚至認為小陳這樣是侵害了他的名譽。
法院怎麼判呢?法院認為,和解書中「拋棄追訴權」的約定,應該是基於法律允許的範圍。當時的規定是,主管機關的性騷擾申訴案件是不能撤回的。小陳只是被動地配合主管機關的調查,陳述事實,這並不是他主動「追訴」對方,也不是故意要對主管不利。而且,小陳主觀上認為有性騷擾並非毫無根據。因此,法院認為小陳並沒有違反和解協議或誠信原則。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簽了和解書,約定「拋棄追訴權」,但如果某些行政程序或法律規定無法撤回,您配合這些程序並不會被視為違反和解協議。在簽署和解書前,務必了解您所放棄的權利具體範圍,以及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
給上班族被害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以下幾點是您務必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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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解範圍要「精準」: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確保和解協議的內容清晰、具體。明確列出您要解決的性騷擾事件(包括時間、地點、行為),以及和解所涵蓋的法律責任(例如:民事賠償、刑事告訴是否撤回、行政申訴是否終止等)。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語,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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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解「不可逆」的法律效果: 簽署調解書前,請務必充分了解,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您已提起的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或行政申訴將會被視為撤回或終結,且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任何申訴或訴訟。這意味著一旦和解,通常無法再反悔或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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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仔細「評估」和解條件: 撤回告訴或申訴是一個重大的決定。您應該仔細評估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額是否足夠彌補您的損害、對方是否有誠懇的道歉、是否願意配合您要求的其他條件等),並考量您是否願意放棄後續追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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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務必「保留證據」: 即使您有調解意願,在調解程序進行前,仍應妥善保存所有與性騷擾事件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就醫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這些證據在調解過程中能增加您的談判籌碼,萬一調解破裂,也可用於後續的法律程序。
結論
遭遇性騷擾已經讓您身心俱疲,但面對法律程序時,更需要冷靜與智慧。調解與和解提供了一個相對快速解決爭議的途徑,但其法律效力重大,一旦簽署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不可逆的約束力。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最能保障自身權益的決定。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勇敢面對,審慎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A: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事性騷擾主要是指加害人意圖性騷擾,乘被害人不及抗拒而對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行為。這項罪名是「告訴乃論」,意味著被害人可以決定是否提告。
Q: 我如果選擇和解,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如果和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您已提起的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或行政申訴會被視為撤回或終結。一旦核定,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任何申訴或訴訟。同時,若和解內容涉及金錢賠償,調解書將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和解書的內容該怎麼寫才對我有利?
A: 和解書務必清楚載明和解的具體事件(包括時間、地點、行為細節)、加害人應履行的具體義務(如賠償金額、支付方式、道歉方式等),以及和解所涵蓋的法律責任範圍(明確指出是否包括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行政申訴等)。越具體、越詳細,越能避免日後爭議。
Q: 和解後發現賠償不夠,可以反悔再提告嗎?
A: 不行。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表示您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因此,在簽署和解書前,務必審慎評估所有條件,確保其足以彌補您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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